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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1:48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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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的损失部分,报经批准作为银行呆帐损失的,先冲减有关的损失,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多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理贷款收入”科目。
金融企业对于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报经批准后,冲销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贷款呆帐准备”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六、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入帐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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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当前,在稳步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逐步整合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进程中,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

二、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在2010年5月31日前为所有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新的许可证,对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认真登记,并汇总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做好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其中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性审批办法。

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指导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采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要求,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六、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各地可结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典型,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提供良好服务。要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七、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各类服务机构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要建立工作台账,编制服务机构目录,并对外发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各地要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要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速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要加强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和分析,形成权威性数据并定期发布,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为促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要求,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天津市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0年预算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天津市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0年预算的决议

  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2010年市级预算,同意天津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天津市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