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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8:55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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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农[2006]94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各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特制定《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
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基金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已区划界定的纳入中央及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木地。
第四条 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个人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其中劳务费或林农个人的补偿费按不低于3元/亩.年标准安排,其余部分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用于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热带雨林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材和林火检测设备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
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纳入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及公益林管理费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益林管理费支出范围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和购买专职护林员劳保用品等相关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其中0.25元结合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统筹安排,其余0.25元按照公益林管护面积安排。
第五条 补偿性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省属及市县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劳务费补助由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经营管理单位发放补助资金;补植、整地和抚育补助由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费拨付经营管理单位据实使用。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经营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二)市县林业局经营管理的国有重点公益林。劳务费补助由市县林业局根据区划内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经市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市县林业局,市县林业局据实发放补助资金;补植、整地和抚育补助由市县林业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市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费拨付市县林业局据实使用。
(三)村集体及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每亩4.5元全部拨给村集体及林农个人,并由村集体及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市县林业局根据林农个人承担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经市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市县林业局,由市县林业局在金融机构建卡建折发放补助费或者直接拨付给村集体及林农个人。市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村集体及林农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
(四)根据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确需划定为重点公益林,但其林权所有单位和个人不愿意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合同或者个人确实无力管护的,可由市县林业局负责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第六条 补偿性支出中的劳务费实行定员定岗定额管理。林业、财政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补偿性支出的人员数和补助标准,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专职管护人员定员定额定岗应遵循以下原则:专职护林员公益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人,劳务费补助标准不低于600元/人.月;技术人员每个基层林业工作站安排一名;管理人员根据乡镇公益林管护面积确定:管护面积小于2万亩的安排1名,管护面积2-4万亩的安排2名,管护面积4—8万亩以上的安排3名,管护面积8万亩以上的按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比例安排。省林业局、市县林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共同确定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具体比例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及市县林业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编制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支出范围进行审核,核定后将补助费拨付同级林业局或具体实施单位。
公共管护支出中设备购置等应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八条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局、各经营管理单位、村集体、个人不得将中央补偿基金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管理费支出。
第九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管理单位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林业局上报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偿基金检查总结情况、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表1)。
第十条 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单位应按照省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的管理规定,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省林业局(见附表2)。
第十一条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编制三年收支规划,于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规划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编报(附表3)。公共管护支出由省林业局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重点公益林建设实际需要安排资金计划,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根据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安排资金计划,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市县及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未整改的财政暂不拨付或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局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市县林业局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建折,将劳务费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补偿性支出凭证包括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公益林管护合同、附表4—9及年度考核表等;公共管护支出凭证包括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书及相关支出凭证。
第十四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市县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局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由省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年度公益林管护面积发生调整的,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下发的正式调整文件为准,对应的管护资金在下年度指标中进行多扣少补,确保实际管护面积任务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一)省属国有重点公益林,省林业局与省属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二)市县属重点公益林,有经营单位的,市县林业局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无经营单位由市县林业局管理的,市县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三)村集体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村集体、村集体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四)林农个人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专职护林员合同签定必须明确具体管护区域、面积及责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合同必须明确具体管理专职护林人员的人数、区域和面积。确实将专职管护人员的责任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专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劳务费或补偿费施行绩效挂钩的制度。按月发放80%,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其他经营单位、市县林业局、村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20%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20%的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年度内扣减的劳务费和补偿费用于公益林管护相关的支出并实行项目管理,由省、市县林业局制定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体系;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规违法使用补偿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71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
2.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3.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计划申请总表
3—1. 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
3—2.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
3—3.森林资源监测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
4.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现金)发放表
5.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存折)发放表
6.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进度表
7.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验收单
8.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费用结算单
9.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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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第94号



(1996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坚持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工作领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各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做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
  在评奖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
  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共4个等级,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具体奖金数额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杭州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杭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
  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按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3年内最好年度新增效益的3%计算奖金,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该项奖励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奖程序如下:
  (一)计划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上报;非计划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行政隶属或专业归口关系,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科委签署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个人完成项目,其上报程序与基层单位完成项目的程序相同。
  (二)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布。在公布期限内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授奖。
  第十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分配如下: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额的60%至80%分配给在项目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在技术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个人的奖金比例与第(一)项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各获奖项目的初审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分配方案,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设立本区、县(市)及市级各主管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工矿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对本区、县(市)及企事业单位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来源自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体、卫生、民族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必须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但未经投资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地方、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和附件资料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告知单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评估,并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必须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以中标价格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

  第十九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二十条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经政府同意后审批。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总额分类,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建设中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四)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业主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合同以及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支付证书等资料。财政资金申请文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融资和自筹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在三个月内将财务核算资料和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业主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结算资金。财政部门以审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预留资金。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达500万元以上的,实行财务委派制。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对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实行代建制。投资主管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委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机构代建,也可视情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定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调整概算。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须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和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各单项验收合格并备案,竣工决算审批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九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参照国家和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项目可派驻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对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派驻审计特派员。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须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过投资预算10%以内的,三年内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超过投资预算10%以上的,五年内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偿还,在还款期内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以前,必须将竣工决算(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完工后超过三个月不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超过六个月不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图纸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进行咨询评估、工程质量监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单位和个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工程决算审计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