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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43:55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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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残疾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卫发(2001)8号


通知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做好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好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的各项工作。残疾儿童报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市卫生局妇幼处联系。

附件一: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一、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防保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四、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处。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
五、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
六、医疗机构防保科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
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
七、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并于每月15日把上月收到的《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八、市妇幼保健院收到各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后,应当进行核实,删除重复《报告卡》,将新增残疾儿童登记存档,并按残疾儿童居住地将新增残疾儿童《报告卡》分发到所在地的区妇幼保健院。
九、各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发的《报告卡》后,应当登记,并作入户调查,认真填写《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季报表》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十、市妇幼保健院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将上年的全年残疾儿童情况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残疾人康复办。
十一、市、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各大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讨论总结残疾儿童报告情况,即时解决《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漏报。
十二、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工作,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率必须达到97%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小于1%,诊断错误、诊断不明的病例小于10%。
十三、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报告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处理分析工作,并负责技术咨询;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
十四、残疾儿童报告工作,不得向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由市残联负责协调解决。
十五、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二: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

患者姓名: 门诊(住院)号: 编号: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区 街道(镇) 居委会(村)
电话: 邮编:
户籍地址: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诊 断:
残疾类别: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智力残疾 4、肢体残疾 5、其它
诊断依据:
填报单位:
统计登记证编码: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卡说明:
1.填报对象及年龄:具有本市户籍的0-14岁残疾儿童
2.填报内容:报告卡的所有内容请仔细填写,以备随访。
3.诊断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请具体填写到残疾病名、程度。
4.残疾类别:如有多项残疾可多项选,并划0表示。
5.凡圈“其他”项目,请具体填写。

附件三:深圳市残疾儿童季(年)报表

填报单位:
统计编号:
--------------------------------------------
| | 儿 童 数 * | | 残 疾 类 别 |
| 年 龄 |------------| 残疾数 |-----------------|
| | 合计 | 男 | 女 | |视力|听力|肢体|语言|精神|智力|
|-----|----|---|---|-----|--|--|--|--|--|--|
| 0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14|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儿童数:每年年底填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四:深圳市残疾儿童病例登记册

市、区妇幼保健院每收到一张报告卡按顺序编号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 | 儿童 | 性 | 年 | 父亲 | 母亲 | 家庭 | 电 | 诊 |
| | | | | | | | | |
| 号 | 姓名 | 别 | 龄 | 姓名 | 姓名 | 住址 | 话 | 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残 疾 | 诊 断 | 诊 断 医 |
类 别 | 依 据 | 院 级 别 |
-----------------------|---------------|---------------|
视 | 听 | 智 | 肢 | 语 | 精 | 临 | 物 | 智 | 其 | 市 | 专 | 区 | 其 |
| | | | | | | | | | | | | |
力 | 力 | 力 | 体 | 言 | 神 | 床 | 理 | 测 | 他 | 级 | 科 | 县 |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记本区户籍的报告卡

附件五:深圳市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编号:____儿童姓名:____出生日期:________
性别:____实足年龄:____诊断:__________
地址:____区____街道(镇)________居委会(村)
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父母基本情况:
1、父亲姓名:
2、母亲姓名:
3、父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4、母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5、父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 (5)文盲、半文盲
6、母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 (5)文盲、半文盲
7、父吸烟: 0否 1是 2≥20支/日
8、母吸烟: 0否 1是 2≥20支/日
9、父饮酒: 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0、母饮酒: 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1、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0否 1是________
12、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0否 1是________
母亲孕期情况:
1、感冒、发热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2、风疹、皮疹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3、剧烈孕吐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4、见红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5、保胎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6、被动吸烟 0无 1.轻 2.中 3.重
7、孕期疾病 0无 1.有__________
8、孕期合并症 0无 1.有__________
9、孕期用药 0无 1.有__________
10、耳毒性药物 0无 1.有(卡那、庆大、链霉素)
小儿出生史
1、以往胎次:人流__胎;自然流产__胎;死胎__;其它__胎
2、历次出生子女有何出生缺陷:0无 1.有________
3、母亲生育此胎年龄__岁;父亲年龄__岁
4、第__胎__产
5、孕周____
6、出生体重______(克)
7、产式:1.顺产 2.难产(产钳、吸引产剖宫产)
难产原因________
新生儿期
1、产时窒息:0无 1. 有<(①5分钟 ②5-10分钟 ③>10分钟
2、颅内出血:0无 1. 有
3、脐带绕颈:0无 1. 有__圈
4、胎儿窘迫:0无 1. 有(胎心 胎动异常)
5、羊水混浊:0无 1. 有
6、吸氧气: 0无 1. 有(<天 1-7天 >7天)
7、新生儿黄疸延迟>=1个月 0无 1.有(①照兰光 ②未照兰光)
8、羊水吸入:0无 1. 有
9、其它: 0无 1. 有______
小儿既往疾病史
智力问:1、高热惊厥 0无 1有
2、癫痫 0无 1有
3、脑炎 0无 1有
4、脑膜炎 0无 1有
听力问:1、中耳炎 0无 1有
2、反复呼吸道感染 0无 1有
3、使用耳毒药物 0无 1有
若有:①卡那霉素;②庆大霉素;③链霉素;④其它___
视力问:1、眼炎 0无 1有
全部问:1、颅脑外伤史 0无 1有
2、其他疾病 0无 1有
3、传染病史 0无 1有
若有:①麻诊②风疹③腮腺炎④脊髓灰质炎⑤结核病
其它______
4、意外伤害 0无 1有
若有:①交通②溺水③窒息④坠落⑤其它______
家族史(针对各种残疾问询)
1、父母近亲婚配 0无 1有______
父母上代近亲婚配 0无 1有______
2、眼疾史:父盲 0无 1有
盲时年龄____致盲原因______
母盲 0无 1有
盲时年龄____致盲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3、耳疾史:父聋 0无 1有
聋时年龄____致聋原因______
母聋 0无 1有
聋时年龄____致聋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4、智力低下:父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母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5、肢体残疾:父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母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6、其他疾病及先天畸型:父 0无 1有 (癫痫)
母 0无 1有 (癫痫)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儿童状况
1、现在生活环境
0.散居
1.普通园、所、学校
2.特殊园、所、学校(名称______)
3.寄养在外
4.其他
2、主要教育训练情况
1.父母
2.祖(外祖)父母
3.兄弟姐妹
4.亲戚
5.保姆
6.其他
3、儿童治疗康复状况
0.无
1.带助听器
2.进行语训
3.肢体功能康复
4.其他______
抚养人要求
1、上普通小学(幼儿园) 2、特殊学校 3、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4、康复中心训练 5、其他______
收到卡日期______调查日期______
调查人姓名______审核人姓名______审核人联系电话:


20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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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局(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要求,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做好注册管理层级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总局制定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章)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日常监督和指导,对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具有发布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按《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公示及说明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的依据、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每次核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新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的有关事宜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对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说明。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五)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表1);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应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受理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场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是否批准注册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或规定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注册须一式3份,附表2);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时,办理变更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份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与受聘执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管理,主动接受注册管理实施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棉花质量检验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参加或再次参加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执业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告诫。对情节较重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处以暂停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的处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做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换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四)在棉花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五)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检验报告的;
(六)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销注册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须自注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和执业资格证书失效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收回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在办理注册过程中,作废的注册证,也应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予批准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要在做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本人。书面决定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注销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做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即行废止。对按照《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其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本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1:
(略)

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和良好的农田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捉、买卖农田野生青蛙。禁止用蛙卵、蝌蚪、幼蛙做家禽饲料。医药卫生、科研、教学等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可持单位证明,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量捕捉。需要量大时,可由农业生产单位组织养殖生产。
第三条 建立以农林部门为主,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管理体系,共同做好对青蛙生态环境(包括农田、沟渠、池塘、洼淀、河流、水库等)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农场、水产养殖场、水库管理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青蛙生态环境,防
止捕捉青蛙。要加强对农田排水晒田、施用化肥、农药等项农事活动的技术指导,采取措施,减少对青蛙的杀伤。市农林、环保部门要在青蛙繁殖季节,对各区、县保护青蛙资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工商部门要加强城乡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禁止在城乡农贸市场出售野生青蛙及其产品。
第五条 教育、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宣传专栏和教学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广泛宣传保护青蛙的重要意义,使之自觉做到不捕捉、不买卖青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捕捉野生青蛙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和工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区、县环保、工商部门对破坏青蛙生态环境和加工贩卖青蛙的单位和个人,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林局、环保局、工商局〈关于保护青蛙资源的意见〉》(津政发〔1987〕31号)同时废止。



19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