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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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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企分开等原则组建。该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和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对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由该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
理与服务职能。
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应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保证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一、公司的性质和组建原则
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其组建原则是:
——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和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多家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的积极性,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有利于国家对电力工业的宏观调控和对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经营国务院界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运用国家资本金并开展经批准的公司融资业务,对电力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偿还本息。
(二)享有产权收益,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产权变更、分配方式以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任免全资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及监事会成员;对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研究决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任免其领导成员。
(三)研究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投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电网的主干网络和跨区送电的大型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四)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依法对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电厂和电网实施统一调度;监督全国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指导公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资产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包括:
——电力工业部直属及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局)及其他电力企业单位的国有股权;
——中央向地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他发电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参股并经国务院批准由电力工业部代表的国有股权;
——电力工业部对其他企业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和以中央投资主体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后形成的国有股权;
——国家授权管理的其他国有股权;
——管理电力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生产经营范围。
——管理全国电网,经营跨区送电;
——经营跨区送电的大型发电厂和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四、公司的资产与资本金认定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总资产为资产经营范围内的总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相应的债务。公司资本金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的国家资本金认定,具体数额由财政部确认。
(二)未纳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但属于下列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界定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产并相应确定国家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其他国有权益和应负的债务。
——中央拨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投资于电力项目中的各类贷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形成的资产;
——利用外资电力项目中,以国家担保和国家统借统还方式贷款形成的资产;
——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入电力项目(不含已转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电力项目)形成的资产;
——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以发行债券、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
——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中用于电力项目的煤代油基金,50%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对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本注入;另50%以及用于其他项目的煤代油基金作为贷款,由国家电力公司监督使用单位偿还本息);
——国家授权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国有股权,同时承担相应债务。
五、公司的经费与资金
(一)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以前,其日常经费在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目前维持现有渠道,由国家财政拨款。待条件成熟后,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拨付电力工业各类事业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前,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等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相应的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三)为保证全国联网等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教育、通信、调度等项目的资本投入,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国家电力公司必须筹措必要的经营资金及再投资资金。具体筹措方式是:
——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的收益;
——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不高于全部折旧费的12%);
——集中部分技术开发费作为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费用。技术开发费在各子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国家对国家电力公司的再投入和电力建设项目中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经国家认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为出资者,其资本金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
前3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六、公司的领导体制、内设机构和党的组织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副总经理由党中央管理、国务院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目前,公司正、副总经理暂由电力工业部部长、副部长兼任,兼职不兼薪。公司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部门负责人由总
经理聘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向国家电力公司派出监事会。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设立若干内设机构。
公司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司的内部关系
国家电力公司要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发挥整体优势,办好关系全国电力发展的大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要充分尊重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各企业集团公司参加国家企业集团试点的工作不变。
(一)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葛洲坝6个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各集团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二)山东、四川、福建、云南、广西、贵州6个独立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三)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该公司继续承担四省(自治区)联营、集资开发红水河流域水电和其他电力资源;建设省(自治区)电网间输电主干网络,实现西电东送的任务;依法调度管理互联电网,经
营其所属资产。
(四)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五)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5号)精神,保持电力工业部与公安部对水电武警部队的共管体制。武警水电部队(又称“安能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由电力工业部管理改为国家电力公司管理,建立国家电力公司和安? 公司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
(七)电力工业部所属其他公司,按其产权结构分别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
(八)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力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国家电网的调度运行,依法对全国电网实施调度管理。
(九)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分别组建为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和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进行项目审查评估的资格,审查评估结果作为国家批准项目可研报告的依据。两公司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参加市场
竞争,为业主服务。
(十)电力工业部所属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管理。《中国电力报》是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党的机关报。
(十一)现已离退休的人员,经费不减,由国家电力公司妥善安置。
八、公司的外部关系
(一)国家电力公司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对国家电力公司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二)国家电力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电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由电力工业部报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年度计划报电力工业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三)国家电力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四)国家电力公司与银行是借贷关系。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能力和国家政策按项目配股需要提供的软贷款,按项目贷给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由借款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五)国家电力公司与其他投资主体是法人参股关系,是电力建设的合作伙伴。国家电力公司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公司的发展,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对于集资办电建成的属于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包括集资办电的电厂送出工程,也按上述原则予
以规范。

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国家电力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TATE POWER CORPOR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SP。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

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公司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置必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资本金为国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亿元。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第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融资,对电力及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的电网和跨区域送电的大型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国家电网和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输、配电企业实行电网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公司出国人员审批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经国家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三总师”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须经总经理会议研究。
(一)公司发展经营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有关公司发展、投资、运营、分配等重大决策;
(三)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公司管理制度,聘任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员;
(四)审查批准子公司重大决策方案,考核子公司经营成果,决定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资本转增;
(五)按法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子公司主要经营者和监事会成员,委派参股企业股东代表。
(六)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公司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用户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9人,其中政府代表不超过6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监督、检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提出对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评价及奖惩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核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财政部单列,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所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审议批准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的帐目、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专题向总经理提出内部审计报告,保证公司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七章 劳动人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收和辞退员工,制定和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执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交流制、员工合同制等国家规定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遵守政府的劳动保护法规,执行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八章 章程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其程序为:
(一)由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修改章程决议,由总经理审定核准;
(二)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国务院审批;
(三)修改后的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原章程废止。
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章程后,应按修改条款变更注册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9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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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发〔2005〕24号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表)

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

为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富民兴市,加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降低创业门槛

1、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

2、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3、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允许新设立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到位。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4、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凡在本市申请开办新企业的人员,因按规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除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外,可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营业执照,由投资者或招商机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畅通创业渠道

5、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6、鼓励公职人员辞职离岗在本市范围内兴办实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

7、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政府不鼓励发展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驻地军官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上述待遇。

8、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可办理城镇户口,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在转正定级、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评聘和办理流动调配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9、鼓励农民创业。对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除户口迁往设区市以上城市(含设区市所在城市)的人员外,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可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农民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和2年。

10、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11、积极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享受客商待遇。

三、简化办事程序

12、简化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改为备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一律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

13、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外来投资者和非公有资本新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不再要求提交包括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等其他附件。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14、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凡是改制后的企业,允许使用原名称、字号,按新设立企业提供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15、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强化融资服务

16、设立创业发展专项基金。市、县两级财政第一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将本级非公有制经济上年度新增财力的3%作为全民创业专项基金,采取贴息或奖励等办法,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城乡特困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单独或合伙创办小企业,可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18、建立担保机构。由市、县两级财政出资成立创业担保公司,为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经相关创业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其本人身份,由创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到相关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可贷款15万元,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可贷款30万元。

五、浓厚创业氛围

19、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各地创业典型和先进事迹。

20、表彰突出贡献者。定期举办各类优秀企业、优秀创业者评选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一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纳税大户、安置就业大户、出口创汇大户、科技创新企业、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对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其“优秀企业家”、“功勋个体户”称号。

21、尊重关心创业者。对外来创业者子女入托、入学,凭房产证、户口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在人才聘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考核评选、工龄计算、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22、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政议政,积极安排符合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条件的有影响、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23、鼓励广大干部在积极推进全民创业活动中,争做优化创业环境、优质服务创业的模范和标兵。对表现优异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服务创业标兵”称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阳江市委办公室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阳江各单位:

  《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

        

  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问政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更好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切实解决群众诉求,使网络问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提高网络问政的实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阳江),设置领导信箱和部门信箱、政府微博、在线访谈、网上信访、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政务论坛、行风热线等栏目。

  第三条 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网络问政工作实行以下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办理网民来信,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二)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解决,确保取得实效。

  (三)快捷高效原则。对公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网络问政平台受理下列问政内容: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党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投诉;

  (三)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事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问题。

  第六条 网络问政平台对以下内容不予受理: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四)反映问题内容不清的。

  对不予受理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回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公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上网,不得利用网络问政平台散布谣言,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件处理。信件含市网络问政平台信箱、微博帖子及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奥一网网络问政平台等留言(帖子)。各地各部门是网络问政的主体,要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网络问政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做好网民来信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一)信箱信件。对收到的各类信件要及时进行回复,一般信件在网民来信后(批转件以各地各部门收件日期计算)5个工作日内向网民作出处理意见。特殊信件进行如下处理:

  1.多部门处理信件。对涉及多部门处理的信件要加强协调,由首问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络问政工作例会,对提请的涉及多部门的信件进行协调。

  2.不公开信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为来信人保守秘密,不得扩散。

  3.非受理范围信件。各部门对收到非受理范围信件要对网民作出解释。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信件,回复处理意见可表达为“您反映的问题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请向×××(单位)反映”。

  4.退信。对上级机关和市领导批转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件,收件部门说明理由经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退回网络问政处理中心转给相应部门处理。

  5.删除信件。各地各部门对收到的重复信件(指同一个人向同一个单位反映同一个内容的信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件应认真把关,及时向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和进行删除。

  6.申请延时。各地各部门遇到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复杂问题可申请延时,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初步回复。申请延时在网络问政后台操作系统进行,并同时填写《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见附件),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传真)。两个工作日内未报送《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的,网络问政后台操作系统取消该信件的延时资格。申请延时率(申请延时办理的信件占总信件的百分比)作为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申请延时率与网络问政工作的考核成绩成反比)。

  (二)网上信访。网上信访件由市信访局和县(市、区)、镇(街道)两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处理。

  (三)意见征集。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可通过市网络问政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地各部门需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事宜也可在市网络问政平台上进行,对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等栏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四)在线访谈。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在线访谈前10日,发布在线访谈预告,征求网民意见,访谈开始前筛选出热点话题进行汇总、整理和初步解答,领导上线时就筛选出的热点话题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访谈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对网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五)微博。各地各部门要在微博上发布本区域本单位各类政务和服务信息、相关政策法规等,及时查看和回复网民的评论,围绕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作,征询网民意见。各地各部门每周发表博文不少于2条。

  第九条 信息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网络舆情的监控和信息收集工作,重大网络舆情要当天上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每周和每月要对网络问政平台上收集和答复的热点问题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于每周一及每月3日前将上周或上月的情况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周报、月报反馈给市领导及各地各部门。

  第十条 监督检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对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处理回复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一条 问责。

  (一)对超过办理期限未作出处理和回复的给予通报;

  (二)对网民反映问题不落实、答复处理推诿应付、回复超时严重的单位进行问责;

  (三)在信件处理中,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

  http://www.yangjiang.gov.cn/zwgk/fggw/zfwj/201206/t20120613_682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