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一号·总第十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40:39 浏览: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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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一号·总第十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一号·总第十号)
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行签定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委托姚中民副行长负责审批软贷款及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并代表我在合同书上签字,也可转由以下有权签字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二、授权华北信贷局局长 戴必青
东北信贷局局长 刘家林
华东信贷局局长 王泽民
中南信贷局局长 刘峻明
西南信贷局局长 高琪平
西北信贷局副局长 罗 林
武汉分行行长 徐企颖
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时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三、以上授权在其职务任期内有效,职务变动后由我另行下达授权变更。
以上授权从即日起生效。
行长:
1998年4月7日
1998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1983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技术合作包括下列方式:
一、交换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以便相互提供专家服务,传授专门技术知识和实习;
二、相互提供技术指导和训练机会,其中包括讨论会、工厂实习和技术训练班;
三、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有关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待遇及双方对具体项目应负的责任等事宜,双方将另签文件加以规定。
第四条 必要时,缔约双方代表进行会晤,互相通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缔约双方发展技术合作等事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知对方有关生效的一切法律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双方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3年11月2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马 纳 柳
(签字) (签字)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于学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