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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55:28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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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地方一些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一些医疗机构利用设立分院、门诊部或门诊分部等名义对外销售药品的问题。
经调查,上述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纠正一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及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二、医疗机构设立分院或门诊部,是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治病。所设立的分院或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不应对外销售药品,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监督管理的重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任何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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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198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2月9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83年11月28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此复。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商贸函[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息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今年以来,日本、欧盟相继实施食品安全新法规,大幅提高了食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我农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是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体现。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强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推动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强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支持农产品出口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当地农产品出口企业情况,采取针对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扶持措施,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规避出口收汇风险,提升自身信用等级,扩大出口规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三、缓解农产品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中国信保将继续通过保险项下融资等产品积极协助农产品出口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加强信贸、信银合作,逐步形成对农产品出口的配套融资支持体系,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贸易融资的力度,不断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四、为农产品企业提供与信用险相关的增值服务。中国信保将在为农产品出口企业继续提供传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出运前风险保障、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信用险、与出口信用险配套的担保产品等一揽子组合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买家管理机制,开通“信保通”网上业务操作系统,优先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书等各项增值服务。

  五、为中小型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对中小农产品出口企业取消投保门槛,简化投保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针对本地区中小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并根据其适保出口额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对企业实行优先承保、灵活费率、快速理赔、预赔等优惠服务。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农产品出口信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情况可随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反馈。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