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36:42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2000年内地西藏初中班将有1620余人毕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0年内地西藏班初、高中毕业生专业分流计划的函》(藏政函〔2000〕3号)和《关于承担办内地西藏班(校)协议书》确定的任务,经与有关省(市)政府部门和有关部委协调同意,
落实1545名升学招生计划(详见附件,略)。为做好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的升学招生计划,是国家计划招生任务,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招生计划已经公布,不得再调整。
二、凡准备升学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含内地西藏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必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组织的普通中专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和登分造册。
三、升学报名、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教委关于1999年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返藏参加统一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教民厅〔1999〕2号)规定执行。
体检要严格按招生体检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各初中校不得自行组织体检。
四、考试有关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对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荣誉和体育竞赛个人前三名的学生,加10分计入总分。
考试结束后,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名,并填写考生的总花名册(内容包括考号、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家庭地址、毕业学校、统考成绩、志愿)、阅档登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招办留存,两份交内地西藏班招生办),
供招生时备用。
五、凡报考公安、军队学校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必须按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第三章中关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准备升高中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单独划线,以高中总招生数的10%的比例录取,其它志愿可自愿填报。
六、升学选报专业,可由学生自愿报考。各班(校)要指导学生选择专业,要教育学生服从需要,鼓励他们学好西藏建设急需的专业。为保证中师生源和质量,各班(校)要做好工作,动员最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凡填报高中的考生学习成绩要达到中等以上水平。
七、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确定内地西藏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科目最低录取线。
八、新生录取工作,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选拔的原则,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与西藏自治区教委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仍使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由于学习基础差,统考成绩达不到最低录取分数线、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确有困难、体检不合格
、思想品德和平时表现差等原因不能升学的考生,可予以必要的淘汰(淘汰率掌握在10%左右)。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招生录取。
九、普通高中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收费参照各有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同时,对贫困牧民子女和
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实行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援藏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3〕71号)精神办理。录取到拉萨中学的学生在高中学习阶段执行区内有关政策和规定。
各地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要必须做好考生的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并自觉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十、为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拔人才,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必须提供考生的全部档案。主要包括:(1)初中四年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及操行评语;(2)志愿表;(3)省级三好生,优秀班、团干部材料;(4)奖惩材料;(5)入团志愿书;(6)
体检表、体育达标手册等。学生档案袋封面按原国家教委教民〔1994〕5号文附表二要求制作和填报。
十一、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将于今年8月召开招生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档案、考生的总花名册、阅档登记表,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验收,统一管理。
十三、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复杂的工作。请有关省(市)总结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按规定,认真组织落实。



2000年5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医疗费保险,是指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以下同)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
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本市市区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按下列标准筹集:45周岁以下职工每人每年36元,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8元。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按月缴纳。医保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直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扣后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职工去世后,从去世的次月起不再扣缴。
第四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80%,个人负担2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
12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七条 当职工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额医疗费保险支付范围时,医保中心应通知商业保险公司,职工就医仍凭IC卡和病历本,定点医疗机构仍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其诊疗情况作详细记录,但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全部病
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及复印件、大额医疗费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IC卡通过医保中心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职工个人在治疗终结前垫付的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且垫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医保中心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预结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应予预结。
第八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医保中心在其参保当月为其办理大额医疗费保险投保手续,从其参保下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不能按规定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扣缴时,暂停享受大额医疗费保险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一定两年不变。两年后,医保中心可根据大额医疗费保险的运行情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医保中心从职工个人帐户中代扣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必须及时足额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商业保险公司、医保中心、职工之间发生有关大额医疗费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施行。



2000年7月1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做好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工作,同时进一步做好部门交换码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认真做好民政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是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有助于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进一步促进国家统计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民政统计基础,为加强和改善行政事务管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供内容。


  1.各地须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居(村)委会的登记变动年检资料,并根据要求详细填写《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具体表格的要求见附件。


  2.各地要按照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关于增加部门交换码的通知》(财综字〔2007〕29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民政管理单位部门交换码,并一同提供给同级经济普查机构。


  (二)提供时间。


  各地务必按通知要求于2008年8月31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止到2008年6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于2009年1月9日前,提供2008年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三、切实加强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是一项涵盖民政部门多项业务、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地要成立由计财部门牵头、有关业务单位参与的协调小组,明确职责。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整理提供单位登记变动资料,由统计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及时提供给统计经济普查机构,并与同级国家统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做好下一步工作。


  附件: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