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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0:34:29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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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日

  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

  为推动全省经济加快发展和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的改革发展任务,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5年全省经济发展主要任务,省政府决定,在全省9个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围绕国企改革、投资拉动、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等四项重点工作,开展“发展杯”竞赛活动。以后年度开展“发展杯”竞赛活动的内容,将根据全省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充实和调整。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如下:

  一、评比内容

  (一)国企改革

  按照全省省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2005年“实现整体改制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到位和国有资本退出到位”的要求,以年末省委、省政府组成的工作组深入到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的结果为依据,分别对全省9个市州和省国资委所属816户国有企业全年的改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二)扩大投资

  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数据资料为依据,围绕全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亿元的目标,对全省9个市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实现程度进行考核评比。

  (三)招商引资

  对全省9个市州全年外商直接投资额和实际利用外省资金额进行考核评比。

  (四)民营经济发展

  对全省9个市州的民营工业(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民营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民营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民营交通运输仓储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民营社会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评比。

  二、评比方法

  评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05年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四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及单项评比。

  对四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按季度统计监测,年终总评。总评采用目标值加权综合与单项计算分值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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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5月7日 财税〔2003〕71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东南牌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CS[2003]71F_20050523.doc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调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调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9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为发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整体优势,强化整体功能,增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根据7月下旬召开的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总公司决定在系统内实行调剂资金制度。现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调剂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书面报告总公司计财部。
根据公司体改的实际情况,1996年度上存调剂资金的时间改为9月15日以前,请各分公司及时、足额上交。

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调剂资金管理办法
为增强总公司资金宏观调控能力,强化整体功能,发挥整体优势,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发生大灾时巨额理赔资金的需要,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分公司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按上年提存的人民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20%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以千元为单位向总公司计财部差额上存调剂资金。必要时,总公司可紧急抽调超过上述比例的资金,分公司接到紧急抽调资金指令后,应积极筹措资金上存总公司计财部。
第二条 各分公司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应根据以自筹资金、自我消化为主的原则解决巨额理赔资金的需要,不足部分方可向总公司申请借用调剂资金。借用调剂资金需签订借款、还款协议,借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条 调剂资金计息方法如下:
(一)分公司上存的调剂资金,总公司于每年12月25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保险公司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划付利息。其中,紧急上存的调剂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二)分公司借用的调剂资金,在其上存总公司计财部调剂资金额度内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保险公司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上存额度或超过借款协议还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 各分公司调剂资金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公司将调剂资金管理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指标。
第五条 调剂资金上存、借用、归还及其利息的帐务处理执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