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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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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1997年9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江河、水库、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航道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的船舶;
(三)农村自用的农副作业船舶;
(四)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施工时,不免征航养费。
免征航养费的船舶应在年度开始前到当地航道部门办理免征手续,经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核准后发给免费证。
第四条 航养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和管理。各级航道部门具体负责航养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第五条 航养费征收标准和依据: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每月按其运费收入8%计征;
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数,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航养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每月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数,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如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征;
(三)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按每立方米(吨)公里2分钱计征。
第六条 外国籍和港澳台籍的各类船舶进入我省江河、沿海航行时,按航次比照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收费标准计征航养费。
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按下列规定计征航养费:
(一)在我省境内起运客、货时,其目的港属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其通过我省里程,按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标准计征航养费;其目的港不属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标准计征其全程航养费;
(二)固定在我省境内航行、作业、施工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各类船舶,视同我省船舶计征航养费。
(三)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以其通过我省的里程,按我省标准计征航养费。
第八条 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进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行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已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交航养费,在船籍港计交航养费时,可凭有效缴费票证抵扣。
第九条 航养费由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缴纳,生产单位和个体(联户)缴纳的航养费列入成本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航养费列入经费开支。
第十条 航养费的缴费期限: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在每月终后15日内缴清上月的航养费;
(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在每月5日前缴清本月的航养费;
(三)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必须在每次浮放、拖运前缴清当次的航养费;
(四)外国籍、港澳台籍船舶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船舶和竹木排筏、浮运物体应于每航次进出口签证时,向当地的航道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缴清本航次的航养费;
(五)属免征航养费船舶如从事经营性运输、施工时,必须在每次起运、施工前缴清当月的航养费。
第十一条 我省集体所有制船舶、个体船舶和竹木排筏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地方航道部门缴交航养费,其他各类船舶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省管航道部门缴交航养费。
本办法施行后,改变所有制的船舶,仍按原缴费渠道缴交航养费。
第十二条 航养费征收单位在收到航养费的同时,应向缴费单位和船舶核发航养费缴费凭证。
航养费征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各种缴(免)费票证和收费票证由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由省航道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第十三条 航养费的使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航养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征收航养费的手续费按征收航养费额的5%提取。省航道部门的业务费由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在年度维护计划中安排。
第十五条 地方航道部门应按规定,每月上缴征收航养费总额的30%给省航道部门,用于全省航道调剂使用。地方航道部门留用的航养费调剂平衡用于维护和改善地方航道。航养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航道部门应健全航养费征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航养费的征稽,做到应征不漏。征稽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乱收费、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航养费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统一着装,持有交通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带“中国航道征费”胸章,否则被检查单位和船舶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航养费的稽查:
(一)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时缴纳航养费,不得拖欠、拒缴,并需随船、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携带缴(免)费凭证,缴(免)费凭证应保留1年,以备检查;
(二)各级港航监督及有关部门在办理船舶签证、检验、年审等手续时,应检查其缴费情况,对未按规定缴交航养费的船舶,应令其补交航养费后,才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级航道部门有权检查和查阅缴费单位缴交航养费的有关帐册、报表、单据、航行记录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对缴费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被检查单位(船舶)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凡是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瞒报营运收入者,各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有权追缴其费款外,每迟交1日加收应缴航养费额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
对假报运输性质,涂改、转借缴(免)费凭证者,除按上款处罚外,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有权收缴其缴(免)费凭证。
未随船、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携带缴(免)费凭证的,视为欠缴航养费,按第一款处理;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向征稽部门提交缴(免)费凭证;按时提交的,可返还已缴费款部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收取的滞纳金作为航养费收入,罚款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航道部门所需办案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航道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航道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航道部门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营业性运输船舶”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含旅游营运)和货物运输的船舶。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船舶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
“运费收入”包括:自有或租用的船舶运输旅客(含旅游营运)和货物(含邮运、快递)的运费收入,船舶出租收入和回空收入,港口企业的驳运业务收入、港作业务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广东省交通厅颁发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征收航养费的规定、文件等,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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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厅委《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8号),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购买对象和范围

  (一)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款保障对象后还有剩余时,符合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两款保障对象仍有剩余时,还可安排虽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如2008年以后毕业的城市大中专毕业生、交回其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户可申请购买。

  第五条廉租住房出售房源

  2008、2009年度的廉租住房作为可出售的首批廉租住房房源,以后可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和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廉租住房成本价格。

  (一)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2008、2009年廉租住房的,按照成本价格给予每平方米355元优惠后的价格作为出售基准价格,以后年度的出售价格由相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等人群,购买廉租住房时按成本价格出售。

  (三)楼层价格

  基准价×楼层差价系数,楼层差价系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自行确定,其差价系数增减代数和为零。

  第七条付款方法和优惠措施

  符合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一次性付款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后,取得廉租住房产权,不再交纳租住房租金。

  (三)分期付款,首付总房款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分期付款期限内按未交款面积支付租金。

  (四)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申请购买

  (一)廉租住房家庭可在申请廉租住房的同时提出购买请求,也可以在租住一定期限后提出购买请求。

  (二)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直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交纳房款。签订的《合同》中应载明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情况下,符合第四条第(二)、(三)款要求的购房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时,首先向所在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核准,并签订《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在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时,廉租住房出售实行轮候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可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交付廉租住房成本价一定比例的定金(具体比例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依据廉租住房定金交付收据所载明的先后顺序号适时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社区的办事处,经初步核实后,将初审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九条交接

  购房人持《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交款收据到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钥匙,交接室内设施。购买家庭应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产权登记

  (一)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并定期将代扣的专项维修资金转至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二)购房人按照《安阳市廉租住房购房合同》交清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购买人所享受的优惠价格***”等字样。购买人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人登记。

  第十一条售房资金管理

  对廉租住房出售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对暂时没有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向区财政申请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上市交易

  已售廉租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已购廉租住房家庭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补足优惠价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并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安阳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后,可凭《安阳市廉租住房准许上市交易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无条件退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 张翔
e-mail:zhangxzx@sohu.com

绪 论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当代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理所当然的成为改革中的重头戏。不过在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因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无论在难易性还是在必要性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
由于历史的、环境的、政策的、企业自身等多方面因素,国有小型企业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来说,除了负债率高、养老负担重、企业冗员多、资产流失严重之外,面临着更大的困境。
1.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和管理水平都比较落后,竞争能力比较差,经济效益非常低。据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5%,小型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71.5%,比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比大型工业企业高10个百分点。国有小型企业的销售利润为--0.87%,净资产利润为--1.06%。在全部亏损的国有企业中,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占总数的90%,占全部国有小型企业的60%。国有小型企业资产流失严重,国有权益损失殆尽。
2. 现实中,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管理水平落后,面临的竞争程度高,市场需求变化快,因而政府承担的风险一般要大于收益,同时由于国有小型企业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委托代理层次多,关系复杂,管理的成本较高,国有化的经营往往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所以往往不易管理。
3. 国有小型企业经济效益不尽人意,国家每年要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创利润中抽取相当一部分来扶持它们,但是国有小型企业依旧不能扭亏,反而每况日下。国有经济效益降低了,国民经济中的失业问题、债务问题和亏损问题的压力被大大加剧了,国民经济改革的步伐受到制约。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全国国有企业目前有30多万户,其中国有小型企业25.5万户,占84.4%。小型企业职工人数为2346.9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30.3%, 资产总额是全部国有资产总额的17.6%。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成败对整个社会、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国有大型企业大都集中在能源、基础设施、交通、通讯、金融业和支柱产业等国民经济的关键部分,社会化程度较高,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宏观功能较多。而国有小型企业一般集中在一般性的非主导部门,并且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分布面广,在国民经济中不具有主导作用,改革社会震动面和改革难度较小,所以改革起来难度相对较小。
我们应该针对国有小型企业的这些实际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要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科学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要建立好企业领导班子,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难点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情况,改革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
在城市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方面:
1. 与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
2. 需要逐步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的比较完善的社保制度。
3. 应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4. 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5. 应该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造就一批高水平、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6. 应放开放活企业,让其自由发展,自负盈亏。
在企业本身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国有企业的双重约束还很突出,指令性计划和直接行政干预虽然大大减少了,但间接的行政干预和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还很严重。
2. 虽然在商品市场上,企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的形成绝大多数都纳入市场竞争的轨道,但在资本和劳动力市场上,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有限。
3. 在扩权让利之后,企业具有了较强的利益刺激机制,但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和治理结构还很不健全,内部问题突出。
4.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大锅饭”、“铁饭碗”,企业办社会等体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5. 国有企业的产权仍然受“条条”、“块块”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国有企业的产权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流动性、竞争性等等。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一点建议
为了解决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这一难题,我国政府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政策,放小是对国有小型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着眼点是企业,但不必把每一个企业都搞活,而是可以并且应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生产力最佳结合点及资产重组和资源配置的突破口,从社会范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搞活整个国有经济。
1. 对于那些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发展成为大中型企业,不再做政府的附属物。
2. 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不算很好的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集资入股、股权、产权量化到人,对企业进行职工的民主管理,企业职工除按劳取酬外,不对企业盈亏负责,按股分红,按股承担责任。这样可以大大增强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活力。
3. 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走兼并之路,通过兼并形式,小型企业可以改组成为某一大型企业的分厂、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使企业获得生机与活力。并且这样可以把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大的企业集团或公司中,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达到放开放活的目的。
4. 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进行拍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战线过长,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优势,对那些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小型企业,有的可以通过拍卖形式进行改制,以达到优化国有资产的目的,也有助于小型企业理顺责权利关系,尽快搞好搞活。同时拍卖得来的资金,可以投入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一举两得。
结 束 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目前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其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是无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