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0:12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制订的《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
(市教委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首都教育的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和发挥城区优质教师资源优势,采取有效办法支援农村教育,改变农村教育的落后局面,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区县政府、各中小学校以及广大教师采取各种方式支援农村教育,形成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


支教方式与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教师主要包括,城八区和10个远郊区县城镇中小学校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教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教学研究人员。
第五条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在组织形式上包括两种类型。
(一)本区县区域内支教。具有农村教育任务的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和10个远郊区县要从本区县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并形成制度。
(二)跨区县支教。建立城八区教师支援10个远郊区县农村教育的工作机制。在市教委的统筹协调下,城八区负责派遣符合条件的教师到10个远郊区县的农村中小学校支教。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的“手拉手”学校的支教活动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在工作方式上包括离岗全职支教和在岗兼职支教两种。
(一)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承担班级授课任务、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支教工作期限为一学年。重点安排具有中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参加。
(二)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中小学校学科教学、参加校本培训和教学科研活动、指导年轻教师、讲授示范课。兼职支教实行工作量制,累计达到480个课时视为完成一年的支教工作。重点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教学带头人参加。


政策与保障

第七条 各类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正常享受派出学校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派出学校不得以支教为由影响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聘用关系。
第八条 完成一年支教任务的全职支教教师和累计完成480个课时的兼职支教教师经考核合格后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取得《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
(二)优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三)表现突出者优先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九条 市、区县两级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本计划的实施。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补助;接收区县要安排经费用于保障支教教师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条 派出全职支教教师的学校发生的缺编问题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内部调整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缺编问题主要依靠学校内部调整解决。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教委负责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引导性、鼓励性政策;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急需和重点,全面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派出和接收学校负责具体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跨区县全职支教教师由市教委负责统筹协调予以安排。10个远郊区县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对全职支教教师的具体需求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根据具体情况商有关城区安排落实。
第十三条 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全职支教教师的派出工作由各区县自行安排。各区县每年派出区域内全职支教教师的数量与市教委派出支教教师之和不低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农村中小学校数,并将派出计划于当年六月底前抄送市教委。
第十四条 跨区县或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兼职支教教师的派出工作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学校之间合作完成。各城镇中小学校都要积极参加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组织安排本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教师到农村支教,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区县教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市统一使用《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如实记录每一位支援农村教育教师的工作情况。全职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由接收学校负责,并在支教教师派出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对组织管理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市级教育先进单位、示范学校或先进学校的资格。不服从支教安排,或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在支教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镇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在京高校所属中小学、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的教师支援本市农村教育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经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就贯彻国家人事部下发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与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1.调整与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进行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作好此项工作。由于科学合理的设岗需要一个摸索、总结、积累经验的过程,在此期间国家也要根据科技工作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岗位设置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近几年我局的岗位设置工作,应参照职位分类的原理,以工作需要与可能实现的聘任职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逐步向科学合理的设岗过渡。
2.局将根据上述原则,统一下达高、中级岗位设置指标。初级职务的设岗数额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各单位要根据目前工作实际和今后三年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专业技术与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第一线岗位为重点,在指标数额内,提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与设置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填写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岗位说明书一式三份,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底以前报局审批。
3.经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各单位人员编制内容的一部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中级以上岗位进行调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或增设中级以上岗位时必须报局审批。
4.各类船舶技术岗位的设置,按局批准的编制以及国海干(88)1034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执行,不再进行岗位设置工作。船舶技术岗位占用本单位的设岗指标。
二、关于考核工作
1.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关键,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受聘人员的年度考核与任职期满考核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公开、平等、民主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今后凡未开展考核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新的评聘工作。
2.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3.考核结果应按规定区分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填写考核登记表,存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解聘、低聘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优秀者,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其工资可按降低一个档次处理。
4.考核工作应以部门考核为主,可结合年终总结一并进行。所有受聘人员应提交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在所在部门进行述职,而后,由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和人事部门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考核结论。
5.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局管干部,由局委托所在单位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和初步考核结论,报局审核。
6.各单位要加强考绩档案的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考绩档案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时考绩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出。局管干部的考绩档案由局统一管理,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留存备份。
三、评审与聘任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按规定评审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认真进行。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努力为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今后对于三十五岁以下晋升副研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正研级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由各单位直接向局申请聘任职数指标和增资额。
2.完成了岗位设置、开展了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先对占用局下达指标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按岗到位工作。而后,由局对空缺岗位分期分批下达高、中级聘任指标和增资额(含初级),在按岗聘任的原则下开展经常化的评聘工作,逐步补齐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各单位按岗位、增资额和有关规定自行掌握。
3.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由局统一制定。
4.各单位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动、晋升、解聘、低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评聘。
5.各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聘任指标,按任免权限聘任。
6.聘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延缓离退休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续聘手续。聘期一律从聘任之日起算。
7.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
8.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作任务,制定明确可行的任期目标,并与应聘人员签定聘约。任期目标应包括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指标,凡无力完成任期目标,拒绝签约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聘任手续。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受聘的人员,应补签聘约。
9.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10.因工作需要由局内或局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原单位取得任职资格,调入后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按所在岗位的任职条件,经试用考察,重新评审或认定其任职资格,占用调入单位聘任职数指标按岗聘任。
11.经评审通过,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由所在单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登记本》存档保管。如证书遗失,应由本人提供充分证明,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12.对于国家已公开进行任职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职务档次,不再组织任职资格评审。
13.评聘分开的试点工作,应在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开展考核工作以后,按人职发(1991)7号文件和局的统一部署执行。在此之前,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单纯资格评审和自筹经费聘任工作。
14.关于评审委员会、外语条件等有关问题,由局另行规定。
15.今后由优秀工人中聘任专业技术干部,应占用本单位岗位数额和聘任指标。
四、凡不按规定进行评聘的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局有权暂停该单位的评聘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过去局下发的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作出部署,对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以张维庆主任为组长的委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中央会议精神并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当前,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非典”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经委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计生系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往来和对外形象。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已经发现还是尚未发现疫情的地区,各级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把“非典”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亲自抓,负总责。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非典” 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建立必要的应急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加强本系统、本单位的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与控制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本系统的优势,特别保护好广大育龄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在疫情没有解除之前,各地计生委不要再召开大型会议,不要进京汇报工作,不要组织各类参观、学习、交流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同时,做好对信访老户的思想工作,尽量控制他们来京上访。

二、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科普知识,努力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各级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非典”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决不能麻痹松懈,决不可掉以轻心。要针对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全系统的管理机制和网络优势,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和科研、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卫生部门的统一口径制作“非典”防治的科普资料,加大宣传、咨询的力度,向广大育龄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广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研究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应对预案和可行办法,一旦发现疫情,要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规定,及时报告,果断处理,严防漏报、迟报,严防由于措施不得力,造成疫情扩散、形成再次传染源。

三、 各地计生科研院所门诊部、技术指导中心和服务站所要切实加强监控和防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特殊的部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卫生资源的一部分,兼有预防、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全国医疗卫生队伍中的一支积极的有生力量,我们要在这场“非典”防治攻坚战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做好本职工作、开展生殖健康促进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咨询、指导,严格规范生殖健康检查、筛查和其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活动。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在日常接诊中发现病人和疑似病例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保证及时隔离、消毒、登记备查,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当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要严格控制技术服务机构内的感染,高度重视技术服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各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关于 “非典” 防治、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专项培训,防患于未然。

中央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较好的医疗技术条件,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干部队伍和广大科技、医务人员的无私奉献,只要高度重视,树立必胜的信心,工作到位,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就一定能够赢得这场“非典”防治战役的全面胜利。各地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在抓紧、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保今年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或传达至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本系统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机构。


二 ○ ○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