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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机激励理论来看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李克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7:42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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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机激励理论来看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

李克垣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选择了一条产业化的道路,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一。评论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多个路径进行分析。本文试图用动机激励理论,主要是双因素激励、公平激励和期望激励理论,来分析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政策所带来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粗浅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建议。

一、几个动机理论的基本观点

1、双因素激励理论。
这是心理学家费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的一个动机理论,他把激励分为两个方面,即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他把管理质量、薪金水平、公司政策、工作环境、与他人的关系和工作稳定性这些因素概括为保健因素;把晋升机会、个体成长机会、认可、责任和成就等与工作本身有关的因素称为激励因素。
当保健因素充分时不能带来满意,但员工便没有不满意,当保健因素缺失或匮乏时,将导致不满意的产生。只有激励因素充分时,才能给人带来满意,激励人们积极从事工作。我们不能小看保健因素,因为它维持底限。

2、公平激励理论。
这是斯达西·亚当斯提出的理论,是指把自己的投入—产出比与其他相关人员的投入—产出进行比较,比率等同则为公平状态,比率不等同就会产生紧张感。
用公式表示,即:
OA/IA = OB/IB (O代表投入,I代表产出)

3、期望激励理论。
这是维多克·弗鲁姆提出的理论。期望理论认为,个体以某种特定方式采取活动的强度,取决于个体对该行为能给自己带来某种结果的期望程度,以及这种结果对个体的吸引力。该理论主要关注三种关系:
1 2 3

用公式表示,即:
M=E×V (E为期望值,V为效价)

二、对现行高等教育产业化政策带来的激励问题分析
在分析高等教育产业化政策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高等教育的性质。在现代社会,义务教育属于纯公共物品,因为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必须提供。相比较而言,高等教育不是纯公共物品,因为要控制进入,具有竞争性。但高等教育主要是政府通过征税来提供的,对一个民族的振兴和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无疑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在高等教育产业化之前,一个人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是分数)就可以享受高等教育,享受人并不需要付费,即高等教育不具有排他性,确实体现了准公共物品的特征。设定一定的分数是为解决高等教育的竞争性问题,是控制进入的一种方法。
而高等教育产业化的政策,突出表现就是要付费才能接受高等教育,实际上就是使高等教育在具有竞争性的同时,也具有了排他性,把高等教育从一个准公共物品变成了一个私人物品。这就产生了很大的问题,产生极具危害性的后果。 对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分析有多种视角和多个途径,我这里主要运用上面提到的几个动机激励理论予以分析。
1、用双因素理论来分析高等教育产业化。
实际上,人们已把高等教育视为一种保健因素,基于两点理由:第一,社会发展到现代,人们要求社会为自己提供一条发展和改变自身命运的途径,获得高等教育无疑是最好的途径,因此,人们才愿意纳税,供政府来建立和维持公立大学。已经支付了对价(交税)人们,理所当然要求获得免费的公立大学的教育,这跟付出劳动要求获得报酬是一样的。第二,我国历史上大学免费制度以及西方国家公立大学的免费,使人们习惯上更加认为公立大学就应该是免费的。当高等教育产业化之后,收取高昂的学费,实际上是取消了保健因素,导致人们普遍的不满意是必然的。也正是由于人们把高等教育视为保健因素,原来公立大学是免收学费的时候,并没有给人们带来满意,但至少上保证了没有不满意。
要想给人们带来满意,需要在高等教育中引入激励因素。有人认为,高等教育产业化就是引入激励因素,确是引入了激励因素,但是引错了地方,在公立大学中收取高昂学费,实际上相当于拿出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拉开差距,招致普遍的不满是必然的结果。正确办法是,在不取消保健因素的基础上引入激励因素。
2、用公平理论来分析高等教育产业化。
高等教育产业化的一个后果是,大学急速扩招超过了社会需要,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或高学历低就,特别是农村或没家庭背景的毕业生更是如此。这样,违背了公平理论,使社会阶层的凝固和阻隔,同时也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在此,我们用亚当斯公式来分析一个农村(或城市贫民)大学生家长对高等教育的选择行为:用OA/IA来表示家长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投入—产出比;OB/IB作为参照对象,对于在高等教育高投入(交高昂学费)、低产出(找不到工作或者工资水平很低)的情况,他无论是选择以高校未收费前作为参照系,还是以让子女不接受高等教育而直接就业作为参照系,还是以城市中上层家长(一般有学历之外的其他资源帮助子女就业或者获取工资较高的工作),OA/IA与 OB/IB都是不等同的,他及其下一代都是感到不公平的,进而对政府和社会产生愤怒,甚至产生仇视情绪。长此以往,不公平感的积累,将产生社会阶层的对立,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3、用期望理论来分析高等教育产业化。
如前所述,公立大学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由于具有竞争性,所以需要设置门槛,控制进入。原来的控制方法是分数,高等教育产业化之后又增加了重要的一项,即家庭的经济能力。用期望理论来分析,作为学生的个人努力,能够达到个人绩效(获得较高的分数),但是却得不到组织奖励(把公立大学视为组织),因为组织是用另外的标准——能否付得起学费——来决定能否获得高等教育,个人得不奖励,个人目标(上大学)也就不能实现。作为贫困家庭子女,唯一的改变自身命运的途径被堵死,个人就产生社会失望感,进而自暴自弃,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如果对此不并进行纠正,将导致社会动荡。

三、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
面对高等教育产业化改革导致了公平的丧失,效率的低下,以及社会的普遍不满,并进而产生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彻底反思高等教育产业化之路,重新确立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方向。在此,根据有关动机激励理论,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1、公立大学回归要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取消收费制度,由政府全额拨款。因为政府有义务给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免费高等教育,这属于保健因素,也事涉社会的公平。根据目前高校情况,有人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1)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拨付给这么多高校,怎么办?应对的办法是,政府财政没必要供养这么多高校,可以卖掉一些高校(要公开、透明的实行拍卖,确保国有资产不被贱卖),有多大的财力就供养多少高校,但不能全部卖掉,但政府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公立学校,并加大财政投入。(2)高校现在的规模已经很大,政府的拨款不够支出,怎么办?办法也很简单,就是缩减招生规模,同时裁减冗员,压低成本。(3)高校后勤可否产业化?我认为可以,但一定要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这里对后勤实体要充分发挥激励因素,目的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商品价格。
2、放开私立大学的准入限制,鼓励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外国资本(包括国外教会、慈善机构等)投资高等教育。政府的任务是制订私立大学的成立和运营标准,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成立,在平时加强监管,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利益。如果有条件,政府可以给予少量的拨款,但要透明。私立大学体现激励因素,可以收费,现在的教育产业化的一些理念可以在此领域运用。公立大学体现公平,私立大学要体现效率,不同的期望都能得到满足,同时保证高投入要有高回报。
3、公、私立大学要界限分明,公立大学不能办私立学院。目前,高等教育产业化的一个怪胎是很多公立大学设立私立性质的二级学院,实质上这是运用公共资源谋私人利益,一方面败坏了公立大学的名誉,另一方面,非常恶劣的是,利用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本合谋挤压私立大学的生存空间,带来极坏的恶果,所以要坚决取缔公立大学下设的私立二级学院,要么变成独立的私立大学(可以收费),要么收归公立大学(不可以收费)。

经过以上三个部分的论述,现将本文观点作一归纳:从双因素、公平和期望理论来分析,高等教育产业化政策都不能产生正向激励,既不公平,也无效率,已经并将进一步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要重新确立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方向。对改革的政策建议是,对公、私立大学明确界定,实行不同的政策;公立大学取消收费制度,体现保健因素;对私立大学放宽准入,允许收费,体现激励因素;二者的互相配合,实现公平激励和期望激励的正方向。


李克垣
200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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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黄玉雪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己的权益。从诉讼实践看,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事例屡见不鲜,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判决书拍卖的怪现象,为了避免这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现象出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必须防范部分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甚至损毁财产的诉讼欺诈行为,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救助,必须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基于这种考虑,《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合法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财产保全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财产保全也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结合近三年来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对保全工作的现状、困难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财产保全适用现状及特点
  2008年至2010年11月,北安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662件,其中办理财产保全案件426件,保全率为5.28%。在财产保全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虽数量不多,但呈逐年上升趋势。见下表

结合数据及调研情况分析,当前财产保全适用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增幅明显,所占比例仍然偏低。从上表可以看出,北安市法院近三年来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预测,但相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办结总数而言,比例仍然是偏低的。
  2、保全对象相对集中,新情况也有出现。从统计数据上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银行存款、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等三类,其中因银行存款具有保全速度快、手续相对简单、实现权益快等优势而最受当事人青睐。2008年办理的129件保全案件中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的75件,2009年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03件,2010年1至11月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17件,三年来均占到69%以上;其次是查封车辆,三年占14%;第三是查封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占15%。上述三类占保全案件总数的88%,占据绝对主力地位。见下图


  3、跨区域保全逐年增多,本辖区内仍是主流。从采取保全措施的区域看,三年来,绝大多数保全案件均在市内进行,也有部分需赴省外或市外进行保全,并且此类保全案件逐年增多, 统计发现,赴外保全的案件多集中在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两类案件。
  二、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和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加大了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分析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金东法院认为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1、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增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诉讼的认识加深,防范诉讼风险意识也日渐增强,大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均会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权益,防止赢得官司拿不到钱,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2、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力度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司法为民”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加大了诉讼风险提示力度,进行财产保全提醒,配齐配强力量,规范保全操作规程,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保全效率,从而使当事人看到了财产保全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客观上促进了诉讼保全案件的上升。
  3、当事人财产性收入增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财产性收入也一日高过一日,房产、证券、车辆等自有财产的增加,为实施诉讼保全提供了可能。
  4、诚信人文环境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诚信环境尚有缺失,逃债赖账行为还大量存在,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痼疾难消,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可能的要求保全银行存款账户、房产、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以保障其诉讼目的的实现。
  5、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扣押事故车辆的时间受到限制,在事故原因、责任作出鉴定后即要放车,为了保障权益实现,受害方往往选择在交警部门放车前申请法院诉前保全。以金东法院为例,该院诉前保全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即属此情形,这也是导致诉前保全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应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保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激增,其根源在于个人信用的缺失,在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信用、负债情况等与个人的消费、生活、工作等一一挂钩,将个人信用情况置于有力、有效的监管之下,同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严防不当泄露,如此才能对逃债赖账的不诚信行为起到限制作用,减少纠纷的成讼率。
  2、探索建立财产保全协助网络。法院系统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土管等掌握财产信息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积极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尤其要规范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功能,力求实现法院能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冻结、查封账户。要进一步完善银行、车管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升级改造使轮候查封能够有效输入电脑,实行电子化管理。争取有关有协助义务部门统一接待法院保全业务的机构,尽量为司法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协助服务。
  3、规范并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加强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主体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审查保全的金额是否在诉请范围内,审查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财产保全担保,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4、加大对消极协助、拒不协助行为的惩处力度。建议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阻挠保全的行为如通风报信致银行账户存款被转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为予以惩戒,在追究相应责任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内部给予处分,努力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对法等不和谐因素。
  5、优化保全力量配置。要整合审判力量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努力克服人少案多的矛盾,达到人力配置的最优化,实现人力资源效果的最大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发布医疗广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防止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发布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六、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监管信息。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不断提高医疗广告的监管效率,逐步建立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为群众创造一个诚信、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