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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6:31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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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机械电子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关于印发《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贯彻《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原《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机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机械产品范围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机字(1984)705号文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原机械工业部归口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以下简称省市机械厅局)参与本地区申证企业的考核工作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按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审查考核认可,并尽可能与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一起进行。
第六条 检测单位制订具体产品的实施细则并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对申证企业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和企业的考核工作,与检测单位的具体分工协作,由国家商检局与机械电子工业部协商决定。
第八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有分等标准的产品还要达到一等品的要求。不能执行上述标准的,也可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考核,但此企业标准要经机械电子工业部认可。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贯彻ISO9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见附件一)考核,并达到一等品水平要求。
第九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印制,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后直接向申证企业颁发。
第十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书(见附件二)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统一印制,发至所在地商检局。企业申请时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主本,五份为付本(付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附件一式三份申请书和附件传递程序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验收不搞层层考核,必要时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二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样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则与省市机械厅局联合)按实施细则规定抽样封样后,由申证企业送达检测单位(现场检验测试除外),商检局将抽样单寄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和样品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并在六个月内完成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工作。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时,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要制定到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计划,并提前一个月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考核计划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前两周下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申请企业。没有考核计划,商检局等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该产品计划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报验出口的日期计算,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后,证书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
第十六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公布发证目录的六个月内进行,新增出口产品或新建出口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签订出口合同。
第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申请企业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减免理由和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检测单位签署意见,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
第十八条 凡经生产许可证考核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如检测单位相同、与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同、项目相同的合格项在十八个月之内可以不再检查。
第十九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组成员最多不超过五人,其中检测单位二至三人,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各一人。检测单位和省市厅局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是经机械电子工业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组长由部级审查员担任。
第二十条 申证企业要按规定向检测单位缴纳:(1)产品检测费;(2)必备条件考核费(包括:差旅费、管理费、资料费)。
第二十一条 为了对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加强监督管理,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在有效期内对每个获证企业必须进行两次复查。若无特殊原因,同一年内仅可进行一次检查。对获证产品的不定期抽查计划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国家商检局下达检测单位执行。复(抽)查执行单位应将复(抽)结果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处理。复、抽查结果处理方式为:合格后继续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不合格者,视情节或暂停使用,或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检测单位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注销、收回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并停止该产品出口:
(一)暂停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整顿后复查仍不合格者;
(二)擅自降低工厂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其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者;
(三)将出口质量许可证和标记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四)考核、检测时弄虚作假者;
(五)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外商连续两次提出索赔或退货者;
(六)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参加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及申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商检局颁布的关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见附件四)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任何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不公正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申诉或检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一、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略)
二、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略)
三、出口质量许可证发证实施工作程序框图(略)
四、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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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和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采用机械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林市市区、近郊区及因玉林市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本规定所称地下水是指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壳岩石或土壤空隙(孔隙、裂隙、溶洞)中的水。河床渗透水属地下水范畴。

第三条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分别由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指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位于当地的地下水开采规划、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核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地下水井作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并负责对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地下水水质实施监测。〖HTH〗

第四条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岩溶发育强烈,地下水补给少,过量开采地下水容易发生地下塌陷,必须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地下水开采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方针,并坚持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可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改造工艺,积极采用节水技术和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量,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设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开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本市的水文地质条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九条 在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建设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严格限制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备水源。对经有关部门论证认定存在因抽取地下水会产生地质灾害的地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封填现有水井,并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对自来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在接通自来水管道前,可保留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井;在自来水管道接通后,按前款规定处理。自来水供应企业,要为封填地下水井的单位、个人安装供水管道,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对确实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应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审核同意;

(一)城市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地区;

(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40%的;

(三)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生的地区(易发生地面塌陷、沉降,岩溶发育强烈的区域等);

(四)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五)城市商业区和旧城的居民密集区;

(六)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七)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发展区;

(八)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十四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凿井,成井后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测定,核定取水量,经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定期公告。

第十六条 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八条 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按重新取水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持证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持证人应当在每年开始取水前向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持证人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封隔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城市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取水的;

(二)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六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样式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玉林市管辖的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的城市(城镇)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2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9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 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上报。
  五、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96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市昊融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3 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5 银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6 北京信利源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7 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8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9 中联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0 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1 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
12 天津市华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3 天津瀛寰东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4 天津市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5 天津德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6 天津华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7 天津联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8 天津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19 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0 天津市天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1 天津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2 天津百富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
23 河北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4 唐山市安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5 廊坊市明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
26 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7 山西华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8 长治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
29 包头市金信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30 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31 东港市金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2 东港成好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3 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
34 沈阳鑫河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5 丹东市亚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6 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
37 辽宁中禹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8 丹东市汇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
39 吉林省华资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0 四平市佳信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1 延边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2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
43 集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
44 延边聚源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
45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6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7 牡丹江市华泰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
48 牡丹江市中信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49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0 黑龙江省典范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1 黑龙江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
52 上海金达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3 上海中财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4 上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5 上海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6 上海汇金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7 上海新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58 上海金汇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
59 上海恒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0 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1 上海恒和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2 上海百业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3 上海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
64 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5 南京兄弟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6 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7 常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8 南通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69 常州市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0 南通万家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1 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2 南通安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73 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4 常州万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5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76 常熟市常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7 江阴市金阳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8 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79 江阴瑞明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0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1 江苏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2 常州红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3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4 淮安市财发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5 常州泰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86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7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88 苏州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89 泰兴市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0 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1 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2 徐州市云龙私营个体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93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4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5 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96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7 无锡市锡山信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
98 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江苏
99 无锡市滨湖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0 无锡长三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
101 宿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江苏
102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3 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104 衢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05 玉环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6 嘉兴融金汽车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7 建德市中盛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8 衢州市商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09 浙江恒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0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1 丽水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2 台州市经纬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3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4 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5 金华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6 舟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浙江
117 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18 温州银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19 温州金惠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0 天台兴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1 天台县银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2 武义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3 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4 玉环县鼎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5 东阳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6 台州市尚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27 杭州民营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28 永康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29 台州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0 德清县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1 永康市华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132 台州新世纪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3 玉环县港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4 杭州泰和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5 湖州永顺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6 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
137 台州市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
138 黄山市丰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39 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0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1 合肥高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2 黄山市德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3 界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4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5 安徽省皖投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146 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7 天长市天振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
148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福建
149 屏南县聚祥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
150 三明市联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
151 南昌市青云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
152 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3 南昌市青山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4 南昌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55 南昌市东湖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6 武宁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7 修水县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江西
158 上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
159 江西省任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
160 山东省滨州市环宇企业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1 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62 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63 潍坊群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4 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
165 泰安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6 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
167 泰安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8 泰安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69 禹城市诚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0 莒南县信用担保中心 山东
171 德州联鑫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2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3 德州市民鑫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4 德州市中诚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5 禹城市众信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6 聊城市正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177 宁津县银河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
178 临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79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0 乐陵市天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1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2 临邑县益民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
183 禹州市海发经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4 济源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河南
185 郑州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6 河南黄河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
187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
188 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89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0 湖北楚天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1 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2 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3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4 宜昌平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5 当阳市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6 姊归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97 湖北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
198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199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0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201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2 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
203 湖南宏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4 湖南富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5 湖南铁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
206 广州市启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7 广东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8 广东融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09 佛山盈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210 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1 广东格仑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揭阳市中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3 开平市银力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14 广东中海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5 广东钧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6 佛山市顺德区盈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7 东莞市远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8 东莞市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19 东莞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0 东莞市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1 佛山市助民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
222 阳江市新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3 东莞市安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4 广东东方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5 广州晟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
226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 广东
227 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海南
228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
229 绵阳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0 四川省川科投资担保实业公司 四川
231 成都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2 什邡市锦程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3 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4 绵阳富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5 射洪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36 自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7 攀枝花市德铭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8 宜宾市和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39 巴中市吉利融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
240 四川省恒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1 自贡市致力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
242 凯里市诚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243 玉溪市商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244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245 铜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46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7 重庆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8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49 江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0 合川市精诚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
251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重庆
252 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253 甘肃新东方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4 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5 甘肃金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6 甘肃国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7 甘肃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58 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59 甘肃昌源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260 兰州恒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1 甘肃机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
262 宁夏商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3 宁夏融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4 宁夏奥特赛特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
265 乌鲁木齐国经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66 新疆新发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
267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新疆
269 新疆金城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0 阿克苏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272 昌吉回族自治州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3 新疆宣乐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
274 深圳企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5 深圳市华立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6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
277 深圳市金融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8 深圳市世银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279 深圳市信通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28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1 大连亿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2 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3 大连嘉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4 大连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5 大连天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
286 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7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8 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89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0 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1 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2 宁波市北仑成路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3 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4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295 青岛大同宏业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
296 厦门市育成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厦门

附件2:

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10家)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地 区
1 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2 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3 北京兴彩立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4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5 辽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辽宁
6 上海虹口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上海
7 曲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云南
8 楚雄州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
9 余姚市舜江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
10 宁波市江北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促进会 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