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市城区及双清、大祥、北塔三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特殊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设立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卫生、审计、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基金办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行财科、法制科、事故处理指导科、事故具体承办单位,交警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支队长任副主任。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 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 其它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机动车号牌拍卖所得资金;
(七)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八)社会捐款 ;
(九)其它资金。
第八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确保救助基金来源的合法与稳定,确保应筹款项及时足额进入救助基金专用帐户。
救助基金当年年终不足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回。经公安部门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公安部门应在赔偿款中扣留已垫付的费用并转入救助基金;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或调解终结的,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对交通事故责任方拒不赔偿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对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设立独立科目,查明其身份后,及时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九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分公司应当按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市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按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本级分享部分的数额,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
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本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垫付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
(五)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六)需要特殊救助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及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管理。
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网站登记备案表及建设维护计划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审核登记。(地址: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7层1718房间,电话:3696062 2328820)市政府办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报。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建立并完善政府网站,通过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网上办公等形式,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务和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与政府形象相一致,发布机关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市政府网站由新乡市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的子网站组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政府面向公众和企业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受理行政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核心和枢纽,是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与监督窗口。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各自政府网站及所属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市政府信息中心作为政府网站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任务,并负责为各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单位网站由其行政首长负总责,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其具体工作应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应有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网站应当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一致。各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本单位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政务信息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包括对外的电子信箱);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服务项目(包括进入和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法律或政策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四)本单位管理事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五)本单位按规定应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六)有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七)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八)各部门和直属事业网站应公开与本市经济发展、基层单位、企业、公众有密切关系的重大事项和政策规定;
(九)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应宣传介绍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十)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面向公众和企业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及统一发布制度。各单位需向社会发布的通知、规定、公告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除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外,同时应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发布。其内容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开设咨询窗口或公众电子信箱,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去的公众电子邮件,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应有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加快推进网上办公服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应将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在网站上提供管理事项表单和范本的下载,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及时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开发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x.gov.cn,中文域名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各单位也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独立的域名。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采用其它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网站应保证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应与内部局域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上报门户网站信息质量、数量等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的;
(二)未向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
(三)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回复公众电子邮件的;
(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