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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3:32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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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2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物资专项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条 本基金的钱款专项用于防治“非典”物资的购买。

  第四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消杀药品、预防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根据需要分配给相关的预防机构。预防机构在分配使用时应首先确保防治“非典”的定点单位和隔离单位以及重点的公共场所使用。

第五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治疗药品、治疗和抢救设备, 根据需求分配给有关医疗单位。

第六条 交通、通信工具要重点分配给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工作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七条 与防治“非典”间接有关的其它物资,根据预防和医疗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配。

  第八条 各医疗、预防部门使用本基金物资应单独设帐,所收取的费用并入本基金管理。

  第九条 所有分配的物资以数量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物资的分配由指定的分配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基金和物资的支出、使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双阳区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咖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拨审批表



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拔审批表



申领单位:

品 名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万元)
是否

有偿
备 注




主管副市长审批:
基金办审批:
财政局审批:
审核:
申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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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4号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和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按照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用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销售商等商品信息,其中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物流管理、防伪措施等需要使用二维条码技术。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使用者、印制者,以及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具体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二章 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七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和使用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应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制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
  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一)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承揽印制商品条码业务,应当查验并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存档备查。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
  前款规定的存档备查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揽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质量,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获准使用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在技术上应能满足商品条码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销企业对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进行查验,对发现已注销或假冒条码的商品应拒绝销售。
  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选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店内码。
  第二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印制或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执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二维条码是指包括由中心到中心距离固定的多边形单元组成的、用于表示数据或其他与符号有关的功能信息图形(矩阵式),和由通过层排高度截短后的一维条码来实现信息的多层符号(层排式)等形式的信息标识,用以表示商品的批号、保质期等商品的描述性信息,并可与一维条码组合成复合码综合反映商品信息的条码技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
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办法一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说明
1.第6栏=7、8、9、10栏之和。
2.第7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7栏=第5栏×划转比例×第3栏
3.第8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8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划转比例×第3栏
4.第9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
第9栏=第5栏×个人缴费比例×第3栏
5.第10栏指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第11栏为当年个人缴费本金生成的利息。
第10栏=(第7栏+第8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即当年缴费的金额减半计算,下同)
第11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
6.第12栏指个人帐户历年(含本年度)累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2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6栏
7.第13栏指历年(含本年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3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9栏+第11栏
8.“当年记帐利率”指由各地政府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办法二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险号码共16位数,为身体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说明
1.第6栏=7、8、9栏之和。
2.第7栏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如:某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元,某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580元,该地区企业缴费比例为20%,并规定200%以上至300%的部分按60%划转到个
人帐户,此栏则应填写259.2,即:180×20%×60%×12(当年缴费不满一年的乘以实际缴费月数)=259.2元。
3.第8栏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某地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5%,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记入个人帐户,则“%”前应填写“3”。
第8栏=第5栏×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第3栏
4.第9栏指当年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第10栏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
第9栏=(第7栏+第8栏)×当年记帐利率÷2
第10栏=第8栏×当年记帐利率÷2
5.第11栏指个人帐户历年(含本年度)累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1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6栏
6.第12栏指历年(含本年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2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8栏+第10栏
7.“当年记帐利率”指由各地政府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三) (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三)是为选择兼容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两个办法的优点,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的说明
1.第6栏=7、8、9栏之和。
2.第7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7栏=第5栏×划转比例×第3栏
3.第8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个人缴费比例。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人 帐 户 记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 | | | | 业 缴 费 中 划 转 部 分
| |障号码| 当 | 累 |缴 费|合|---------------------
| | | | | | | | |缴费基数高于
| | | | |工 资| |按个人缴费|按当地职工|当地平均工资
| | | | | | |工资基数的|月平均工资|200%-300%
| | | 年 | 计 |基 数|计| % | % |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9
-----------------------------------------------

-----------------------------------------------

------------------------
帐 金 额 |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 | 当年利息 | | 其 中:
|个人缴费部分|------|合 |
| (个人缴费|小 |其中个|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 | | | 部分累计
| 的 %) | |人缴费| |
| |计 |利 息|计 | 本 息
|------|--|---|--|------
| 10 |11| 12|13| 14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一)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 | |缴 费|合| 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
| | 号码 | 当 | 累 |工 资| |-------------
| | | | |基 数| |按个人缴费工|按当地职工月
| | | 年 | 计 | |计|资基数的 %|平均工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

-------------------------
人 帐 户 记 帐 金 额 |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个人缴费部分| 当年利息 | 合 | 其 中:
|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小 |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 的 %) |计 |缴费利息| 计 | 本 息
|------|--|----|---|-----
| 9 |10| 11 |12 | 13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二)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 本 年 度 个 人 帐 户 记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 | |缴 费|合|缴费基数高 |个人缴费部分
| | | 当 | 累 |工 资| |于当地平均 | (个人缴费
| | | | |基 数| |工资200%至| 工资基数
| | | 年 | 计 | |计|300%的 %| 的 %)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8
-------------------------------------------

-------------------------------------------

-----------------
帐 余 额 |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 当年利息 |合 | 其中:
|------| | 个人缴费
|小|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计|缴费利息|计 | 本 息
|-|----|--|------
|9| 10 |11| 12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表三)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年 单 位: 元
单位编号:__________
----------------------------------
| | | 缴费 月数 | |本 年 度 个
| | |-------|个 人|-------
序 号|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 | |缴 费|合|企业缴费中
| | | 当 | 累 |工 资| |按个人缴费
| | | | |基 数| |基数 %
| | | 年 | 计 | |计|划转的部分
---|---|------|---|---|---|-|-----
甲 | 1 | 2 | 3 | 4 | 5 |6| 7
----------------------------------

----------------------------------

------------------------
人 帐 户 记 帐 余 额|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
|个人缴费部分| 当年利息 |合 | 其中:
|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
| 工资基数 |小|其中个人| | 部分累计
| 的 %) |计|缴费利息|计 | 本 息
|------|-|----|--|------
| 8 |9| 10 |11| 12
------------------------

------------------------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 当年记帐利率: % 发 单 日 期: 年 月 日





199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