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9:07:59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在全省大中城市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通知》(黑建房〔200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局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手续移交给房地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已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开发企业应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供相关楼盘的备案信息,领取对应楼盘的备案IC卡和分户IC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第七条 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时,向备案登记机构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可向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对需要预留暂不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签定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当通过联机备案系统即时完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数据采集,并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的已销售状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定的同时,将分户IC卡发给购房人,作为其办理权属登记的电子凭据,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申请后,凭IC卡办理抵押登记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备案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发生前款情形的,备案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变更情况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四条 对2005年至2006年开发的商品房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对2002年至2004年期间,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单位,应一并纳入网上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
第十六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教政法厅〔200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教育部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5项。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大行政审批改革的认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强调,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次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提出了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次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是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转变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提高对贯彻国务院决定的认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制度创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要积极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切实抓好后续各项工作的落实,凡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恢复或变相恢复。

  二、全面清理和修订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清理取消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依据,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抓紧研究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方案。其中以教育部规章、教育部文件或教育部各司局文件为设定依据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明令废止或重新发布。涉及规章修订或废止的,各主管司局要会同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

  三、做好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对于教育部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也要取消,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须保留的,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设定。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的具体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
3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4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5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
6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l号)
7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8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9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办〔1997〕18号)
10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
11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座)教授审批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
12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000〕60号)
1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5〕3l号)
14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注:另有l项根据国务院决定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 咨询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及与之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咨询论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论证;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论证任务。
  第三条 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联络和咨询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由市政府发文聘任,聘期与政府届期相同,一届一聘,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咨询委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5人左右,咨询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咨询委员的选聘范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高学术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退下来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市级有关部门老同志;
  (三)本市以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
  (四)其他方面的有识之士。
  咨询委员主要在丽水、杭州等地聘请,根据委员单位所在地设丽水片组、杭州片组。杭州组由市政府驻杭办事处协助联络。
  第六条 咨询委员的权利和自律:
  (一)咨询委员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和开展调研活动;
  (三)遵守咨询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咨询委的工作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咨询委会议,就市政府交办的课题或委员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二)带着课题以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
  (三)积极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其中市政府交办的课题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或论证意见;
  (四)根据咨询委统一安排,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第八条 咨询委承接咨询论证课题,由咨询委办公室一个口子负责联系,并在咨询委主任领导下,统一安排实施。凡以咨询委名议提供和反馈的意见,应经咨询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同意。
  第九条 根据咨询委履行职责、开展咨询活动的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核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和咨询经费,由咨询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十条 咨询委办公室每年一月份要向市政府报送咨询委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