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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26:58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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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9月20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第九条 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
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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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第二批国产糖收储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启动第二批国产糖收储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华孚集团、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稳定食糖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和制糖企业利益,有关部门决定启动第二批国产糖收储工作。现将收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量、质量和价格
第二批国产糖收储数量20万吨。主要收储2007年10月份以后生产的白砂糖。收储的白砂糖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6壹级及以上。收储基础价格为每吨3500元(南宁车板交货价,含税),加上运到承储仓库的运杂费,作为送货到库最高结算价(含税)。承储仓库和到库最高结算价见附表。
二、收储方式和时间
本次收储在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制糖企业每次交储数量为300吨的整数倍。收储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
收储开始时间为2008年2月26日。
三、贷款和结算
收储国产食糖所需资金及相关费用,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成交后华商中心按有关规定和成交价向供货方付清有关款项。
四、有关要求
华商中心要认真组织好此次国产糖收储工作,落实各项具体措施,按时将收储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华储食糖交易市场要确保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要做好国产糖收储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保证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批国产糖收储具体交易办法及各库点收储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发布。




附:收储库点和最高到库结算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表

收储国产糖承储库点和最高到库结算价

序号
仓库名称
最高到库结算价(元/吨)

1 北京魏善庄糖库 3810
2 天津西营门糖库 3740
3 天津塘沽糖库 3740
4 河北廊坊糖库 3770
5 江苏南通糖库 3700
6 浙江宁波糖库 3680
7 湖北滠口糖库 3720
8 安徽蚌埠糖库 3750
9 河南周口糖库 3760
10 四川德阳糖库 3710
11 吉林商储公司238处 3830
12 辽宁大连西北路糖库 3750
13 河北省公司糖库 3770
14 江西省公司南昌糖库 3750
15 河南新郑糖库 3770
16 新疆副食集团糖库 3600
17 河南糖酒确山糖库 3750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成果新闻稿(全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成果新闻稿(全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成果新闻稿。新闻稿全文如下: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塔什干)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首都塔什干市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卡扎克巴耶夫与会。

  会议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主持。

  本组织秘书长伊马纳利耶夫、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朱曼别科夫出席。

  本组织观察员国代表团团长蒙古国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扎尔达里、印度外交部长克里希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穆塔基,以及主席国客人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卡尔扎伊、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列席并发言。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库比什,独联体执委会主席、执行秘书列别杰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博尔久扎,欧亚经济共同体副秘书长穆萨塔耶夫,东南亚国家联盟副秘书长赛亚甘·西苏冯列席会议。

  会议期间,成员国在建设性和友好的气氛中就涉及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的广泛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会议总结了2009年叶卡捷琳堡峰会以来本组织的主要工作成果,并确定了各领域合作的工作方向。各方在所讨论的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其内容已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宣言》中得到体现。

  会议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和《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本组织运作的法律基础。

  会议听取并批准了本组织秘书长关于过去一年本组织工作的报告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2009年工作的报告。

  本组织成员国授权代表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合作打击犯罪协定》。

  成员国表示将在本组织框架内全面开展紧密的互利合作,将本组织建设成维护本地区乃至全世界安全、稳定和繁荣的有效机制。

  成员国重申,愿继续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成员国将继续深化合作与协调,共同落实好《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0年至2012年合作纲要》等本组织框架内签署的相关文件。

  成员国将加强同本组织观察员国的反恐合作,在现有地区组织及其反恐机构构成的伙伴关系网络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参与地区反恐合作。

  成员国对本组织成员国第五次安全会议秘书会议(2010年4月23日,塔什干)成果表示满意。

  成员国对本组织启动建立禁毒合作机制表示满意。

  成员国认为,应继续开展国际信息安全合作。本组织将加快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

  成员国高度评价本组织框架内的大型国际活动安保合作,同意将这一成功模式扩大到本组织观察员国。

  各方对中方为筹备和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所作的努力给予高度评价。

  成员国强调,协调行动,消除国际金融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并确保成员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本组织重点关注的问题。成员国采取稳定本国经济和金融系统的举措十分及时,将有助于提高成员国抗风险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应逐步落实2009年10月14日在北京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加强多边经济合作、应对全球金融经济危机、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共同倡议》确定的任务。为此,成员国强调,2009年12月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首次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指出,应加强本组织银行间联合体和实业家委员会在加强银行与实业界联系方面的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

  成员国对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首次在本组织成员国以外的乌兰巴托市举行会议表示欢迎,支持成员国和观察员国实业界进一步加强联系。

  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及其《落实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表示满意。相关部门将继续共同落实上述文件所规定合作领域的具体项目。

  成员国指出,开展人文和司法合作对巩固成员国睦邻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将积极深化该领域务实合作。

  成员国指出,首次科技部长会议、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以及文化部长、救灾部门领导人例行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成员国满意地指出,2009年12月18日第64届联大通过的“关于联合国和上海合作组织合作”的决议将进一步加强两组织在维护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人文发展等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

  成员国欢迎签署《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2010年4月5日,塔什干),该文件规定了两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成员国将根据自身利益,系统、务实地扩大同联合国及其下设机构的交往。

  成员国支持加强同本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合作,吸引他们的巨大潜力、资源和市场,共同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成员国对本组织观察员国——印度、伊朗、蒙古国、巴基斯坦积极参与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本组织活动表示满意,欢迎签署关于给予白俄罗斯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地位的备忘录。

  成员国认为应继续制订本组织扩员的法律规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将制订备忘录范本等文件,规范加入国加入本组织的法律、组织和财务问题。

  考虑到本组织即将成立十周年,成员国认为应于明年举行隆重庆祝活动,通过《上海合作组织2010年至2011年行动计划》,确定这一时期本组织工作的优先方向。

  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11年6月在阿斯塔纳市举行。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本组织下任主席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担任。

  成员国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担任本组织主席国期间所做的工作,对乌方在塔什干峰会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