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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6:45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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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

  2001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市自1986年以来,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贯彻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目标的实现,现就本市从2001年至2005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作如下决议:
  一、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足于我市“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战略任务的全面实现,立足于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本市的工作大局,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高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二、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学习宣传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保障和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本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青少年学生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做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系统化、规范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管理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水平和能力。
  四、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继续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围绕本市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加大依法治理工作的力度,逐步实现本市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宪法和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道德观念,为本市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有针对性地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要围绕本市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五、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送法下乡、送法入社区入户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及互联网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巩固和发展市、区县、街道、乡村广播电视法制宣传网络体系,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保证本决议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市和区县以及各行业、基层组织等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经验以及先进典型,全面加速依法治市的步伐。
  七、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市的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职责,健全制度,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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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9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招商银行就地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招商银行成员企业名单
  

  名    称       所在地  招商银行总行       深圳市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市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兰州市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西安市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市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市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福州市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市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青岛市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大连市  招商银行南昌分行     南昌市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长沙市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     宜昌市  招商银行黄石分行     黄石市  招商银行丹东分行     丹东市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无锡市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苏州市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     宁波市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     温州市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合肥市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昆明市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乌鲁木齐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2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三、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四、对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擅自改动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