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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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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4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已经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5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长期建设国债重点支持“三农”、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全面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改善金融调控方式,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企业优化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农村的贷款,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积极稳妥地处置各类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金融安全和稳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三)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把好土地审批和信贷投放两个闸门。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批租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城市建设规模。严格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发展的薄弱环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

(四)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尤其是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开拓农村市场。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扩大服务性消费,引导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五)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努力保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重点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把握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继续搞好经济运行调节。以煤电油运综合协调为重点,促进供需有效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做好监测预警、运行调节、信息引导和应急保障工作,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加强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勘探开发。(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抓紧编制有关领域和区域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八)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减免农业税和免征牧业税的工作。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地方因减免农(牧)业税减少的财政收入,以及支持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九)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强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十)加强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资金,要重点支持农田水利、生态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六小工程”、旱作节水农业及县乡公路建设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十一)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增加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贴。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十二)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对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环境,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等涉及农民工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相关政策措施。(国研室牵头)

三、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抓紧制定若干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目标和措施。完善鼓励创新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以重大工程为依托,推动装备制造业振兴。继续加强能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旅游、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大力推进红色旅游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十四)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重组。盘活用好存量资产,防止盲目铺摊子。加大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注重企业技术改造与改革重组更好地结合。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现有企业重组和技术改造。(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注重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开发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实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抓紧制订专项规划,明确各行业节能降耗的标准、目标和政策措施。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抓好各行业的节能、节水、节材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科学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大力倡导节约能源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负责)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工业、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行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继续搞好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和草原建设。加强风沙源治理,加快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沼气。(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进一步搞好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作。大力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加工增值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重点地带开发。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抓紧建立西部开发长期稳定的专项资金渠道,加快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继续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重点企业改组改造。研究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综合经济优势,加强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建设,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重要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有竞争力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拓中部地区大市场,发展大流通。从政策、资金、重大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加快东部地区优化经济结构、深化体制改革、转变增长方式的步伐。进一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更加注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二十一)继续推进农村改革。抓紧研究解决税费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重点搞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管,规范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和经营者任期业绩考核责任制。加快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建立依法破产机制。继续深化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改革,推进邮政、铁路和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搞好股份制改革试点。推进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改革。积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继续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深化保险业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针对内控机制和操作手段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国资委负责)

(二十五)推进财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搞好增值税转型试点,制订全面实施方案。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全面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制定相关法规和办法,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建立新形势下的全社会投资调控体系。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六)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要素市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加强和规范城乡商业网点建设,发展适合新时期农村消费特点的新型业态,健全农村商品流通和生产生活服务网络。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进流通法制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七)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抓好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非法中介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打击走私、偷逃骗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六、适应新形势,切实做好对外开放工作

(二十八)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完善出口促进体系,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保持出口继续增长。加强对大宗商品进出口的监测和调控。深化进出口商会体制改革。改革口岸管理体制,加快“大通关”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

(二十九)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的项目。引导外商投资于中西部地区,参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规范各类开发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走出去”促进和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加大信贷、保险、外汇等支持力度。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引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扩大境外能源与资源的合作开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负责)

(三十一)抓紧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各项工作。尽快修订或拟订重点产业和行业的应对方案。做好WTO新一轮谈判和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外贸易协调,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商务部牵头)

七、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建设和谐社会

(三十二)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制订并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我国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自主创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发挥创业投资的作用,建立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主体地位的机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三)加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性技术研究。继续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加快开发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以及能够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抓紧制定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目标和措施。加强地震减灾能力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地震局负责)

(三十四)推动地方加强科技工作。大力推进县(市)科技工作。开展科技示范县(市)试点工作。启动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和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和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积极探索推动县(市)科技进步和区域科技创新的有效机制,推动科技促进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科技部牵头)

(三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提出一批涉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专题,确定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修订并公布《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局牵头)

(三十六)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加快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继续实施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进一步做好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组织做好“两免一补”工作。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的问题。(教育部牵头)

(三十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结构,提高水平。继续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组织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善“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体系。(教育部牵头)

(三十八)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积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优化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职教中心建设。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教育部牵头)

(三十九)深化科技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和现代院所制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推进科技评价和评估管理体系改革,开展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评估试点工作。推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及其评审机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快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组织制订《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加快教学改革,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和收费管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教育部、科技部负责)

(四十)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大力研发和推广使用先进避孕药具和技术。进一步做好老龄人口工作。加强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等负责)

(四十一)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发展,继续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和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管理及购销秩序,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优势,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二)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抓紧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以农村为重点,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抓紧建设卫生监督体系,加大治疗和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做好整治非法行医等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救治、关爱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十三)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机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四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和规划工作,加强各类型、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用好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推动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法制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切实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人事部牵头)

(四十五)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和文化产品进出口的管理。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业,扩大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继续加快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四十六)加强体育工作。继续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筹备工作。筹办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负责)

八、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十七)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增加就业再就业方面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各项扶持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制订把实施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方案,逐步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八)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吉林、黑龙江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广方案。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做好优待抚恤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四十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规范重组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部牵头)

(五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努力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收入。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抓紧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欠工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负责)

(五十一)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增加扶贫投入,完善扶贫工作机制,积极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做好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扶贫办负责)

九、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五十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应对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立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三)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全面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解决宗教领域社会稳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加强侨务对台工作,维护海外侨胞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归侨侨眷工作。(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五十四)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实施《信访条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挥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律师参与处理信访问题的作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信访局、监察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五)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监狱、劳教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负责)

(五十六)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应急体系。公布施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执法力度,消除各种隐患。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切实改善煤炭生产安全状况。(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政风建设

(五十八)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着力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职责交叉问题。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积极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继续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合理界定乡镇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继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机构分类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中央编办牵头)

(五十九)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规范和完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其倾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管理、监督机制。(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国务院审改办等负责)

(六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建立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监察部、法制办、中央编办、信息办等负责)

(六十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法制办、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

(六十二)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断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报告和工作督查制度。切实减少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监察部、人事部、统计局负责)

十一、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六十三)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快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注重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兼容发展,继续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支持军队做好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工作,完成裁减军队员额的任务。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深入推进军队后勤社会化改革,增强保障能力。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提高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

(六十四)加强港澳工作。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全面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继续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加强粤港澳、沪港、京港合作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强内地同香港、澳门在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商务部等负责)

(六十五)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积极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直接“三通”。大力争取台湾民心。坚决打击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反分裂国家法》。(台办牵头)

(六十六)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新安全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维护和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化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同各大国的关系,努力扩大共同利益汇合点,妥善处理分歧。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发挥安理会作用,推动联合国改革朝着于我国有利的方向发展。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做好涉台、涉港澳外交工作,加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国际斗争,全面加强经济外交,加强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外交部牵头)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任务、为“十一五”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好全年的各项任务。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5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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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与维护

于泽昕


  档案在法律上的凭证作用基于它的原始性。因此,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具有凭证作用的关键。

一、 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

  对于纸质文件来说,内容的原始性附着在形式的原始性上,人们可以借助形式的原始性来证实和确认内容的原始性。纸质文件的原始性体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对于任何一项形式上的变化,人们都有理由对它的原始性表示怀疑。但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形式是相对独立的,不仅内容易于变化,而且失去了固定的形式,因此,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进行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文件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虽然已有一些技术可防止伪造电子文件和在“原稿”上增删改,但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总是比纸质文件要大得多,从而使人们感到把握其内容原貌的困难。在网络上传递的电子文件也有可能被非法截获或更改。

  (二)、电子文件制作过程的虚拟化使得对其原件的界定难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制作者不一定像制作纸质文件那样必须制出一份或一批原件来行使其职责,有时它只不过制作一个“窗口”,将必要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在需要的时候将其输出。这个“窗口”可以在众多的电子计算机上显示出来,也可被不同的“收文者”拷贝到他的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上或转换成硬拷贝保存起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人获得的同一内容文件可以毫无区别,无法区别其中哪个是“原件”,哪个是“复制件”。

  (三)、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电子文件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因此,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很可能在结构和格式上与最初形成的大不相同。

  (四)、电子文件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输出。对于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还需要定期进行复制,转换载体,以防信息损失。电子文件没有了固定的载体,也就无法通过载体来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五)、电子文件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迹,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字体、字号将电子文件输出,无法从字迹上分辨其原始性。

  (六)、目前电子文件的签署技术还不普及,我们还不能为每一份电子文件盖章或亲自签名,因此,也就无法借助印章或签署的字迹来判断一份电子文件是否为原件。

  电子文件的这些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它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对于一份电子文件来说,只要它的内容确确实实是在当时由原作者撰写或制作出来的,此后又从未修改过,我们就应该承认它是原始的,尽管它没有固定的载体,没有实在的物理形态,甚至因转换而失去了原来的格式。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惟一标准。根据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和社会各方面对电子文件的需要,我们认为建立这样一个“原始性”的新概念是适当和必要的,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本,是电子档案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但是,对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始性加以判断和维护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涉及多方因素的事情,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二、 确保电子文件原始性的技术措施

  电子文件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各种性能是由技术决定的。随着电子文件的广泛使用,信息安全技术就显得特别重要,电子文件的制作者、管理者和档案工作者都应积极采用有关技术措施,提高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一)、加密技术

  电子通信系统中可采用“双密钥码”进行加密。在网络中的每一个加密通信者拥有一对密钥:一个是可以公开的加密密钥,另一个是严格保密的解密密钥,发方使用收方的公开密钥发文,收方用只有自已知道的解密密钥解密,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公开密钥向收方发送电子文件,而只有收方才能识别这些加密的电子文件内容。由于加密和解密使用不同的密钥,因此第三者很难从截获的密文中解出原文内容来,无法对它进行篡改,从而保护电子文件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

  (二)、签署技术

  目前在电子文件上进行签署的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光笔签名;另一种是数字签名。光笔签名是签名者使用一种专用的光笔直接在输入板上签名,屏幕是显示出来的“笔迹”,如同在纸质文件上的亲笔签名一样,直观、易于辨认,计算机将这种“签名图像”接收下来,并确认签名者与电子文件的关系。在计算机系统中还可把这种签名设置为一种批准指令,经电子计算机审核签名有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操作。另一种是利用“双密钥码”在电子文件上进行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一种字母数字串,发方利用自己的不公开密钥对发出的电子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生成一个“数字签名”,与电子文件一起发出,同时还带走一个可使其生效的公开密钥。收方用发方的公开密钥运用特定的计算方法解码检验签名。假如结果位串与传输的一致,那么便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两个事实:一是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来自发方,其内容没有被人作过修改,从而证明其原始性;二是发方也必须承认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是自己发出,对它的生效应负全部责任。和纸质文件一样,电子文件的签署可以表示作者对该电子文件的权力和责任,这种技术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三)、消息认证

  电子文件的使用者,非常关心他所使用的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是否“完好如初”,是否被人篡改或替换过,消息认证技术可以消除使用者这个疑虑。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分组密码进行消息认证。先把电子文件信息分成一定的长度,如64比特为一段,发方和收方共同选定一个64比特长的序列及密钥,发方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对电子进行加密运算后得到这份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将电子文件和认证字一同发送出去。收方也同样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计算该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如果计算结果和他所收到的认证字一致,即可认定这份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发出时是一致的,进而证明这份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

  (四)、身份验证

  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对电子文件或数据进行访问,有些系统需要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如银行系统用户使用个人密码验证,有些文件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员代码验证等。最常见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身份。通行字可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用户本人和计算机系统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自动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机器内的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相关的业务访问;如果一种验证不合格,该用户就会被拒绝于系统之外。身份验证技术可用于电子文件访问权限的控制。

  (五)、防火墙

  这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其它系统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防止其它系统的网上用户对该机构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阻止该机构的机要信息、专利信息从机构的网络上非法输出。防火墙的安全保障能力仅限于网络边界,它是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起来的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监测所有通过防火墙的数据流,凡 是符合事先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的信息允许通过,不符合的就拒于墙外。从而使被保护网络的信息、结构不受侵犯,实现网络的安全,保护网上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实现防火墙功能所用的技术主要有:数据包过滤、应用网关和代理服务等。据行家预测,在不远的将来,加密软件标记和数字签名等认证技术可能会直接做进防火墙中。

  (六)、防写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以村委会行为为视角

南昌大学法学院 姚俊

摘要 行政主体是一个舶来品,它的引入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工具性。这也为以后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笔。随着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行政主体理论暴露出着诸多的缺陷。本文试图从重构行政主体内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两个角度来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关键词 行政主体 缺陷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职权;2、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通常是由两类组织构成的,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外延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有的学者提出,除以上两类外,其他公权力组织也可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影响较大。是否是行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起的诉讼,而对其他被诉组织则以不是行政主体而拒之门外。我们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足。
我国宪法规定,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力基层自治组织。当村民针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村委会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村委会此时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诉讼法》,应受理案件。
2、村委会此时的行为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而是为了执行政府机关(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文件而作出的,是否可以认为村委会是受委托组织,如是,村民可起诉委托机关;如不是,则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3、村委会的是学理上的公权力组织,此时的行为可能被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但通常是不被认可的。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时,最有可能被法院受理,村民的权益也最有可能得到救济。田永案就是典型,法院认可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即此案中的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认可了高校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代表相同情况下的村委会也会得到认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行政诉讼法不完善,权益保障意思不强的今天,村委会的被诉行政主体资格完全可能不被承认。反过来我们也应该思考,如果受理,依据是什么?村委会有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资格吗?法律法规对哪些事项可以授权呢?在第二种情况下,在目前村委会和基层政府的复杂关系中,如何来认定村委会行为是自治行为还是受委托行为是十分困难的。最后如是第三种情况,其他公权力组织如何认定的标准是什么?要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公权力组织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我在行政法学研究种必须很好解决的,而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找到答案。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1、我国行政主体概念最初定位的欠科学性
在起源上,我国行政主体概念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这一概念的引入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此之前,我国行政法学理上主要是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用来指称有关行政管理的主体,并由此引申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等相关的基本概念,这在当时的行政管理实践和行政法学发展阶段都是合理的。但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广泛展开及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的概念愈现弊端。为了修正这些弊端,行政主体概念也就悄然进入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正如杨海坤先生和章志远先生在《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一书中所阐述的,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大陆的引入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客观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概念在承载和传递“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使命上的不足;二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需要;三是法国、日本行政法主体理论的外在影响。上述背景既决定了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理上的特殊功能,同时也为限制行政主体理论自身进一步发展埋下了伏笔。[1] 行政主体概念的过于功利、过于匆忙的引入必将概念理解上的不完全和欠周密,事实也证明在我国生根发芽的行政主体概念与域外的“源概念”有着巨大的不同。
2、我国行政主体概念本身的缺陷
在我国行政主体是学理上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的引入是有着功利性和工具性目的的,且引入后对其进行了改造,已不是域外行政主体的“源概念”,成为了中国特色的本土化了的概念。许多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我认为该概念仅将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作为要件之一本身就带有局限性。因为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又包括国家行政和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所以国家行政并不是公行政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包括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外,还应包含享有公共职能 的非国家公共组织。该概念应表述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3、公共行政改革使行政主体理论面临困境
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革。以经济领域为主导的改革,使得中国社会结构也面临重大的调整与变迁,各种市场的、社会的要素活跃起来、并促使政府垄断式的公共职能发生分化,许多职能向非国家公权力组织转移,政府走向服务行政的道路。这就使得许多社会公权力组织在一定领域行使公共职能发挥执行和管理的作用。当然,有些社会公权力组织可以纳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列,但大多数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没有授权的,而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哪些组织又资格获得授权,针对哪些事项可以授权等问题是我们需要明确的。因而根据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不能周延所有的行政主体,这就有必要扩展并明确行政主体的外延。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公权力组织。试用“其他公权力组织”的概念来周延所有的行政主体,我认为这是不科学的。其他公权力组织这一概念明显带有兜底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和主体来界定怎样的公权力组织是行政主体,完全是为了穷尽学理上的分类,也为以后新的行政主体提供纳入位置。其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是公权力组织,只是有授权的限定,而这一授权使之可以认定为行政主体,才单独列出作为行政主体一个类别的。那么,如何将具有行政职权性质的从事公共事务的组织纳入行政主体的外延范畴是目前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困境。
4、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逻辑关系的不合理性
“行政诉讼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以行政主体而不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面对庞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以及复杂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是:谁主体,谁被告。 [2]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人们要判断某一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首先需要确定该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便于行政相对人行政诉权的行使。尤其是在人权司法保护观念已成当今世界潮流的情况下,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滞后性更加明显。类似于村民状告村委会案件,往往都因为村委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进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被拒之于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外,从而导致大量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难以受到司法力量的有效制约,相关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因之而缺乏切实保障。我们上文中谈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需要是当初我国学者引人行政主体理论的实际用途之一,而今天行政诉讼实践中有关被告资格确认的各种问题又反过来对行政主体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三、对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建议
1、行政主体概念的内涵外延的重新界定
我国行政主体概念从产生之初就不成熟,本身定位不合理,内涵和外延也显狭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本来就是域外的概念,应该充分考虑该概念在域外产生发展的土壤以及全面而准确的学术含义。而不能徒有其表的借助该概念的外衣而功利性工具性的应用于我国行政管理实践及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在现今的理论困境面前,我们应该出重新界定我国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借鉴法、德、日等国家界定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架构符合我国本土特色并与中国行政管理实践及行政法学发展相协调的行政主体理论。随着我国公共行政改革深入和社会行政的增加,我国应以“公共管理职能和行政权”为标准界定行政主体。一切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享有行政权力的公共组织均应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行政法学应加大对从事社会行政的行政主体类型的研究,以反映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行政主体应定义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这里所说的行政职权不仅包括传统的行政职权, 还包括公共管理性质的行政职权。所以其他公权力组织只要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就应该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就应该是可诉的,法院此时可以依行政主体界定标准对其进行可诉性判断。所以在政主体的类型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那些没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但是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2、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塑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由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的三种规定,即使是这样一种安排,行政受案也有许多的真空地带,因为我国是以是否是行政主体来确定被诉组织是否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这就导致许多本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组织行为得不到审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其实,传统行政主体理论所标示的“行政实体法上的独立权利义务主体与行政诉讼法上的独立诉讼主体合一”的命题是不准确的。作为行政诉讼主体之一的被告与行政实体法上的行政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和阶段,其所遵循的逻辑并不相同:其一, 被告的确定更多地考虑的是如何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只要是行为者实际地行使了行政权力,就应当成为被告。虽然被告的确定也会考虑到诉讼后果的承担,但它并不意味着参与诉讼的主体就必须实际承担最终的实体责任。其二,行政主体所体现的则是实体权力的行使与实体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强调的是某一组织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3]因此,行政主体的确立与认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并无多少必然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 诉讼主体可以独立于行政主体。不管是行政主体还是非行政主体充当行政诉讼的被告,最终的实体责任都是由相同的行政主体承担的。在确定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逻辑关系相分离的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涉案范围应该以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实质要件;摒弃现今行政诉讼法只承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诉主体的规定,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同时应把行使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这样,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顺利开展和行政法学研究继续向前发展,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注释:
[1][3] 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树义,论行政主体 政法论坛,2000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