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4:55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制办法

北京市革委会 市农林局


关于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制办法
市革委会 市农林局



根据农林部一九七一年八月转发的《关于参加全军马传贫防制与科研座谈会纪要》和《关于纪传贫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马伟染性贫血病的防制办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1、各县(区)和市有关局要加强马传染性贫血病(简称马传贫)防制工作的领导,负责进行统一安排,制定措施,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所属单位的群防、群制。如遇重要问题需要有关单位协商时,市农业部门可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
2、加强兽医防疫机构,健全和充实县(区)畜牧兽医站,加强对公社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形成防疫网。要及时做好诊断定性工作,各县(区)站要成立、充实化验室。对当前兽医防疫机构和防疫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地加以解决。
3、深入宣传防治马传贫的重要意义和防治办法,充分发动群众,力争早日控制和扑灭马传贫。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1、要开展积极预防、经常预防、重点预防、军民联防的“四防”群众运动,实行精心饲养,认真检疫,隔离病马,封锁疫点,严格消毒处理病马等项综合措施。
2、认真贯彻“自繁自养”的方针。加强对牲畜市场的管理,社、队、场等养马单位不得自行到外地买马,必要的马匹调剂,须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商业部门统一组织到非疫区采购。
3、配种站和兽医院建在一块的,必须尽快地分开,距离在一华里以上。今后新建配种站不得和兽医院建在一起。
4、军民之间、地区之间,社、队、场之间,都要进一步搞好联防工作,互通情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马与健马接触。
三、认真做好检疫工作
1、要认真执行农林部《关于马传贫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实行领导、群众、兽医人员三结合,兽医院(站)门诊应特别注意发现病马,对一切有高热不退和传贫症状的病马,要跟踪抓紧,尽快地发现、隔离、判定、处理。
2、疫点内和受威胁区的马匹,每半年普遍检疫一次,每次在一个月以上,检疫期间内,每天测温两次,查出的重点马,按时进行临床和血液学检查。
所有种公马坚持常年测温,一天两次定时测温。场、社的种马,出场前必须经过马传贫检疫。国家计划调入的马匹,各县(区)要集中进行检疫,测温一个月。各单位新进的马匹,先隔离检疫一个月,确认无疫病时再混群饲养。
3、检疫确定的传贫病马,立即严格隔离,迅速上报县(区)防制马传贫主管部门审处。
四、疫点(区)的划定、封锁和解除
1、检出有传贫病马的农村生产队或自然村、城镇的养马单位为疫点。与疫点临近的社、队为受威胁区。疫点(区)一经划定,立即封锁。疫点从处理最后一匹病马起,经一年未再发病,方可解除封锁。
2、疫点(区)的划定、封锁和解除,由各县(区)革委会批准,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3、疫点(区)内的马匹,不得出售、串换、转让或调群;在封锁期间,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一日(蚊、虻活动季节),不准越出封锁范围进行活动,患其它病的病马,应就地诊治;种马只准在疫区内配种,适繁母马应就地配种。
五、坚决、及时处理病马
1、凡是经诊断检疫确定的传贫病马,坚决扑杀。哺乳幼驹的检疫和处理标准,和大马相同。病马扑杀前,须由县(区)畜牧兽医站做出病性鉴定,由防制马传贫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备案。
2、处杀病马,原则上无偿处理。对少数确实生产、生活困难的队,经县(区)革委会批准,给予适当的扶持,由市专用经费中开支,机关单位的病马一律无偿处理。
3、传贫病马的尸体,在兽医人员的监督下深埋或送化制站处理。
六、搞好消毒与防虫
1、被病马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及用具,必须彻底消毒。
2、兽医院(站)和配种站对诊疗、检疫、配种用的器械等要严格消毒,杜绝人为地扩散疫病。
3、在蚊、虻活动季节,要发动群众做好防、灭蚊、虻等工作,防止吸血昆虫侵袭。
北京市农林局



1972年9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1年6月20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在基辅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1年6月18日至20日对乌克兰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乌建交19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科技、农业、航天、人文等领域合作日益深化,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合作良好。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考虑到双方提升双边关系水平的共同意愿以及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两国决定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为确定这一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10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1994年9月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1995年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2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10年9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及其他双边文件确定的双边关系各项基本原则,建立和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与平等信任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将不断巩固政治互信,加强富有前景领域的合作,寻求加强互利交往新机遇,扩大人文交流。这将促进两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三、双方指出,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他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1968年7月1日缔结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根据1994年12月中国政府关于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中方承诺,无条件不对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乌克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四、双方表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问题上将相互坚定支持,这是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乌方重申,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乌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中方重申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五、双方指出,出现威胁一方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等的情况时,双方将紧急举行磋商,以妥善应对出现的局势。

  六、双方将利用和完善最高层、高级别和其他各级别的会晤等定期会晤机制,就双边关系中的迫切问题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巩固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

  七、双方指出,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和支持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极端组织和团伙及其活动,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八、双方将扩大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的合作,采取措施增强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

  九、双方反对可能威胁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的行动。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协作,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非法移民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

  十、双方将继续严格履行此前已签署的双边文件,并进一步充实新的实质内容。在此基础上,双方将制定规定中乌战略伙伴关系基本原则的基础性纲领文件。

  十一、双方一致认为,中乌合作委员会是中乌各领域合作的主要协调机制,也是双方业已达成和签署的相关协议的有效落实机制。双方高度评价2011年4月20日在基辅举行的委员会成立大会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愿继续努力确保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双方一致认为,经贸、投资、科技、航天、航空、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双方将大力促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为进一步深化上述合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知识产权。

  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

  十三、双方一致认为,落实大型合作项目标志着务实合作进入崭新阶段。中方愿与乌方在两国政府间《关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协定》框架下,遵照平等互利、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双方企业在基辅地区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上的合作。双方愿积极支持两国实业界开展相互投资,并在本国为中乌两国投资者创造良好条件,以吸引相互投资。

  十四、双方指出,一方将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及各自的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相互提供必要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一方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各自国内法调查和解决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十五、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交流合作,支持两国政党、地区和民间组织加强交往,并采取有效措施便利和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双方商定,将共同制定2012年庆祝中乌建交20周年的活动计划。

  十六、中乌战略伙伴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十七、双方将积极促进在双方都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乌克兰总统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胡锦涛        维克托·亚努科维奇

                  (签字)       (签字)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于基辅


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设计内容改革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设计内容改革暂行规定

1989年2月18日,铁道部

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下称“四电”)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发展快、扩能效果明显的特点。在土(土建)、机(机车车辆)、电(通信信号)、运(运输组织)、技(科技)相结合的综合扩能办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铁办(1987)393号文发布的《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和铁科技(1988)653号文发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深化“四电”设计内容的改革,根据近几年“四电”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侧重在统一技术标准、采用新技术、确保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方式等方面,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四电”设计规范的补充,以适应当前建设的需要。
一、电气化
1.铁路电气化,应加强设计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电气化设计的主要技术条件,如机车类型、牵引方式、追踪间隔时分,特别是近、远期运量和牵引重量,应认真研究,力求准确,以便合理地设计牵引供电设备,充分发挥其能力,满足运输需要。
2.电气化铁路,应大力提高列车牵引重量,积极增加行车密度,适当提高行车速度。货物列车牵引重量,一般列车为4000吨;重载列车向5000吨以上发展。双线自动闭塞繁忙干线的最小追踪间隔时分可为6分钟;枢纽范围内进出站线路可为5分钟。
开行组合列车的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设备一般可按一个供电臂运行一个组合列车设计,不考虑组合列车追踪运行。
3.双线电气化区段,供电设计应能使上、下行分别停电,实现双线“V”型综合维修“天窗”(客货运繁忙的干线上为60~120分钟)。积极采用先进的维修设备和维修方法,以缩短接触网停电时间,提高运输效率。
在繁忙干线应考虑确保旅客列车正常运行的要求,在天窗时间内,牵引供电设备应具备反向行车时的供电可能性。
4.在客货运繁忙的干线上,如果旅客列车换算对数的比重占平行图能力的20%以上时,旅客列车的电能消耗应单独计算。
5.牵引供电制式比选,应综合考虑铁路、电力系统、通信线路设施防护要求等因素。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优先考虑直接供电或带回流线的直接供电方式;繁忙干线、重载列车干线或电力系统薄弱地区,可考虑自耦变压器供电方式(简称AT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可以采用不同供电方式分段供电,不强求全线一致。
6.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应满足运量增长的需要。设计应远近期结合,分期投资,分期受益。对于改造困难的设施应按远期设计。对于可随运量增长进行扩建的设施,可分期建设。设计时应考虑远期扩建的条件,以方便今后改造。对于运量增长较快,行车方式可能改变的繁忙干线,牵引供电设备能力,按远期需要的通过能力设计,并要满足紧密运行的要求。
7.接触网是无备用的牵引供电设施,是行车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强化。接触网的绝缘水平,在无确切污秽资料的条件下,一般按重污区的标准设计。要改进接触网零部件的材质和结构,实现标准化,逐步达到少维修、无维修。在大风、沿海、高桥、高路堑、垩口等不利区段,应采取防风措施。
繁忙干线或腐蚀严重的电气化铁路,其接触线宜优先采用铜电车线。同一机车交路电车线材质应相同。繁忙铁路干线采用链型悬挂。
8.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自耦变压器所等,应节约用地。可以用防火墙,缩小带油设备间的距离;在人口稠密地区,可采用组合电器、高压电缆进出线等措施,压缩占地面积。在保证安全供电、便于检修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接线。
9.牵引供电系统,宜采用远动装置。远动装置的选型应根据单双线及运输繁忙程度等确定,其容量要预留发展余地。要逐步实现分区亭、开闭所、牵引变电所向无人值班过渡。
二、通 信
1.根据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在继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模拟通信网的同时,有计划地、积极地、稳妥地建设数字通讯网。
在数字通信工程设计中,应考虑全程全网的技术要求。
2.在信息量大的繁忙干线的改建工程中,对现有架空明线区段,经论证可行时采用光缆或数字微波,并设置对称电缆作为沿线通信使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综合光缆。
在既有对称电缆需增容区段,经论证比选后,可增设数字微波或光缆。
3.在国内光缆通信设备的质量未完全过关或价格过高的情况下,其它干线仍可采用小同轴综合电缆。
4.对于运量不大,信息量不多的区段,可选用明线或对称电缆。
5.总枢纽与边远局枢纽、局间枢纽之间可考虑设置卫星通信。
6.在新建数字微波和卫星通信时,应根据有关规定采用信道或终端加密设备。
7.时分数字程控交换机,当前正处于引进研制、消化、吸收阶段。近期工程设计,要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纵横制交换机。数字程控交换机的局间中继宜设置数字电路。
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时,一般应考虑数模共存,节约投资。
8.在新建和改建铁路时,应设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设备。改建工程中,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设备,一般应尽可能利旧。在运输繁忙区段,必要时可更新设备。设计中要考虑相邻区段的衔接要求。山区无线列调制式的选择,要经过认真的技术经济比较。运输不十分繁忙区段可采用400kHz调频感应无线通信。
9.积极采用站场无线通信。首先应考虑编组站、区段站运输安全生产需要,在客货运业务繁忙的车站也应考虑。
10.对光缆通信、程控交换机、数字微波通信等新技术设备,应贯彻集中维修、集中监控指挥,分散查看和执行操作的原则,以减少仪表、定员和工区的配置。
11.在进行电气化改造时,对路内既有电缆应增加防护措施,在达到防护标准时应予利用;非铁路运营部门的永久性通信线路应一并纳入路内通信设计内容;对路外通信迁改设计,凡能加防护设备解决的,尽量不采用搬迁办法,对非搬迁不可的,应严格落实迁改工程数量,本着影响多少、迁改多少的原则,并按原技术标准和容量迁改,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三、信 号
1.要充分发挥信号设备在保证行车安全及扩大运能中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成熟、配套的信号技术装备。
2.单线区段一般采用半自动闭塞,条件成熟时应积极采用带区间检查的闭塞设备。技术经济有利时,可采用站间自动闭塞或自动闭塞。
双线区段宜采用自动闭塞。繁忙双线区段的自动闭塞,一般按单方向运行设计,根据运输需要亦可按双方向运行设计。
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一般采用三显示方式。随着行车速度的提高和重载列车的迅速发展,为提高行车密度,在运输特别繁忙的干线可采用带速度监督的四显示自动闭塞。一般线路也应积极采用带有速度监督的机车信号设备。对既有自动闭塞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根据条件可采用无绝缘轨道电路。
自动闭塞区段均应采用与制式相配套的连续式机车信号,相邻区段的机车信号制式应予协调。
电气化区段应增加逆向运行设计,根据运输需要,在非电气化区段亦可按逆向运行设计。在逆向运行时一般为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按机车信号组织列车追踪。逆向运行时应增设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有逆向运行的表示。
3.既有铁路技术改造,应采用成段电气集中联锁,并应采用统一的电路制式。
新建铁路一般应采用统一电路制式的电气集中联锁,在运输不繁忙的非自动闭塞区段的中间站可采用电锁器联锁;在无交流电源的区段车站可采用臂板电锁器联锁。有专用调机、作业繁忙的车站可采用单钩溜放平面调车电路。编组站、大型区段站,可选用视屏显示器。
条件成熟时,非集中联锁车站的到发线应设轨道电路,设有连续或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的车站应设到发线电码化;点式机车信号应设防止冒进出站信号机的感应点。
4.根据运输的需要,在中间站调车作业很少、运能紧张的单线区段和将来有可能实现行车指挥自动化的特定的双线区段,可采用调度集中。
自动闭塞区段应采用调度监督,铁路枢纽和运输繁忙的路局分界口宜采用调度监督。
5.编组站,应根据改编作业量的需要,设置自动化、半自动化、机械化或非机械化驼峰。应积极采用点连式调速系统和驼峰机车信号设备,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其他调速制式和微机溜放进路控制。
驼峰尾部应根据运输需要采用平面调车区电气集中的单钩和连续溜放电路。
6.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要充分利用既有设备;信号设备力求一次施工,不搞过渡。必须进行工程过渡时,在保证行车安全条件下,应不高于既有设备标准。过渡工程的接发车联锁进路应不超出既有的接发车联锁进路。
两个工程项目,同是一个接轨站,且工期较近,应考虑两次工程一次设计、施工。
7.信号楼位置及建筑面积,应按远期工程设计,控制台盘面、电源屏及组合可按远期工程预留,并考虑设备大修时倒替的可能。既有的信号楼应尽量考虑利旧。
8.为确保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工程设计应采用标准图或经部批准的电路和设备。
9.新建和既有线信号工程,应按部颁防雷办法进行设计。
10.站内信号干线电缆(指信号楼至出站信号机附近),一般采用金属护套电缆。在电气化区段,感应电压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金属护套电缆。
大站电气集中站内信号干线电缆应设水泥槽防护。区间电缆沿路肩铺设时,特殊地段应设水泥槽防护。
11.在电气化区段的高柱信号机外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达不到2米安全距离时,背板可按周围均缩小100毫米处理(即由R430毫米缩小为R330毫米)或采用防护网措施。
四、电 力
1.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的基本需要,今后新建铁路必须解决专用电源。各级铁路根据其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在供电上采用不同的标准。
2.既有线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供电能力,尽力利用既有设备。
3.配电所、变电所的建筑面积,按远期规划一次建成。
4.变压器容量为200kVA及其以下的独立变电所无特殊原因时不宜采用室内型,可采用杆上变电台或箱式变电站。
5.双线自动闭塞区段的高压电力线路应逐步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其中一路为一级负荷专用线路,另一路为电力贯通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也作为一级负荷线路的横向备用。


重要枢纽应有双路独立电源。一般线路也应以电力贯通线的方式解决电力供应问题。
6.加强站场照明,以提高编组站的安全作业能力,但应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和灯具,在提高照度的同时节约电能消耗,并宜采用高灯塔或灯桥。
五、综合要求
1.“四电”工程互有关联,相互影响,各专业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应统筹安排和加强系统工程总体设计,避免交叉干扰和返工浪费。“四电”设计分别由不同单位承担时,应明确总体设计单位。
2.在接触网、通信、信号、电力的线路设计中,以及接触网杆塔、信号机定位时,应加强协调配合,注意相互间的影响。
3.在桥梁、隧道、石质路肩和车站站台地段,应统一考虑电缆沟槽,加强总体性。
在一般情况下,通信、信号电缆和高、低压电力电缆应分设两个沟槽布放;特殊情况下,在加装隔离措施后,通信、信号电缆和高、低压电力电缆可以在一同沟、槽内分别布放。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尽量安排所有电缆一次同沟埋没。
4.中、小车站照明电力线,在满足照度和安全的条件下,宜与接触网同杆架设。
5.在电气化区段,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供电段兼管电力维修时,下列设施可考虑合建:
(1)牵引变电所与电力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与电力配电所或开闭所;
电力变电所与牵引变电所合并时,可从110千伏侧取得电源。
(2)新建运输繁忙干线一次电化时,电力供电与牵引供电系统远动装置。
6.当电力线路与接触网合架时,电力线应架设在接触网支柱的田野侧,导线悬挂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要求;维修时应保证安全、方便,并相互不影响供电;合架和分架部分应避免频繁变换。与接触网合架的高压电力线路,在跨越有限界门的平交道口时,最低导线高度允许不低于该挡距内接触导线的高度。
7.通信设计应根据各种遥信、遥控、遥测所涉及的对象及其信息量、技术指标和可靠性等要求,统筹安排,合理设计,以满足调度集中、牵引供电远动系统等的需要。
8.装设空调设备的机房应严格控制层高和面积。
9.既有线电气化中的土建改造,应贯彻执行《改革设计原则与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新建和改建铁路基本要求》中有关“原线电化”等精神。
10.设计单位必须经常性地进行业务建设,对设计工作要不断进行革新、创新。设计标准化程度要逐步提高,并应加速计算机辅助设计的开发与应用,以提高设计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