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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59:08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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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3号

  现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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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部署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对当前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文化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文化工作,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农村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西部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比较落后,缺乏开展文化工作的基本条件,广大农牧民看戏难,看电影难、看书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生活仍很贫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仍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切实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文化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中心任务在农村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四个方面加大建设力度,打好基础。力争在近几年内,农村文化事业有较大的发展,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农村文化工作要在丰富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积极参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宣传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机遇,促进农村文化建设

中央决定,从今冬明春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县(市)文化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使农村文化工作队伍政策水平得到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农村文化工作得到切实加强。要积极配合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宣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组织创作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干部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优秀文艺作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中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积极为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三、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的文化活动场所

农村文化设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和文化阵地的高度,重视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要完善农村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建设,努力建设面向广大农民群众、便于农民群众参与的文化设施和场所。在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中要考虑老年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的需要。

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固定设施和流动设施、阵地服务和流动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在2至3年内,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中心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文化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在地广人稀的地方,可以建集文化馆、图书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中心;在固定文化设施很难发挥作用的地区,可以发展流动文化车,建立流动文化服务点,让群众定期在文化服务点上享受文化生活。要逐步建立健全与固定文化设施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现在,文化部在对全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发展状况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正在做解决“两馆一站”建设问题的专项规划。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尚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市)和无文化站的乡镇,以及有馆无舍的图书馆、文化馆,要作出建设计划,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安排好建设资金。中央精神文明办已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拨出专款,资助西部100个贫困县建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部也将从国家计委、财政部拔给的专项经费中,重点对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给予资助。希望各有关地区切实配套好建设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在项目竣工后报告文化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农村文化设施,同时要防止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目前,中央已部署乡镇区划调整。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这次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时机,设置综合性的文化事业机构,积极争取解决文化站的定性定编问题。要特别防止出现文化站机构被撤销,设施丢失或被挪作它用的问题;尚无文化站的乡镇,要抓紧建设;有条件的村(寨)要建文化室或图书室。

四、加强农村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

文化设施建好以后,还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文化设施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依法管理文化工作的观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管理和使用好文化设施。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要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拍卖和调拔。

要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图书馆和文化馆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年文化部要组织专家对公共图书馆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研究、修订,为第三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做好准备工作;还要在2000年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一次群艺馆、文化馆的评估定级工作。各地文化部门要抓住这个时机,对农村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状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边自查边改进工作,促进解决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对乡镇文化站和乡镇图书馆等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估定级工作。在评估图书馆、文化馆工作时,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注意征求和充分吸收群众意见。

要发挥各行业和部门所有的各种文化设施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加强宏观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运用目标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化设施的管理水平。

五、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农村文化工作基本队伍

开展农村文化工作,要依靠专职和兼职两支队伍。在多年的农村文化网络建设中,已经建立了一支比较稳定的文化工作队伍。他们坚持长年在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为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这支队伍的素质和数量还不能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有的地方由于编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文化站专职干部队伍不够稳定,甚至流失,造成文化站无法开展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重视农村文化工作队伍的建设,今后要在抓好政治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其成为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骨干力量。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职人员的培训,鼓励基层文化工作者通过艺术院校或函授途径进修深造。文化部已组织编写了乡镇图书馆工作岗位培训教材,各地可根据这套教材进行基层图书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关心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重视农村业余文化工作队伍建设,努力使其成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各乡镇和较大的村寨,要建立能在节假日和农闲时坚持开展文化活动的业余文艺演出队。农村厂矿和企业、学校都应有业余文艺骨干。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和文艺单位在深入基层,开展送戏、送电影、送图书、送科技信息下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发展业余文艺骨干,让文化下乡带动业余文化工作队伍素质的提高。

六、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增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文化活动内容决定着文化活动对群众的吸引程度,影响着文化工作的效果。当前,农村文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和农民思想生活的实际,把内容的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同时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政治本质和社会危害,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增强抵制邪教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要加强文化活动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农村文化要由“小文化”发展成“大文化”,在工作中要融汇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人口、法律、卫生、环保等常识。乡镇文化站既要开展农民喜爱的文化娱乐活动,也要大力开展农民迫切需要的科技知识讲座、时事政策宣传等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文化活动同对农民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寓教于乐,充分发挥文化艺术在思想教育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地方戏演出的管理,禁止各种“草台”班子在农村各地演出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作品,引导并规范民间文化活动的健康开展。

在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工作更要适应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各种读书活动,传播农业生产、生活知识和实用的农业科技,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摆脱贫穷和愚昧,追求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建立和完善基本的文化活动方式

农村文化活动既要多种多样、丰富多彩,也要有比较稳定的、经常发挥作用的基本活动方式。各级文化部门要把建立基本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既要抓好已经形成传统的,并为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基本文化活动方式,又要根据广大农民群众对文化的多方面需求,开展一些形式较为新颖,易于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促进各地基本文化活动方式的创建和完善。对传统文化活动要予以积极引导和改造,赋予新的内涵,提出符合时代特点的新要求,使其成为农民群众享受科学、健康、文明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特点,利用各种节庆日,尤其是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各种民俗活动、文艺联欢活动和群众体育活动。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文化活动,发展农家庭院文化。特色艺术之乡要形成有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特色文化活动方式。积极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发挥舞会、台球、音乐茶座、文艺茶园、卡拉OK演唱、录像放映等文化活动形式在农村青年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同时,要重视培育和创建各种新的文化活动方式 ,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吸引更多的群众参加文化活动。

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要有固定的场地设施和开放制度,经常开放,形成比较完善的阵地文化活动方式。对于已经形成制度的定期或定时活动,如果深受群众喜欢,就要持之以恒。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农村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时事报告会、辅导班、讲座、展览、画廊报廊、讲演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各种辅导班、组织图书阅览、流通和读书指导、科技知识咨询、科技资料编发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技、文化普及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技术、文化学习条件;要组织、举办文化广场活动、群众歌咏活动、文艺团队演出和各种群众自愿报名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让农民群众自我娱乐、自我教育。要打破活动的单一模式,努力把文化阵地办成广大农民求知的课堂、求美的窗口、求艺的乐园、求富的良友。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新局面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文化工作,把农村文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目前,中央和地方都在研究制定“十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远规划。各地文化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并要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十五”规划,争取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计划。今年是“十五”计划的头一年,各地要在制定农村文化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落实,争取开好局,起好步,使农村文化工作的开展见到成效。

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加强对“2131工程”的领导,并合理使用好国家2000至2004年间为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电影放映问题设立的“2131工程”专项资金。中西部地区要积极争取本地配套资金的落实,合理使用国家支持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制定并逐步完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即“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要抓住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个契机,对本地农村文化建设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检查,找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促进农村文化建设中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领导和管理农村文化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善于运用各种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文化部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的一
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2〕5号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
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不影响本单
位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可以利用多余或闲置
的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扶持开办的第三产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
二、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
理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确认国家对这些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三、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产
权登记。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的资信证明。
四、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为辅的原
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出让。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及扶
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或协议载明。
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用权可以无偿转
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
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第三产业单位开办初期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后仍确有困难的,
扶持单位对有偿支持的资产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分红、租赁费、资
产占用费等优惠措施;或将这些应归国家的收入低息贷(借)给第三产业单位用于
发展生产经营。优惠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第三产业单位对由于这些优惠增加的收入,应用于扩大生产,不得用于个
人和集体的生活消费。扶持单位对第三产业单位运用优惠措施的情况要建立检查监
督制度。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扶持单位,有权对受扶持单位运用优惠措
施支持开办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实行的优
惠。
七、第三产业单位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经
济上独立核算。扶持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其有偿收入参照国内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租赁企业的财务规定处理。
八、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发展第三产业过程中,既要积极支持,
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
侵吞国有资产。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执行中碰到的问
题及有关建议,望及时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