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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26:05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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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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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5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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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货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
|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
| 16 |钟、表 | 60 | 20.4 |
|----|-------------|-----|------|
|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 27.7 |
|----|-------------|-----|------|
|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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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1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市场形势,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各地要认真执行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定期采集当地猪肉、食用油等副食品产销及库存数据,组织两节市场消费需求调查,准确把握重要商品供求、价格和消费变化趋势。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对春节黄金周期间本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热销商品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等进行认真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2008年2月12日上午11点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联系电话:010-85093839,邮箱:jiancechu@mofcom.gov.cn)。

  二、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市场调控能力

  建立健全节日市场供应预案,制订粮、油、肉、禽、蛋、蔬菜等专项预案。对地方储备及“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点联系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核实重要商品产、销、存、运情况,确保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商品投放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建立企业供应链采购投放机制,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网点多的企业,建立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一条龙”加工投放网络。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相关工作,提高市场应急供应能力。

  三、增加市场供应,丰富节日商品品种

  商务部将运用投放中央储备肉等方式,增加重点地区猪肉、食用油等重要副食品市场供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投放工作顺利开展,并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组织地方储备商品投放。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工作平台,组织产销企业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产销对接,已经签订猪肉产销协议的地区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指导流通企业根据节日市场消费特点,积极组织货源,增加适销对路的商品品种。进一步协调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

  四、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和谐环境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商场(店)、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确保猪肉等食品的消费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发[3372]),规范促销行为,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落实零售企业不得组织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的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保质期、进货渠道、加工环境等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要及时采取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处理措施。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邮箱:tiaok_scyx@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