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25:01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27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对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等政策,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家办电的格局。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电力供需已基本平衡。为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价,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应积极推
进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网分开)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电厂之间的平等竞争。为此,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直辖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发电市场运行和监督的规则,并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要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级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全省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这符合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为此,首先在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进行试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在地沈阳市设立辽宁省电力公司,将黑龙江省、吉林省电力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
三、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电力资源分布不平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为便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和全国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将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的事业部。
为充分利用南方电网(包括广东、贵州、云南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电力资源,实施国务院确定的“西电东送”战略,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的协调作用,促进南方电网的发展,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实行厂网分开,其电网部分进行资产重组后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由国家
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电厂独立运作。
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加强对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撤销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将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网和城市电网改造、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电力管理的城乡一体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电力体制有关文件的精神,与有关部
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具体组织实施。
五、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资产收益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规定,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向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作为再投资的资本金。为进一步规范母子公司的权益关系,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起停止对子公司收取折旧费,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由国家电力公
司制订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审批。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水平。
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体制转换期间,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做到供电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1998年12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农业部 中国科协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农业部 中国科协等


  全科组办发〔2006〕6号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农业部、中国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紧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农民科学技术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努力培养有文化、懂科技、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素质。主要任务是:

  1.帮助广大农民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意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经营管理意识;树立崇尚科学、移风易俗、遵纪守法、反对愚昧的新风气;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2.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生产和生活能力。提高农村公众了解科学文化常识、适应现代文明生活的能力;提高农民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循环农业、建设生态家园的能力;提高农民掌握和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产、增产增收致富、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和城镇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3.建立适应建设新农村和培养新型农民的要求,符合我国“三农”实际、具有时代特点的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体系和机制;搭建农民教育培训的社会化服务平台,整合、开发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公共服务资源并实现共享利用。

  二、组织实施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的安排,农业部、中国科协为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牵头部门;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工程院等部门为责任单位。

  为推进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实施,成立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协调小组,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和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程东红任组长,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陈凤秀和中国科协科普部副部长高勘为副组长,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的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任协调小组成员,各司局确定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任协调小组联络员。协调小组每年召开1~2次碰头会议,研究协调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日常联系,处理日常工作。

  三、2006年工作安排

  2006年,由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各部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

  1.6月初,提交各部门讨论、修改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进工作实施,并于今年底完成各自工作任务。

  2.“七一”前后,配合“节约能源”主题,举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启动仪式及相关科普活动。

  3.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靠广大专家,开展工作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

  4.10月份,举办农民科学素质与新农村建设论坛,交流经验,探讨思路,提出下一步推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意见。

  5.总结地方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的成功做法,向社会推荐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农民科学生产和文明生活的有效模式。

  四、2006年各部门工作要点

  2006年,各部门在共同组织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总体工作的基础上,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农业部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下乡、技术服务、科技直通车、农民科技书屋、农业广播电视等方式,向农民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服务,全年培训农民争取达到1亿人次以上。

  2.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和绿色证书培训。在全国有关县实施以农业科技和经营管理知识为培训重点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在全国大范围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培训骨干农民1000万人。

  3.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阳光工程为载体,对农村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民开展转岗就业培训。通过中央财政扶持,对350万农民开展短期职业技能示范培训,对1000万农民开展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遵守法纪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4.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培养为核心,全年在200个县培养20万个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400万户。

  5.组织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对400万新增沼气用户开展沼气使用和沼气综合利用知识培训;对全国1800万沼气用户开展安全生产和节能教育;新培训和鉴定沼气生产工4万人。

  6.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今年培养具有中专学历的农村实用人才10万人;加大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力度,引导农民参加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7.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开展乡镇企业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管理人员和企业家培训,全年培训100万人。

  8.建设农民科技书屋。以革命老区为主,在1000个村建设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向每个科技书屋无偿赠送400册科技图书和100张光盘。编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宣传挂图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农民实用法律和政策常识》、《农村生产经营常识》、《村庄规划与建设》等4个培养新农民系列读本。

  (二)中国科协

  1.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通过转移支付项目资助支持10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00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10个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100名农村科普带头人,引导、鼓励和帮助他们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开展“百名科技大王进仪陇”和“百名科技大王进井冈山”等科技致富能手下乡活动。

  3.修订《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增加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内容。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十佳示范案例评选活动;开展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培训工作。

  4.通过示范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指导基层开展“一站(科普活动站)一栏(科普宣传栏)一员(乡村科普员)”建设。

  5.协调组织农村科普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和共享利用工作。

  (三)中组部

  1.认真开展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加快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步伐,为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大力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增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切实加强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继续加强骨干队伍建设,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认真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在全国推开创造和积累经验。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四)中宣部

  1.组织协调中央重点新闻媒体,面向农村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传播科学知识,推广介绍农村适用技术。

  2.举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村送文化、科技、卫生知识。

  3.资助中、西部地区建设1500个村级图书室,为每个图书室赠送包括农业科技、生活科普知识在内的农村实用图书3000册、光盘200张。

  4.开展向农民工送文化科技活动。为广大农民工送去科技类图书及音像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五)科技部

  1.支持以省为单位继续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全年共培训农民1000万人次以上。其中,重点培训活动包括:以农民企业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重点的科技培训,5万人次;开展青年星火带头人培训,15万人次;开展农村技术“二传手”培训,4万人次。

  2.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以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农技110为重点,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创新机制和新模式;以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把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示范体系。今年将选择5个左右的大学和院所进一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3.开展农村科普活动和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科技活动周”、“科技列车延安行”、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加强“《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千县联播”等农村科普载体建设;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发展好一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科普示范基地。

  (六)教育部

  1.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500万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和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施建设,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培养培训能力;广泛开展城乡合作办学和东西部合作办学,扩大农村学生接受优质职教资源的规模和比例;加大对农村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使更多的农村学生能够接受职业教育。

  2.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争取教育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每年达到3000万人次以上,其中技能培训达到1000万人次以上;动员组织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面向已进城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农民工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收益。

  3.大力加强农村成人的实用技术培训。继续实施“教育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面向留在农村的劳动力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参与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依托全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利用广播、电视、卫星、互联网等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扩大广播电视教育“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试点工作;结合“农村远程教育网络”的建设和应用,利用“全国农科技网联”和中央农广校、中央电大燎原学校的力量,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普通中小学以及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活动,争取年培训规模超过5000万人次。

  4.积极开展对农村成人的文化生活教育,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5.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一批典型经验,带动面上工作。

  (七)人事部

  1.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

  2.今年5月至9月,组织开展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调研工作,摸清农村基层人才队伍现状,对各类人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3.配合中组部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调研,起草相关政策文件。

  4.在适当时候,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表彰活动。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800万人,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2.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选择部分市、县启动技能扶贫工程试点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3.组织实施“2006年春风行动”,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宣传,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维权能力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

  (九)广电总局

  1.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大力宣传各地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宣传工作,搞好“培训?就业?增收”的典型报道。

  3.大力宣传各级各类培训和技术服务机构、培训教师、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农民培训工作的典型。

  4.大力宣传各地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模式、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培训质量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十)全国总工会

  1.启动“为农民工送文化行动”。安排1000万元资金,联合教育部、劳动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在全国建立200多个流动电影放映队和31所农民工业余学校。

  2.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素质教育工作。每一所农民工业余学校每年至少完成5000到10000名农民工的培训任务。

  3.积极筹备建立全国工会数字电影院线。通过数字电影的播放,使为农民工送电影活动成为有影响的工会工作品牌,为农民工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一)共青团中央

  1.开发农村青年人才资源。联合农业部等部门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联合科技部做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配合科技部门开展“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20周年活动”;评选表彰第十一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和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召开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第七届会员大会。

  2.提升农村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开展技能培养、政策宣讲等活动;召开现场观摩会,命名表彰一批优秀农村青年培训基地、中介组织和就业创业带头人;启动“农村青年发展基金”项目,成立“农村青年创业导师团”和“农村青年创业项目库”,以小额贷款、项目援助、技术指导等方式,为创业青年提供切实帮助。

  3.开发优势农产品市场。参与举办中国(温州)特色农业博览会;举办“新农村新青年”中国青年农产品经纪人发展论坛。

  4.提高农村青年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青年基层组织建设,以项目建设、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为重点,强势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全面建设,促进农村各类青年协会社团蓬勃发展;在农村青年中心成立青年科普协会,培育发展农村基层各类青年专业技术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村青年组织化程度及当地农村青年科学素质提升的互助能力。

  (十二)全国妇联

  1.全面部署、动员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召开全国省区妇联主席工作会议,下发全国妇联《关于动员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2.加强农村妇女科学教育培训。实施“5123”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龙头企业带头人等妇女骨干培训和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科技知识培训;依托陕西杨凌农林科技大学,培训200名农产品女经纪人;依托10万所农村妇女学校,开展农村妇女生产技能培训;重点确定50个妇女劳动力转移项目县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

  3.抓点示范,引导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发展现代农业。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创建200个国家级“巾帼示范村”,2006年首批试点“巾帼示范村”62个。大力扶持“妇”字号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大力发展一批女能人协会、女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妇女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4.开展“科技牵手、资金牵手、项目牵手”行动。重点开展“科技牵手”,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推动科技志愿者与女能人、女能人与妇女牵手,促进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在三峡库区启动100万妇女创业循环金项目,组织“女企业家三峡行、虎林行”活动,为三峡库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带订单、带项目、带资金。

  5.开展女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以及为女农民工提供服务,营造关心女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6.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依托,以巾帼科普队、巾帼文明队、农村文化中心户、文化大院等为载体,开展喜闻乐见的科普知识进农村家庭活动。

  7.深化“巾帼文明生态庭院”创建活动,引领农村妇女建立科学生产生活方式。

  (十三)中国工程院

  1.组织院士和知名专家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深入基层、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活动。

  2.与有关方面联合开展农民培训方面的高层次学术研讨。

  3.针对农业教育、科研、推广工作者和行政干部开展建设新农村科普知识讲座。

  五、有关要求

  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使农民科学素质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一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职能工作。二要密切联系,加强交流。各部门要经常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协调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要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民素质行动的宣传、监督、评价工作。四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农民的参与意识,自觉参加到农民科学素质行动中,形成上下联通互动的局面,切实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财税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财税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5年5月25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其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二中所描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就本项目筹资提供额外资助,协会在《开发信贷协定》中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相当于一千六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6,800,000)的这种资助(信贷);
  (C)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在可行的范围内,信贷本金对本项目支出的支付应优先于本协定中明确的贷款本金的支付;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去3.02节中的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不得就下述情况提款:
  (i)非银行成员国领土上的费用支出、采购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ii)为支付某国国民或企业,或进口任何货物,如果根据银行所知,上述支付或进口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条做出的决议所禁止的。”
  (c)将6.02节中原有的(k)段改读为(1)段,增加的新的(k)段读为:“(k)一种特别情形已经出现,即任何从贷款帐户的进一步提款,与银行协定条款中第三条第三节的规定不一致。”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于本协定签订日的同一天为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词汇还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千五百万等值美元(¥25,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银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当日的汇率折算的提款金额之和。
  2.02节 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支付将发生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所需的、并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关帐日应为1999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的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计息期内适应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若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和(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则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零点五个百分点(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计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计息期内所适应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除本节(b)段的规定外,《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节(b)段、第3.01节、第3.02节和第4.01节及其附件一、二、三、四和附件五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述几节和附件二、三、四修改如下:
  (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一词应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
  (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节(a)段所列举的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件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及
  (ii)借款人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任一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第四条 生效日;终止
  4.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条款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应已得到满足。
  4.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4.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的终止日早于本协定的终止日,本贷款协定涉及到的《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5.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5.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 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 197688(TRT) 248423(RCA)
        64145(WUI)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主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李道豫              拉塞尔·奇塔姆

 附件:         分期偿还时间表

    偿还日期              偿还本金金额(以美元表示)※
   2001年1月1日              480,000.00
   2001年7月1日              500,000.00
   2002年1月1日              515,000.00
   2002年7月1日              535,000.00
   2003年1月1日              555,000.00
   2003年7月1日              570,000.00
   2004年1月1日              590,000.00
   2004年7月1日              615,000.00
   2005年1月1日              635,000.00
   2005年7月1日              660,000.00
   2006年1月1日              680,000.00
   2006年7月1日              705,000.00
   2007年1月1日              730,000.00
   2007年7月1日              755,000.00
   2008年1月1日              785,000.00
   2008年7月1日              810,000.00
   2009年1月1日              840,000.00
   2009年7月1日              870,000.00
   2010年1月1日              900,000.00
   2010年7月1日              930,000.00
   2011年1月1日              965,000.00
   2011年7月1日            1,000,000.00
   2012年1月1日            1,035,000.00
   2012年7月1日            1,070,000.00
   2013年1月1日            1,110,000.00
   2013年7月1日            1,150,000.00
   2014年1月1日            1,190,000.00
   2014年7月1日            1,230,000.00
   2015年1月1日            1,275,000.00
   2015年7月1日            1,315,000.00

  ※本表所列数字相当于按各提款日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则》第3.04节和4.03节。
  提前偿付的贴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的规定,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可能交付的贴水应按下列提前偿还时间所对应的贴水率执行: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率
                    提前偿还日适用于贷款的利率
                     (以年百分比表示)乘以:
离到期不足三年                  0.15
离到期超过三年但不足六年             0.30
离到期超过六年但不足十一年            0.55
离到期超过十一年但不足十六年           0.80
离到期超过十六年但不足十八年           0.90
离到期超过十八年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