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为加强农技推广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引导农民科学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农民科学种养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11年150个农业主导品种和8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和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建设,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员,在关键农时、关键技术生产环节集中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展示和培训,指导科技示范户推广应用。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农民选择应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意识。
附件: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第一部分150个主导品种
水稻(30个)
一、长江流域
(一)Y两优1号:适宜在海南、广西南部、广东中南及西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以及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和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二)新两优6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丰两优香一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四)中嘉早17:适宜在江西、湖南、安徽、浙江、湖北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五)中早39:适合浙江省作双季早稻种植。
(六)株两优81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江西全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
(七)湘晚籼17号:适宜于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八)珞优8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九)淦鑫203:适宜在江西平原地区、湖南以及福建北部、浙江中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十)丰源优29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十一)天优华占: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二)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三)川江优527:适宜在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省平坝丘陵稻区、陕西省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四)云光17号:适宜云南省海拔1400米以下籼稻区种植,稻瘟病常发区慎用。
二、东南沿海
(一)天优998:适宜在广西中北部、广东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二)培杂泰丰: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三)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四)南粳44: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五)宁粳3号: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六)武运粳21:适宜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七)秋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八)淮稻9号:适宜江苏省苏中及宁镇扬丘陵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九)宜优673:适宜福建省稻瘟病轻发区、广东省粤北以外稻作区作晚稻种植,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北方平原地区
(一)津原D1:适宜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冀东及中北部的一季春稻区种植。
(二)宁粳43:适宜宁夏引黄灌区中等肥力田块插秧种植。
(三)辽星20:适宜在辽宁省沈阳以北中熟稻区种植。
(四)松粳12:适宜黑龙江省第一积温带插秧栽培。
(五)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中早熟稻区,吉林省四平、吉林、辽源、通化、长春、松原等中晚至晚熟平原稻作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稻区种植以及辽宁省的东部及北部中早熟稻区种植。
(六)龙粳21:适宜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插秧栽培。
(七)龙粳26:适宜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上限插秧栽培。
小麦(24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百农AK5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二)济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安阳和濮阳及江苏省北部中高水肥地块种植。
(三)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四)西农979: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五)郑麦366: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六)周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及山东省菏泽地区高中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七)皖麦5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地区中高肥力地块早中茬种植。
(八)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九)师栾02-1: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中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山西南部中高水肥地种植。
(十)烟农19:适宜山东省亩产400~500公斤地块、安徽和江苏两省淮北麦区、山西南部、北京郊区中水肥地种植。
(十一)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二、长江中下游地区
(一)扬麦16:适宜江苏省淮南麦区和上海市麦区种植。
(二)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三)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省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四)鄂麦18:适于湖北省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麦区种植。
(五)宁麦13:适宜在长江中下游冬麦区的江苏和安徽两省淮南地区、湖北省鄂北麦区、河南信阳的中上等肥力田块种植。
三、西南地区
(一)川麦42:适宜在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河南南阳、湖北西北部等地区种植。
(二)内麦836:适宜在四川、贵州中部和西部、重庆东部、云南中部田麦区、甘肃徽成盆地川坝河谷种植。
四、西北地区
(一)宁春4号:适宜在宁夏山川水地、内蒙古河套灌区及延山井灌区、土默川井灌区、甘肃、新疆、山西、陕西、广西等地区种植。
(二)新冬20号:适宜南疆早熟冬麦区种植。
(三)新春6号:适宜在新疆、内蒙古等有水浇条件的春麦区种植。
五、东北地区
(一)克丰10号:适宜黑龙江省北部麦区。
(二)垦九10:适宜在东北春麦区的黑龙江省中北部和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等地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三)龙麦30:适宜在黑龙江省东部麦区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岭北旱作小麦区种植。
玉米(26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郑单958:该品种适宜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浚单20:适宜在河南、山东、河北中南部、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以及内蒙≥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三)鲁单981:适宜在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种植。
(四)金海5号:该品种适宜在河南、河北、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播种植,叶部病害和黑粉病高发区慎用。
(五)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省夏玉米种植区、内蒙古≥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以及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种植。
(六)中科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七)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八)沈单16: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九)苏玉20:适宜在江苏沿江沿海和苏皖淮河流域地区种植。
(十)纪元1号:适宜在天津市作夏玉米品种推广利用。
二、西南地区
(一)川单418:适宜在四川、重庆、贵州、湖南、云南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
(二)东单80:适宜在辽宁、吉林晚熟区、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春播和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广西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注意防治地下害虫。
(三)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四)正大619:适宜在广西玉米主产区推广种植。
(五)贵单8号:适宜在贵州省的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地区、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的中上等肥力土壤种植。在丝黑穗病常发区慎用。
(六)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七)成单30: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和底山区种植,与麦苕间套种或净作均可。
(八)中单808:在四川盆周山区种植。
三、北方地区
(一)郑单958:适宜在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和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审(认)定规定的区域内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吉单27:适宜在吉林省东西部等早熟区及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种植。
(三)辽单565:适宜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通辽地区本玉9号品种种植区域和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审(认)定确定的区域种植。
(四)龙单3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五)绥玉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下限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六)兴垦3:适宜在辽宁东部山区、吉林东部中晚熟区、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内蒙古赤峰地区四单19品种种植区域种植。
(七)哲单37: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种植。
(八)农华101: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中晚熟区、辽宁中晚熟区、吉林晚熟区、内蒙古赤峰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山东、河南(不含驻马店)、河北中南部、陕西关中灌区、安徽北部、山西运城地区夏播种植。
大豆(18个)
一、东北地区
(一)华疆4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五积温带种植。
(二)垦鉴豆27(疆莫豆1号):适宜在黑龙江垦区四、五积温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10℃的积温在2 200~2 300℃的地区春播种植。
(三)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四积温带春播种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10℃活动积温2200℃以上的种植区春播种植。
(四)北豆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新疆北部、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部和南部地区春播种植。
(五)登科1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南部、新疆北部地区春播种植。
(六)合丰5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和第三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东部山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新疆北部昌吉地区春播种植。
(七)合丰55: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八)绥农2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九)黑农4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十)中黄35:适宜在吉林中晚熟区,辽宁锦州、瓦房店和沈阳地区,内蒙古东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甘肃中部春播,北京、天津、河北中部和山东北部地区夏播种植。二、黄淮海地区
(一)冀豆17:适宜在河北中北部(张承中部以南)春播,河北南部、河南中部和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和山东济南周边地区夏播种植。
(二)中黄30:适宜在辽宁省中部和南部、河北省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北部、甘肃中部、北京等地区春播种植。
(三)徐豆14:适宜江苏、安徽的淮北地区以及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四)菏豆13:适宜在山东省西南部、河南省南部、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五)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低山、丘陵、平坝地区春播,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六)皖豆28:适宜在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江苏及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三、南方地区
(一)南豆12: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地区种植。
(二)天隆1号:适宜在重庆、湖北、安徽三省沿江地区,江苏,江西南部,湖南北部,四川盆地及东部丘陵地区春播种植。
棉花(14个)
一、长江流域
(一)中棉所63:适宜在湖北,湖南北部,四川盆地,河南南阳,江苏、安徽淮河以南(盐城除外),浙江沿海的长江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二)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湘杂棉10号:适宜在湖南省棉区种植。
(四)苏杂3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中高产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黄淮海地区
(一)鲁棉研28号: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北部和中东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麦田春套种植,山东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中棉所70:适宜在河北中部,山东西北部,河南北部和东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四)中棉所50: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山西南部夏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五)鲁棉研21号:适宜在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冀棉958: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
三、西北地区
(一)新陆早33号:适宜在新疆南、北疆早熟棉区和甘肃河西走廊早熟棉区种植。
(二)新陆早42号:适应在北疆、南疆等早熟棉区种植。
(三)新陆中35:适宜在南疆中熟棉区种植。
(四)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在西北内陆棉区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油菜(10个)
(一)中双11号:适宜在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二)中油杂12号:适宜在长江中游区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种植。
(三)华油杂13号:适宜在湖南、湖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生产上适当推迟播期,防止早花早苔。
(四)宁杂11号:适宜在长江上游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大部份地区以及陕西汉中及安康地区和江苏淮河以南地区种植(直播或移栽)。
(五)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六)秦优七号:适宜在黄淮、长江流域冬油菜区及新疆自治区种植。
(七)油研10号:适宜在贵州、四川、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九省(市)和江苏、安徽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冬油菜区种植。
(八)蓉油16:适宜在四川省及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九)沪油杂1号:适宜在长江中游、下游的湖北、湖南、江西、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油菜主产区种植。
(十)湘杂油753:适宜在湖南省种植。
马铃薯(2个)
(一)冀张薯8号:适宜在河北省北部、山西北部、内蒙古全部地区及西北地区及东北一作区种植。
(二)鄂马铃薯5号:适宜在湖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南部的西南马铃薯产区种植。
畜牧(14个)
(一)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二)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冬季需加以适当的保温措施,夏天需加以适当的降温通风措施。
(三)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
(四)乳用水牛
1.槟榔江水牛:适宜在云南、广西、广东、贵州、湖北等南方地区种植。
2.摩拉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3.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五)西门塔尔牛: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六)牦牛:
1.九龙牦牛:适于在饲草条件较好,海拔3500m以下的整个牦牛养殖区推广应用,有人工授精条件的地区更好。
2.大通牦牛:适宜在我国的青藏高原及其毗邻高山地区。
(七)夏南牛:适宜在河南、山东等中原区域养殖。
(八)杜泊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九)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德国肉用美利奴:北方气候干燥地区,适于舍饲半舍饲和围栏放牧等各种饲养方式。
(十一)奶山羊
1.萨能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2.崂山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二)北京鸭
1.Z型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2.南口1号北京鸭:全国各个区域。
(十三)黄羽肉鸡
1.京星: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
2.岭南黄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
3.粤禽皇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尤其适合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消费市场。
4.苏禽黄鸡2号:最适合长江中下游以北、大众消费水平不高省份推广的新鸡种。
(十四)蛋鸡
1.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2.京粉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3.农大3号小型蛋鸡配套系:适宜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山地、林下散养适宜于冬季气温较高的区域。
渔业(12个)
(一)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二)虾
1.中国对虾“黄海2号”: 适于山东、天津、河北、江苏等沿海可控水域养殖。
2.杂交青虾“太湖1号”: 适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人工可控的淡水池塘养殖。
3.南美白对虾SPF:适于全国沿海地区养殖,经淡化后可在盐碱地及淡水水域养殖。
4.罗氏沼虾“南太湖2号”: 适合水温连续90天达22℃以上的地区养殖。要求养殖用水为淡水或盐度在3‰以内的咸淡水。并要求在人工可控制的水体中养殖。
(三)罗非鱼
1.奥尼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2.“夏奥1号”奥利亚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3.尼罗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四)鲫鱼
1.异育银鲫“中科3号”:适宜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可控水体内养殖。
2.湘云鲫2号:适于可控的淡水水域养殖,可进行池塘养殖、水库养殖、湖泊养殖、网箱养殖、稻(莲)田养殖等。
(五)鲤
1.津新鲤:适于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养殖。
2.松浦镜鲤:适于淡水池塘、稻田、网箱养殖。
(六)斑点叉尾鮰: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七)团头鲂“浦江1号”: 适于全国可控的淡水养殖水域。
(八)大黄鱼: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九)半滑舌鳎: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十)杂交鲍
1.杂交鲍“大连1号”:适宜在渤海、黄海海域以及福建和广东北部海域养殖。2.杂色鲍“东优1号”:最适生长水温为22-28℃,适宜推广养殖区域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和台湾等省区。
(十一)杂交海带“东方3号”:适宜在山东、辽宁、河北等北方沿海地区。
(十二)坛紫菜“申福1号”:适宜在闽、浙、粤三省沿海地区。
第二部分80项主推技术
综合技术(8项)
(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1.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2.微量元素肥料施用技术
3.温室吊袋式二氧化碳施肥技术
(二)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1.西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2.东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3.华北地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4.黄土高原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5.全膜覆盖双垄集雨保墒技术
(三)水肥一体化技术
(四)秸秆还田快速腐熟应用技术
(五)新型包膜缓控释肥施用技术
(六)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1.人工释放天敌控害技术
2.害虫诱杀技术
3.生物农药应用技术
4.蝗区生态控制技术
(七)毒饵站灭鼠技术
(八)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农机主推技术(5项)
(一)保护性耕作技术
(二)耕整地、播种(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1.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
2.机械化深松技术
3.“两深一精”和镇压机械化技术
4.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5.双季杂交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6.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
7.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机械化技术
(三)机械化收获技术
1.玉米联合收获机械化技术
2.油菜机械化分段收获技术
3.薯类(马铃薯、木薯)收获机械化技术
4.花生收获机械化技术
5.茶叶收获机械化技术
(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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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元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以下简称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与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据,是指通过地理信息建设项目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条 广元市测绘局负责广元市地理信息数据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销毁地理信息数据须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安全。
第二章 汇 交
第五条 地理信息数据依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
广元市财政投资完成的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由承担该项目单位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与广元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向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由该项目出资人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资料。
地理信息数据汇交参照国家测绘成果汇交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理信息建设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的单位在该建设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辖区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广元市测绘局汇交上一年度的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
第七条 广元市测绘局在收到汇交的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后须出具汇交凭证。
广元市测绘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
第三章 提供与使用
第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广元市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地理信息数据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政府决策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提供使用。
第九条 凡需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元市测绘局办理审批手续。
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等级和要求、准予使用的范围等在批准文件中告知。
第十条 地理信息数据保管单位凭广元市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向使用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须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向广元市测绘局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工作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广元市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申请表;
(二)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 项目证明文件;
(六)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单位取得的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所申报工作项目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测绘主管部门须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理信息数据。
财政投资完成的地理信息数据由广元市测绘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章 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广元市测绘局须建立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和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避免资源浪费。
各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专题地理信息系统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广元市测绘局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元市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相关规定,统一数据格式。
第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须支持和配合本级测绘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 审核与公布
第十八条 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和公布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家、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的以外,由广元市测绘局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报广元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经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州)、县(市、区)界线长度、位置及行政区域面积;
(二)广元市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
(三)拟冠以“广元”、“广元市”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四)广元市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面积、深度;
(五)广元市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六)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六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和保管要明确使用、保管职责,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测绘管理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按照不同保密等级和范围进行管理。
携带、传递地理信息数据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地理信息数据损毁以及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泄密事故的,须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测绘主管部门和保密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地理信息数据复制品,按原保密等级管理。
利用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成果或产品,未经市测绘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其成果或产品不得低于所利用的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等级,其密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定密权限和程序确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和目录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建设项目出资人处以重建该项目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地理信息数据副本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元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位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由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地理信息数据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保管地理信息数据,造成秘密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毁或泄密的;
(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造成地理信息数据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前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地理信息数据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篡改或伪造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经地理信息数据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向第三方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元市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