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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25:51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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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规定执行。
五、民航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2052359351729916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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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时期农村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为
了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文化部党组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
(1)提高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十二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问题,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入学习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农村文
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中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文化是一个重要方面。搞好农村文化建设,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对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
有重要的作用。
二十年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业发展举世瞩目。与此同时,农村文化建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农民的文化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但目前的农村文化工作,仍是整个文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有些地方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对文
化事业投入少的问题在农村更为突出;基层文化场所较少,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文化设施仍非常简陋,迄今全国还有226个县无图书馆,78个县无文化馆,6974个乡镇无文化站。不少地方农民的文化生活还相当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严重影响农村的
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文化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2)明确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农村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活跃和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
求,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加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3)把握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的。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到20
10年,全国农村要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有条件的村积极建立文化室或图书室,满足人们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面积和综合服务能力基本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农民群众
能定期观赏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和参加各种业余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达到全国每个行政村平均每月放一场电影;文化娱乐支出占生活支出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农民的文化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
二、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农村文化阵地
(4)搞好“两馆一站一室”建设。文化设施是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及村文化室是农村基层重要的文化工作网络和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把“两馆一站一室”建设列入当地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小康目标,列入年度计划,落实建设经费。要参照文化部制定的《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本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摸清底数,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建设。要进一步推动“万村书库”
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建立图书室。
我国农村各地情况不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内地与边疆,差别很大,文化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使文化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努力满足本地区农民的文化需求。边远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无条件分开建图书馆、文化馆的,可建综合性的文
化设施。有的地方乡镇文化站单独建设有困难的,文化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共建综合性的文化设施。在牧区、山区应发展多功能的流动文化车。
(5)管好、用好文化设施。农村文化设施不仅要建好,而且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农村文化设施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一些地方文化设施管理不善的问题,
要开拓思路,探寻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对那些确实无力管理的设施,在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和坚持党的文化方针,确保文化设施的性质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合理的承包措施,由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管理。公益性文化设施被挤占、挪作它用甚至被拍卖用作商业性活动的,要
坚决收回。要全面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娱乐等多种功能和作用,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种科技培训班和文化科技知识讲座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帮助农民致富。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还可以利用文化设施举办各类文化补习班,积极配合
农村扫盲工作。
(6)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加大文化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制定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进一步增加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
村文化建设,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快这些地区农村文化事业发展。要重点解决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和无文化站的乡镇的馆站建设问题。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要继续坚持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积极争取社会投入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农村文
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农村文化设施。要鼓励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经济力量和发动农民自己动手筹建村文化室或图书室。
三、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
(7)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广大农民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部将继续命名“中国民间艺术
之乡”,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要扶持民办文艺团体,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文艺演出队,鼓励农民自编自演,自娱自乐。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农村集市开展文化活动,把经常性、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与定期举办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引导、扶持和组织区域性的民族
民间文化活动,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8)进一步搞好文化下乡活动和文化扶贫。近几年来倡导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落实文化下乡计划,动员和鼓励文化单位和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到文化下乡的行列。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基
层、服务基层,把为农民服务作为重要任务。文艺团体要坚持送戏(节目)下乡,解决农民看戏难的问题。要继续关心和重视农村儿童的文化生活。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单位要深入到农村去,为农民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文化部门要继续联合教育、科技、卫生
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组织,在农村开展综合性的文化活动。文化下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从当地农村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形成制度。要大力扶持农村贫困地区的文化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重视文化扶贫,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逐步解决这些地区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
(9)积极开展农民读书活动。倡导农民读书,传播科学知识,是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图书馆(室)建设,大力发展流动性的汽车图书馆,在农村开设书刊流动服务点,发动社会各界捐书助农。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群众性读书组织,开
展读书活动,组织引导农民读书致富奔小康。
(10)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电影是深受农民喜爱的一项文化艺术,对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思想道德与科技文化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大力扶持农村电影放映。县级电影公司要推进改革,搞好服务,
充分发挥在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中的主渠道作用。要鼓励和支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经营形式多样化。增加16毫米电影拷贝的品种和数量,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优秀影片。要巩固和发展农村电影放映队。本着农民自愿、群众受益、有偿服务的原则,采取售票和包
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农村电影放映资金。提倡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实行售票放电影,其它地方可采取从乡镇公益金中提取电影放映经费,与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合同,定期为乡村农民放电影的办法;“老少边山穷”地区可采取地方财政适当补贴来解决为农民放电影的问题。要加强
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够看到、看好、看懂电影。加强农村电影院的建设和管理。
四、繁荣农村文艺创作,为农民提供优秀的文艺作品
(11)抓好农村文艺创作规划的制订和落实。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的文艺创作,认真制订农村文艺创作规划。要拓宽题材范围,注意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充分利用本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以适应农民观众的审美需求。要把创作任务落实到具
体的创作人员和文艺团体。文艺团体要考虑下乡的需要,多创作面向农村的中小型剧节目。县级艺术团体应面向农村,多移植、改编优秀的剧节目,同时创作演出本地农民欢迎的剧节目。
(12)鼓励和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人员深入农村,了解农村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和农民的新生活,创作出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要重视农村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
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扶持业余文艺作者创作出具有乡土气息和较高艺术质量的文艺作品。要抓好农村题材重点剧节目的创作,并在编、导、演和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力争在建国五十周年和跨入新世纪时推出一批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
(13)坚持群众文艺工作的导向,改革文艺评奖办法。办好群众文艺“群星奖”、少数民族艺术“孔雀奖”,努力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全国群众文艺、少数民族艺术创作。农村文艺的会演、评奖要面向农民,立足基层,把农民欢迎不欢迎、喜欢不喜欢作为重要标准。要改
进和完善评奖办法,建立新的奖励机制。对获奖的优秀作品要积极组织展演、展览、推广移植以及宣传评介活动,努力扩大获奖作品的社会影响。
五、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发展
(14)继续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战略部署,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形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迄今全国已创建了600个文化先进县,其中文化部表彰了261个文化先进县;有143个文化长廊建设成绩显著地区和单位受到表彰;建成了41个示范性的农村儿童文化园。这些地区和单位,要再接再厉,不断做出新的成绩,保持先进。这些重点文化建设活
动要按照到本世纪末的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继续抓好规划的落实。同时,要根据中央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和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到2010年的建设规划。
(15)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推进农村重点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把由文化部、人事部四年一度表彰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与一年一度表彰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显著地区和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实行两年一度的统
一表彰和分级表彰办法。部表彰将在省表彰的基础上进行。边疆文化建设、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少儿文化工作、图书馆工作要纳入评比文化先进县的重要指标。群众文化活动,应坚持立足基层,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文化部将加强对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
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评比和对部表彰对象的推荐工作。
六、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16)制定并落实少数民族农牧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对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对于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中
华民族的全面振兴,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等原因,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困难较多,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要继续落实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文化设施建设、文艺
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四优先”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有关省、自治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投入”的政策和“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同时,要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要
求和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17)为少数民族农牧区培养文化艺术人才,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关键是要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中央和地方的文化艺术院校,要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培养艺术人才和文化管理人才。要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不断满足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广大农牧民文化生活的需求。
(18)继续做好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援藏和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指示精神,组织开展的全国支援西藏文化建设和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
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需要和支援省市方的能力,共同协商,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发达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不仅要开展无偿援助,还可联合开发文化资源,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增强少
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稳定和提高农村文化队伍
(19)稳定农村文化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文化工作者大约有15万多人。这是一支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力量。他们长期扎根农村,与广大农民打成一片,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
贡献。发展农村文化事业,要紧紧地依靠这支队伍。我们要根据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稳定农村文化队伍的政策,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广大的农村文化工作者有着强烈的事业心,长期以来,立足基层,积极努力工作,但由于农村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生活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工作做得更好。
(20)大力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村文化工作水平,关键是要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文化队伍的培训计划,采取函授、选送到文化艺术院校深造、从艺术院团派教员到农村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文化工作者提
供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民间艺人的关心、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承和发展民间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搞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收集和整理。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农村文化事业活力
(21)深化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文化事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增强活力。政府兴办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面向大众,面
向市场,积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发展机制。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通过增加自我创收,解决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短缺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防止乱收费和增加农民负担。要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管理,研
究制定有关农村文化的法规。
(22)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文化市场发展较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文化消费占生活开支比例逐年上升,农村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非常广阔,农村文化市场
具有很大的潜力。要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市场,逐步使农民自愿参与文化市场活跃文化生活。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面向农村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下乡,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农村文化市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
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传播,清除“文化垃圾”,保证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
(23)开发文化资源,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农村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产业意识,积极探索发展农村文化产业的途径。农村有着非常丰富的文化资源,既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又要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
展。要重视农村文化的对外交流工作,使独特的民族民间艺术、民间工艺品走向世界,进入国际文化市场。



1998年11月26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23号


二○○九年五月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
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郑〔2008〕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举报:
(一)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即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违反依法作出的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决定而擅自进行生产,多井出煤或两井出煤生产,技术改造矿井边生产边技改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三)依法应关闭矿井或井筒没有按照有关标准关闭到位或死灰复燃的。
(四)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矿工冒险作业的。
(五)没有落实矿长跟班下井制度,或下井登记档案造假的。
(六)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八)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九)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上等方式,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设在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22号,邮编:450015,举报电话:67176808,举报传真:67176800,举报网址:http://61.163.246.71//zzsmkkq/。
第七条 举报受理及交办查处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人联系。
(二)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属一般情况的,直接批转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属紧急情况的,立即批转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上报市政府;属重大情况的,立即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登记、督办、统计、报告等工作。实名举报的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核查处理后,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四)各类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实名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匿名举报的事项只核查,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或隐瞒煤矿一般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隐瞒煤矿较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隐瞒煤矿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隐瞒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后举报的只给予答复,不再给予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第八条规定,提出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上述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5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核查落实举报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责任。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核查和奖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不认真,没有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办理或核查的;
(二)对受理调查核实的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或不提交书面核实材料以及应查处而不进行查处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没有为举报人保密,泄漏举报人信息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