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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5:38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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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等


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业和农村人事人才工作,为实现跨世纪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现将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才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关键是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加强农业和农村的人才队伍建设。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努力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采取一系列政策,稳定和发展农村人才队伍,有针对性地做好扶贫引智工作,积极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人才市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促进了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为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总量不足,质量不够高,现有人员不够稳定。目前,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培养的、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仅61万人,且高中级人员比例偏低;乡镇企业中具有初级职称和中专学历以上人员约328万人,普遍有待提高。这种
状况不仅与建设现代化农业差距很远,而且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在新的起点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人才问题已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人事人才工
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赋予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的历史重任。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一定要站在这个高度,增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农村人事人才工作,紧紧围绕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目标,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二、建设一支适应跨世纪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专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的骨干,对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等事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跨世纪发展目标的要求,抓紧建设一支以农业科技为重点的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高
素质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努力,培养一批在国内领先、并在世界农业科学技术领域占有一定地位的农业科学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造就一批优秀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和稳定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要着重抓好国家、地方、基层三个层次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抓好农业科技“国家队”建设,通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博士后研究制度、培养选拨有突出贡献专家、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农业技术骨干到国外培训学习和吸引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急需的留学人员及海外专家回国、来华工
作等措施,抓好高级农业专家特别是高级年轻农业专家队伍的建设,发挥他们在科教兴农中的带头作用。到2010年国家攻关项目主持人、重点学科带头人达到1000人左右。抓好农业科技“地方队”建设,要以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为基地,大力培养各类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建设百万名技术过硬、留得住、用得上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抓好农业科技“基层队”建设,要通过实施多渠道人才开发和社会化专项工程,培养数以百万计的农民技术人员,促进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乡镇企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抓好农业科技国家队、地方队、基层队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军官和城市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乡镇企业工作,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素
质较高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大军。
三、稳定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盘活现有人才
继续加大各项政策的倾斜和优惠力度,积极改革和完善分配政策,鼓励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行
政策高定一级工资;各地也可以根据地方财政情况发放适当的下乡津贴补贴;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档次。志愿去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行政关系可以转到工作单位,也可以保留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评价、职称评聘、学习培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照顾。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和使用,要坚持以业绩、效益为主,继续做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工作;要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纳入人事职改部门的日
常工作;研究和完善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办法。要加强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开发培训,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划拨专门的培训经费,保证各项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要进一步改善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落实农转非、子女入学就业和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在购房上给予适当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开展科技承包、科技下乡活动,盘活现有人才。要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和城乡壁垒,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业科技承包、试验示范和下乡支农活动,培养农民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四、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积极开发乡土人才
县乡村实用人才是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县要选拔一批优秀实用人才,乡镇要培养一批实用人才,村要联络一批实用人才,真正把农村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殖能人、农民企业家、营销专才等乡土人才,作为县乡村实用人才纳入人事工
作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各地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县乡村实用人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实用乡土人才开发规划,建立和完善选择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依托有关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各种培训基地,多方培训各类农村急需实用人才。有组织地把本地区的农村实用人才送到农业发达地区进行交流
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他们出国考察。积极鼓励农村有志青年自学成才,优先为业绩明显、群众公认的能人、尖子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继续做好“绿色证书”工程实施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兴办产业或以技术资金入股兴办企业,领办、承包或租赁乡村企业。有条件的要设
立县乡村实用人才奖励基金,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
五、加强农村人才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开发的机制和网络
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农村人才市场在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以地(市)、县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建设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集配置、交流、培训
、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坚持以服务为本,及时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提供各种人才、技术和信息服务。
建立和发展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组建起面向市场、灵敏高效的智力信息网络,开展
城乡一体化人才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机制,坚持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发挥农村人才市场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加大投入,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与方法。
六、开展人才智力支农服务活动,加大扶贫引智工作力度
组织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服务团,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第一线。有针对性地邀请农业科技人员或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为农民开展实用技术讲座,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解决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校市联姻、人才科技
共建活动,地(市)、县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科技对子”,在区域经济规划、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人才密集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要鼓励支持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
做好东西部人才智力对口支援和人才扶贫工作。实施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才扶贫工程,探索建立多种形式支援中西部地区的工作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缺乏问题。边远贫困地区要注重本地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
力和凝聚力。积极做好地区间人才智力扶贫工作,开展部门(单位)、项目对口帮扶活动,在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方面互相支持,优势互补。
七、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
乡镇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是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骨干力量和带头人,提高他们素质对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县乡公务员制度,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加强管理,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乡镇公务员队伍。按
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研究制定从优秀村干部和优秀青年农民中录用乡镇公务员的办法,并选择有空编的乡镇进行试点。要继续做好选拔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工作。乡镇干部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靠科技致富、靠人才发展的观念,重视和发挥农村用人才、乡土人才在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努力做好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提高自己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带头支持搞好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工作。要结合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提高乡镇干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服务水平,主动为农村各类人才办实事。
八、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关键要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狠抓落实。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规划。省、地(市)、县都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地(市)、县两级人
事、农业部门要将工作重点及时转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上来,转到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上来,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业、农村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要在为农业和农村办实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搞好内外合作,加强与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全面开发农业和
农村人才资源的整体合力,共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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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纺织局关于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纺织局


财政部、国家纺织局关于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纺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纺织厅(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3年压缩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的任务,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及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和各项政策,现就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纺织压锭工作,落实资金和各项政策,及时办理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列入年度压锭计划的企业要按照中国纺织总会《关于淘汰报废落后棉纺锭监销办法》的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按计划压锭数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申请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核实企业申请后,向财政部提出拨付中央压锭补贴资金申请,并按附表填列《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经省级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由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办)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后,交国家纺织局审核签署“属于国家计划内压锭”意见,即办理拨款手续。省级财政应尽快将中央压锭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预拨到相关压锭企业。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分流下岗职工,不计入企业损益。其中,用于分流下岗职工等费用性支出可从该项补贴中予以核销,剩余部分用于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的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用于举办第三产业的,计入国家资本金。
六、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销毁纺锭后取得的报废单按季与财政部结算,并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
七、财政部将对企业压锭实施情况及补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压锭补贴资金已经到位,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销毁落后纺锭的企业和单位要扣回压锭补贴资金。
附件:一、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明细表)

附件一: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单位:万锭、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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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锭企业户数| |棉纺锭总数 |
------|------|--------|-----
职工人数 | |离退休职工人数 |
------|------|--------|-----
销毁纺锭数量| |计划分流下岗职工|
-------------|--------------
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
-------------|--------------
申请中央财政压锭补贴资金 |
----------------------------
省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国家纺织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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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局)印章 省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印章 国家纺织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明细表)
单位:锭、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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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名称|企业名称|压锭数量|分流职工|销毁时间| 申请补贴
| | | | |------
| | | | |中央|地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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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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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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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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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4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
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198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