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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抓紧研究降低部分药品含糖比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2:33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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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抓紧研究降低部分药品含糖比例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抓紧研究降低部分药品含糖比例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就目前部分药品生产用糖过多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某些药品以大量食糖作为赋形剂和矫味剂,是不必要的,在临床治疗上使许多老年和禁糖患者的用药受到限制。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医药局(总公司)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省生产的用食糖做辅料的药品进行分类排队,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通过对配方、工艺和标准进行研究修改,减少或不用食糖。
二、对需要修改的品种,先由生产单位提出修改方案,起草配方、工艺和质量标准,凡属地方标准品种,报省卫生厅(局)审核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凡属国家标准品种,由卫生厅(局)审查后,报卫生部药典会审核,由卫生部批准。
三、各地要把这一工作抓紧做好,并及时与我们联系。



198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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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兰政发【2009】85号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缓解城市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等公共设施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第三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3—5年。
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1—2年。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出租车、旅游车、通勤车等临时停车点不得列入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范围。
第八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的,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出让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的,应当对出让的道路停车场地征询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 对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因经营导致道路毁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二条 市价格部门应当对出让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按不同地段、不同时间、不同类别,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出让经营权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应当在出让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临时停车场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调整变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终止经营权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其经营权,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拍卖价格和使用时间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此复。



196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