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登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常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办事处)申请登记。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其它资本信用证明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时,以中外文字填写申请书和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筹建期限、注册资本及各方的份额、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开发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应对其登记的内容负责。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第六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承包(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承包工程企业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三)该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信用证明材料;
(四)承包工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期限、地点、工程负责人。
承包工程的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后,领取承包工程登记证。
第八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前条所述分支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原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原企业章程;
(三)同原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四)原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原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分支机构名称、地点、生产经营项目、负责人姓名。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核准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开发区外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本条执行。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之日起,即为合法。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开发区对其正常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在中国银行或其它经我方同意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向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加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和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动其他登记事项,须向工商行政办事外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应交纳登记费,其金额由工商行政办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期满(合同期满)应向原批准机关备案。提前终止营业(终止合同)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持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项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办事处是开发区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合同的管理机关,有权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合同各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企业须就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每年度向工商行政办事处填交报表,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填交报表的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办事处有权对开发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工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开发区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办事处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设在开发区内的国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8年3月6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人才强州战略,推进本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州最高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包括专利产业化、地理标志产业化、商标产业化)和州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推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报贵州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州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第十二条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授予将知识产权运用于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州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评奖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本州地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按择优原则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时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励的,随时发现,随时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主体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1993年9月20日颁发的《黔东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州府发(199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