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4:42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电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经我委稽察办组织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了解,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和解决,除少数项目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外,大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为了圆满完成全国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现将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问题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01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委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将全省(区、市)验收情况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省(区、市)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下发验收意见。
二、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电网基础不同、农网改造投资规模不同,这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完成后,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的现状和覆盖面也不同,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覆盖面明显偏低,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已不能完全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个别地方城乡用电同价矛盾较突出。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物价局在认真做好农网改造验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农村电网的状况,研究提出继续完善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建议一并上报我委。
三、继续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县级供电企业是农村电力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农村电力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现代化管理和“三公开”、“四统一”和“五到户”的要求,坚持认真做好农村电力管理和普遍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测,及时解决农村电力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地区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对于县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的农村电网,由于负荷发展需要扩容或设备自然老化需要更换设备,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不得变相向农民集资或收费,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四、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次大规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完成后,长期积累形成的农村电网严重滞后的问题可以基本得到解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电力负荷和用电量将不断增加,农村电网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确保农村电力的可靠供应,各省(区、市)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农村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电力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确保农村电网能够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用电需要。
加强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力工作,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电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电网结构,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6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高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指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是指泰州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地点设在泰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大厅内。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要制定查阅管理办法,认真保管好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信息查阅中心在收到行政机关送来的信息时,要及时将其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发文或公布时应同步抄送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并于次月上旬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上个月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进行统一汇编,供市民查阅。
属于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七条 各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或废止的信息送交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第八条 严格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应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政府信息的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负责定期对各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单位,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的解释权归该信息的制作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附件: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 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 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兽用疫苗的若干规定

农业部


关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兽用疫苗的若干规定
1992年6月20日,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农作物新品种(新组合)和兽用疫苗在农业生产中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研、教育单位培育农作物良种和研制兽用新疫苗的积极性,现就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与经营农作物种子和兽用新疫苗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和经营自己选育、引进并经审定通过的各种农作物优良种子(包括常规种、杂交种、种苗),并优先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生产条件的省级以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和经营自己研制并获得部颁新兽药证书的兽用疫苗,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三、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和兽医药政部门,要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经营种子和疫苗工作纳入计划,统一安排,协调经营。农业科研、教育单位进行亲本、原原种、原种、良种繁殖及其提纯复状,应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种子生产、经营优惠政策。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与种子、疫苗的生产企业联合,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建立科研生产经营联合实体,共同为社会生产服务。积极探索我国种子、疫苗服务体系的改革途径。
五、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要以本单位选育的品种为主,生产和经营种子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发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有关质量标准规定,主动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种子质量。经营的种子要有种子质量合格证;凡新品种还要说明其性能特点和具体使用方法。严禁未经审定未通过的种子进行大面积推广,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种子。
六、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和经营疫苗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发的疫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有关质量规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疫苗质量,严禁无批准文号的疫苗生产、销售,严禁经营过期失效、霉坏变质、污染异物的疫苗。
七、农业科研、教育单位要将自己生产、经营种子和疫苗的情况主动向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兽医药政主管部门报告,以利于主管部门掌握情况,协调种子和疫苗供需计划;凡列入地方种子和疫苗生产经营计划的要保证完成。
八、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和兽用疫苗时,要以销定产,或采用购销合同制,防止超产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