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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0:40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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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990年3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七条 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第九条 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 辆 管 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第二节 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2《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二)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
(四)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二)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
(四)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输单位平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规定报送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业应建立的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84《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8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的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的里程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五)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1×一级车数)+(2×二级车数)
+(3×三级车数)+(4×四级车数)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
车辆新度系数=-----------------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

(十)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
(十一)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的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三)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折旧:
(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车 辆 使 用
第一节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四)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七)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驶档位;
(二)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重标准减载25%~50%;
(三)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六)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二)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须做好清洗工作;
(五)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1987年发布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第二节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二)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三)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四)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温度;
(五)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二)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三)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四)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五)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挡;
(三)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四)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六)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第三节 车辆驾驶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的检查,避免冲击。
第三十七条 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经验。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作为考核驾驶员和衡量运输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车辆检测诊断与维修
第一节 车辆的检测诊断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诊断技术,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组织推广检测诊断技术。
第四十条 检测诊断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检测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根据车辆从事运输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辆老旧程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行使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是:
(一)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鉴定;
(四)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
(五)接受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第二节 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 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四十八条 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第四十九条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护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第五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确保车辆按期维护。
第五十三条 维修厂(场)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第三节 车 辆 的 修 理
第五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五十五条 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五十六条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一)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二)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1.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2.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三)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2.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第五十九条 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一)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六十条 修竣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一)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二)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四)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第六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

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一节 车辆的改装和改造
第六十二条 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
第六十三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进,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第二节 车 辆 的 更 新
第六十六条 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
第六十七条 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个体运输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十八条 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三节 车 辆 的 报 废
第六十九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报废。
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七十二条 凡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的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
第七十五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著成效的;
(四)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故的;
(二)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的;
(三)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四)对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做假的;
(五)违反检验维修规程,降低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是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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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五)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国务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1年,面对异常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异常波动的市场环境等严峻挑战,各级农业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圆满完成“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巩固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首次迈上11000亿斤新台阶,连续五年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实现半个世纪以来首次连续八年增产。主要农产品产量全面增加,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总体平稳,农机、农垦、乡企持续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农民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增量创历史之最,增幅连续两年超过城镇居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赢得了主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十八大。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出台了力度更大的支持政策,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发展基数和生产成本高、气候条件和市场变化不确定等诸多挑战,保持粮食稳产增产和农民就业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困难和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切实做好应对准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务必防止盲目乐观、工作松懈、政策减弱,务必防止粮食生产出现拐点、农民收入出现滑坡,坚决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好形势。

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重点,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坚持“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不动摇,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一、落实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1.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2012年,中央继续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财政投入、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各级农业部门要抢抓难得机遇,搞好落实和配套,强化政策宣传,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兑现到农户。把农业“四补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生产大县奖励补助、“菜篮子”生产专项等作为政策落实工作重点,积极推动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推动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落实好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补助政策。推动完善和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生猪市场调控等政策,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积极推进农业援疆援藏和扶贫开发工作,强化资金、技术、人才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推动完善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发展等支持政策。继续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创新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探索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有效办法。推动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落实好农垦危房改造政策,稳步推进垦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改善农场职工生活环境。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文化建设,推动落实好农村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惠民等政策,加快改善农村民生。

二、全力夺取粮食生产好收成,稳定发展棉油糖等经济作物生产

3.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依靠科技着力提高单产和质量,实现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夏粮突出抓好冬春抗旱和病虫害防控,落实好小麦抗旱浇水和“一喷三防”。早稻突出抓好整地和育秧环节,推广应用大棚育秧、集中育秧技术。秋粮突出促早熟和防灾减灾,突出抓好玉米生产,积极落实东北地区膜下滴灌和西北地区全膜覆盖技术,挖掘玉米增产潜力。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完善各部门协同督导粮食生产的机制,组织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考核评价,推动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继续加强粮食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工作,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科技水平高的产粮大市,率先开展整地市高产创建试点。推进高产创建示范片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改善高产示范片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在农资供应、耕作收获、生产管理、病虫防治等方面的组织化程度。强化农业防灾减灾,加强墒情态势与生产形势监测和灾害预测预判预警,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4.统筹发展棉油糖等经济作物生产。支持优势产区加强棉花、油料、糖料等生产基地建设,稳定面积、优化布局、提高单产、提升效益。继续推进棉油糖高产创建,开展整乡推进试点,与棉花轻简育苗移栽、甘蔗健康种苗、生产全程机械化等技术示范推广有机结合,加强技术培训和现场观摩,切实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强天然橡胶等热作生产基地建设,优化生产结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产品,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5.加快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以农田水利、物质装备、科技创新等为重点,加强农垦大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农垦粮食、糖料、棉花、生猪、奶牛、天然橡胶等供给保障能力,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农垦国有农业企业发展,使用好国有资本预算投资,推进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促进产业转型,培育一批大型跨国农业企业集团。

三、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6.提高蔬菜等园艺产品生产水平。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优势产区生产基地建设。稳定大中城市菜地保有量,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将监测范围扩大到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支持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提高蔬菜生产设施化水平。继续开展蔬菜、果树和茶叶等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化生产。

7.抓好生猪牛羊等主要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切实提高母猪产仔能力、仔猪成活率和生猪科学饲养水平,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预判,尽快完善调控预案,适时启动调控措施,努力避免猪价大幅波动。大力扶持牛羊肉生产,重点做好民族地区牛羊肉生产保供。在牧区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在北方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推广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高效集中育肥,在南方地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大力提高牛羊肉生产标准化、良种化水平,加强肉牛肉羊生产大县建设,提高牛羊肉综合生产能力。抓好饲草料基地建设,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继续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8.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开展良种体系建设与生产规范推进行动,新建一批大宗品种和优势品种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高水产原良种生产、新品种选育和灾后苗种调剂保障能力。扶持壮大远洋渔业,支持专业化、标准化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和新渔场资源开发。加强渔港、渔政建设和管理。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9.深入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将各项支持菜篮子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地方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探索围绕生产用地保有量、重点产品自给率、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应急供给保障能力等指标开展责任考核。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不懈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1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对个别产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集中治理。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农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和综合执法。大力推广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新型化肥和农药。加快农业标准制修订步伐,加强“三品一标”认证监管,支持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启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年底全国所有乡镇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

11.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强制免疫、检疫监管、疫情监测和应急管理等各项措施,提高免疫质量,果断处置突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严格实施日常监督、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等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生产规程组织疫苗生产和检验活动,严格疫苗生产原材料质量控制。扎实做好优先防治疫病基础监测工作,在全国开展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启动实施重点单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强化源头防治。继续抓好布病、血吸虫病、包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加强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防范境外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推进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和检测比对工作,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2.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草原火灾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严格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督查,加强火情监测预警、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处置。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设施装备建设,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鼓励开展农机安全保险保费补贴。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渔业示范县”等创建活动。强化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渔船检验,推进渔业安全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平安垦区”建设。

五、扎实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13.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以种业为重点,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导向,继续组织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推动落实一批种业和农业生产急需的科技攻关项目,大力发展以现代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突破性新品种。深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完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试验示范、辐射带动的积极作用。继续实施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和948计划,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研发,加强应对农业灾害、节本增效、节能减排、保障农产品安全等关键技术引进和研发。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实验站一体化布局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促进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加强科研育种基地、南繁基地、应用研究示范基地、检测中心、科学调查船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体系等建设和系统布局。完善、优化科研立项机制、分类评价机制、大协作机制,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企业,形成科技创新合力。

14.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农技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严格上岗条件,落实岗位责任,推行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考评。进一步加大投入,按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落实推广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各地切实提高基层农技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基层农技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各地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全面实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新建或改扩建业务用房,配备检验检测、推广服务等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对每个县的推广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每个乡镇或区域站的建设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对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工作经费、条件建设、制度建设、人员待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5.大力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关键技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种养模式、不同农时季节,及时发布抗灾减灾应急预案和技术指导方案,推广应用关键实用技术。推动落实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重点推广“三北”地区玉米地膜覆盖和膜下滴灌、黄淮海地区小麦测墒补灌和“一喷三防”、东北水稻大棚育秧和南方早稻集中育秧、农机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关键技术。继续开展科技大会战,动员全国农业科教系统力量全员参与,组织全国70万名农业科技人员下乡、进村、到场、入户,扎实开展全年全程农业科技服务,实现对农业大县、重点乡村全覆盖。在17个水稻主产省(区、市)全年推广超级稻1亿亩以上。

16.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制定实施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种业发展布局和重点任务,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引领现代种业发展。推动出台一批种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支持企业商业化育种、良种繁育补贴、种子储备、制种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扶持一批骨干种子企业,推动商业化育种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企业流动,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优势制种区种子基地建设,继续实施种子工程等项目,在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区启动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加强种子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加强种子供需调度,做好品种和区域调剂。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年专项行动,确保生产用种安全。完善品种审定、保护、退出制度,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套牌侵权、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

17.培养现代农业人才和新型农民。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依托现有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和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科研人才及创新团队培养,重点培养一批中青年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加强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县乡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广泛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分层分类定期培训,选送基层农技推广骨干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修、深造。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以培训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村经纪人、农机手、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等为重点,加快培养一批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扩大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业科技大培训。

六、强化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18.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继续搞好农地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县(场)试点、整乡推进,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对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开展补贴试点,鼓励建立配方肥现场混配供肥服务网点。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鼓励和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加强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搞好田间灌溉、机耕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动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机井、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应急水源、喷滴灌设备等。

19.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引导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和其它各类资金项目向示范区倾斜,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为优质粮食、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发展基地,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推进示范区建设,着力在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搞好监测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研究制定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文件。

20.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精心部署组织春耕、三夏、“双抢”、“三秋”等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推动水稻和玉米机械化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机深松整地面积继续增加。加强农机化推广培训,促进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广精量播种、化肥深施、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着力解决水稻机插和玉米、油菜、甘蔗、棉花机收等突出难题,大力推进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机械装备,探索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鼓励发展大型、高效植保机械。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小型实用施肥机械。推动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的信贷、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大中型农机具。推动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培育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农机企业、金融企业开展“社企合作”。

21.强化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农村沼气建设,支持发展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乡村服务网点等。编制沼肥综合利用规划,启动秸秆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和项目,加快农村废弃物的能源化、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和修复治理。加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力度,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继续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支持草原围栏、饲草基地、牲畜棚圈建设和重度退化草原改良。加强牧区半牧区草原监理工作。推动实施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和牧区防灾减灾工程。推进渔业节能减排,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渔业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严格实施休渔禁渔制度。

七、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营销促销

22.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国家级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指导产地批发市场开展升级改造,完善交易场地、电子结算、信息处理、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支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就地建设农产品窖储、加工、包装、贮存等配套设施,发展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提高生产者营销能力。推动落实免除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推动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23.搞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健全生产、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的价格监测体系,重点采集生产者价格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增强面向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服务能力。加强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做好重要农时的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和夏季粮油、早稻、全年粮食产量预测预报。

24.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组织实施《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抓紧推进“金农工程”二期项目立项工作。继续实施“三电合一”项目,完善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农业项目。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评估试点工作。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

25.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进生产者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网点,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办好第十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活动,培育农产品展会品牌。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突发异动情况调度分析,妥善应对滞销卖难等问题。

八、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26.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积极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加强特色农产品品牌创立和保护,努力打造高效精品农业,提高农业效益。认定第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挥专业村镇、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的带动作用,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27.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培育产业集群,促进转型提升。推动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吸纳农民就业能力和县域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稳步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加强规范管理,完善行业标准,搭建服务平台,培育农民就业增收新的增长点。

28.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继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改善农民工务工就业环境,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就业创业的指导,大力开展农民创业就业培训,转变培训方式,促进培训与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紧密结合,提高农民就业增收技能。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农民创业园区建设,以创业带就业。

九、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29.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法检查。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依法开展草原登记。

30.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推动涉农建设项目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领创办合作社,组织好“国际合作社年”系列活动。

31.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引导龙头企业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风险,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深入推进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第五次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支持各地加强农业产业化人才培训培养。强化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农户的密切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32.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指导各试验区严格按照批复的试验内容开展改革试验,探索完善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试验项目进展,强化监督检查,稳妥处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33.积极推进农村其他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以股份经济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规程,推动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重点治理向村级组织摊派问题,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深化农垦改革,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启动实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34.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巩固强化多双边和区域农业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和多双边农业贸易谈判,做好粮食、棉花、大豆、化肥等贸易政策制定和协调。加强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农业产业损害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农产品贸易救济。大力推进农产品国际营销,强化农产品出口促进措施,进一步优化农产品贸易结构。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外资并购国内涉农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引进来”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完善扶持农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

十、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以良好作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再创佳绩

3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继续通过“百乡万户调查”活动、选派干部基层挂职和支农锻炼等方式,鼓励支持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鼓励农业系统领导干部长期定点联系一个村、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入了解农业生产、政策落实和农民生活等情况,以点带面指导工作。

36.健全工作落实机制。不断改进方法、健全机制、创新方式,确保各项政策在基层和农户中得到落实。根据农时特点和生产规律,及时细化促进农业稳定增产、防灾减灾、节本增效、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等各项措施,确保各项重点措施在农业生产中得到落实。根据基层关切和农民需求,制定重大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及时将实用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法规送到基层一线、田间地头,确保各项指导服务在农业系统工作中得到落实。启动实施绩效考核向省级农业部门延伸试点。

37.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完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农业立法质量。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为民服务机制,促进行政审批规范高效透明运行。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条件,加强培训,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38.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通过结对帮扶、包村服务、送政策送技术下乡等方式,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强化涉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强化农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向“三农”倾斜,形成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牢固树立农业系统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