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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3:51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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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11 号

《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及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退”安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均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好“双退”安置工作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承办退役士兵的日常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 置
第三条 安置对象:
(一)入伍前系城镇户口,且四证齐全(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非农入伍批准书、非农优待安置证 〈2002年征兵开始执行〉)的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
(二)经过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的农村退役士兵;
(四)因公、因战致二、三等伤残的农村退役士兵;
(五)从农村入伍的女性退役士兵;
(六)从农村入伍,服役期间本人或直系亲属已办理政策性“农转非”(入伍前父母一方或双方必须是国家在职人员)或征地“农转非”的退役士兵。
(七)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置范围:
(一)入伍前系池州市户口,并从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入伍前本人非池州市户口,但在服役期间其父母转业、调动、投资经商或离退休来池州市定居,并有常住户口的;
(三)入伍前本人非池州市户口,但其配偶在池州市有常住户口,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
第五条 安置工作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市直单位、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作的,分别由市直单位、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负责安置);
(三)公平竞争、妥善安置的原则;
(四)推行自谋职业的原则。
第六条 科学合理地制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凡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双退”安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能力的单位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随机排序,然后每年依序确定接收单位,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可视情适时调整接收安置顺序及接收安置人员比例。中央、省驻池各单位,统一由地方政府随机排序下达安置任务。当年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下达分配计划的,按省分配计划执行,可抵减地方接收安置任务。
第七条 对要求安置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各级政府当年下达的安置指标内,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考试、考核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条 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需在报到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各级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同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二)对不愿接受考试、考核安置的,或经过考试、考核未挑选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三章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而自愿以货币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条 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20日内,向当地“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表》,经同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政府“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为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6倍缴纳。
第十二条 经批准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当地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资金帐户。
第十三条 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第四章 安置保障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偿金等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安置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补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专项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安置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安置保障资金的收支,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待遇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参照城镇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费;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安排上岗的,由该接收单位按每月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
(二)退役士兵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三)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证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每个退役士兵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允许他们自己选择培训方式和场所。对自选培训方式和场所参加培训,并已取得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发给3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费。以上所需经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省民政厅等部门民安字[2002]9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允许其配偶及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就近入学问题。
(四)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档案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偿金发放标准为:
(一)服役期为2年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补偿金。
(二)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偿金。
(三)服役期为10年以上的(含10年),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偿金。
(四)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另外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一倍的补偿金;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偿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0%的补偿金。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服从地方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凡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或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事件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置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池州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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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急  发改运行[2004]27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国煤炭需求将继续保持旺盛增长势头,但受资源、产能和运输条件等制约,煤炭生产和运输难以完全满足需求的快速增长,将继续呈总体偏紧局面,部分地区和煤种的供需矛盾可能比较突出。为推进煤炭订货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煤炭供需企业做好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总要求是:在现有煤炭生产、需求和运输能力条件下,煤炭产运需各方面都要通过挖掘潜力、调整结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需求总量及其品种结构与煤炭运力状况相适应,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参加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企业条件。在上年基础上,优先煤炭生产企业;取消“四证”不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取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违规新上项目。新增煤矿和电力重点用户必须是符合国家审批程序建设的项目。

  三、各有关方面抓紧公布产运需信息和制定公布衔接框架意见

  (一)煤炭协会提供分地区、分煤种、分矿区的煤炭资源量;电力等重点行业提供分地区、分企业的生产能力(原有和新增)、需求煤种、数量等信息;铁路部门提供主要装车点、运煤通道、流向、区段的煤炭运输能力;交通部门提供各港口的煤炭吞吐能力和江海运输能力。

  (二)各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公布分矿点、分行业、分流向的产运需衔接框架意见。

  四、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原则

  (一)坚持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基本原则,落实煤炭供需企业协商定价自主权,任何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二)对电煤价格,凡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并优先考虑衔接运力。

  (三)为加快衔接进度,对尚未签订合同的电煤,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含税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基本原则

  (一)优先考虑电力、化肥、冶金、居民生活和出口等五个重点行业,其他行业不在会上衔接;

  (二)优先考虑中长期合同和大宗、直销、直达列合同;

  (三)优先考虑供需双方已协商确定价格的合同;

  (四)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流量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定;

  (六)符合国家统筹兼顾、实施宏观调控的要求。

  六、供需企业要根据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原则和衔接框架意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供需衔接。国家支持煤矿企业集中和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企业集中和优化货源结构,支持运输部门集中和优化运输结构。鼓励供需双方将多年来已形成的稳定的购销关系发展为中长期合同。

  七、各行业衔接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供需衔接情况,对总量、煤种、地区平衡出现的问题负责协调,重大问题向我委和有关部门报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平衡。

  各行业衔接牵头单位要组织和督促本行业企业在12月中旬完成供需衔接工作,并负责统计汇总衔接结果。

  八、在供需双方完成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将召开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正式签订合同、落实运力。

  九、请各行业衔接牵头单位迅速将上述原则传达到具备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资格的供需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予生活费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予生活费的答复

195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云南省人民法院:
通奸仅系一方得以提出离婚的理由,给付生活费系为保护经济能力的弱者,两个问题性质不同,不能含混。故女方纵因通奸经判决离婚,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者(指家庭财产分割后而生活仍困难者而言),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认为女方因通奸而经判决离婚,男方即可不给予生活费,显系从男性中心及封建思想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