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10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三亚、琼山、琼海、儋州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
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并以当地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8%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
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国有亏损企业按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国有特困企业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出资能
力进行评估后,确定企业出资比例。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和社会筹集各负担二分之一;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较好的市、县,由财政负担三分之二,社会筹集负担三分之一。
特困企业是指连续4年经营性亏损,80%以上职工停工待工、连续12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三、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未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下岗后或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或依靠提供劳务
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个体劳动(从业)者,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其子女就学可减免杂费。中小学校学生,由家长所在企业或街道出具证明,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由学校予以减免。
五、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如产权关系不明确,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购买,也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六、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中的下岗职工,进中心3年期满未能再就业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继续享受其下岗前企业已有的职工公共福利待遇(如子女入厂办托儿所、上厂办子弟学校及水、电费缴纳等)。具体享受何种公共福利待遇,由企业予以明
确。
七、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或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结清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所欠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债务暂时
有困难的,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偿还时间、方式,可用于抵缴房租、购房款,或用于代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企业所欠金额付完为止。
八、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干部和固定工,进中心3年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以做内部退养处理,由原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九、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配偶方已经下岗的职工、丧偶或离异供养未成年子女者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十、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年免税期满后,凡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
%以上的,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十一、下岗职工从事免税范围内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持下岗职工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
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营业税、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收。
十二、下岗职工为维持生计,本人或合伙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上从事小规模农业开发,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收农业特产税3年;在新开发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收农业特产税1年;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从开始
获利年度起,享受“十免十减”、“五免五减”或“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十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服务力量为下岗职工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一律免收服务费;受下岗职工委托代管档案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免收代管档案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用于下岗职
工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用人与创业奖励、建设再就业基地的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核拨。
十四、下岗职工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包括办理临时执照在早市、夜市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下岗职工申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缴登记费。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兴办各类解困市场安置下岗职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在备案后允许其试业,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方进行规范登记管理。
十六、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私营企业或到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国土、城建、电力、文化、卫生、物价、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适当减免各项管理或服务性费用

十七、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所在企业应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企业还可根据其财力一次性拨给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安置费可计入成本。
十八、各级政府和各企业可视其财力,设立奖励金,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对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可给其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按下岗职工本人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剩余时间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含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奖励。创业奖
励金由下岗职工按规定申请,除盈利企业自行审核支付外,其他困难企业,由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支付。领取创业奖励金的下岗职工,在相应期间内,不能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奖励。奖励金从原承担被招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的奖励金,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被招用
的下岗职工原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十九、对各类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创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二十、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下季度用人数量、岗位来源、用人时间、专业及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工资信息等详细情况报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海府地区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用人单位报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农垦系统用人单位报省农
垦总局;其余用人单位报所在市、县的就业服务机构),新建单位用人应在一个月前报告。临时改变用人计划的,庆及时将改变情况报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空岗报告后应发给《空岗证明》,并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系统,供职业指导员和劳动者查询,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
近期劳动力需求情况信息。
二十一、新建企业和企业新上项目需招用职工时,除技术岗位和重要的管理岗位外,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其中,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招用本省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招用人数的30%。
二十二、下岗职工经批准接受再就业培训,可免一次报名费、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费。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再就业培训专项经费;同时,从失业保险基金年度结余的培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再就业培训经费。凡在本省注册的用人单位,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再就业培训单位可为其免费培训合格
的劳动者,所需培训费用由财政适当核补。再就业培训单位为下岗职工积极寻找就业岗位,实施定向培训的,政府根据培训后上岗率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贴;再就业培训单位承担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政府根据培训成果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拓展人事代理范围,为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经济单位就业的下岗职工代管人事档案,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出国(境)政审,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办理求职手续,提供身份证明,协助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考核、评审及各类优秀专家、科技成果评选,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等。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其原有的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年限可连续计算。符合有关报考或晋升条件的,可参加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聘考试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考核、评审及各类
优秀专家评选。有科技成果的可按规定条件申报。其有关待遇与同类人员相同。



1999年11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一、我国农业生产的危机及出路
(一)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化是唯一的出路
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化是我国农业的唯一出路
1.农业产业化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到100元。从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农工贸,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
2、农民合作化
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2007-06-08
配套政策的出台反映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对合作社有现金奖励(农业部和全国工商联各有20万元的现金奖励)
(二)危机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危机: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力极端低下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的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造成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奇高,美国的大豆油的价格只有我们的几分之一,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相互独立,各自为战。我国一向偏重生产,使得在销售和加工环节极为薄弱,销售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3.无力改良品种,改良种植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单个的农户没有能力对品种进行改良,提高种植技术,使我国农产品的品种不能提高,产量低下。
4.我们面临国外农业的竞争
加入WTO我国必须渐次放开农产品市场,国外又便宜质量又好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们必须改变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状况。
二、农业相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
(一)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1、植物新品种,新世纪的圈地运动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被称为“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境外商人频频到我国收购珍稀植物和名贵花卉的原植物,甚至采用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人是“生命海盗”。现在“生命海盗”以资助的名义,以专家的身份长期呆在当地进行研究,这种“海盗”受到当地政府的款待,让他们把抽取的样本连同当地的传统知识带回实验室,分隔出活跃成分或基因序列,并将这“发明”归入其品种权。
2、生命海盗给我们带来灾难
我们习惯于直接从国外引进新品种,但是如果国外公司要收取品种权费,这对我们的农民兄弟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如果这种作物在全国大范围地种植,这家拥有品种权的公司又突然提价,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品种权,那么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会是怎么样的影响?这种情况并非危言耸听,著名的北京鸭被英国人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已经将北京鸭赶出了市场,闻名世界的北京烤鸭,现在用的基本上是“樱桃谷鸭”。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直接导致东北和内蒙大豆种植户的破产,而我们的大豆油的价格比美国高出几倍。
(二)商标
农产品粗放的销售模式将被品牌经营逐渐取代,现在农产品领域很少有品牌,蕴涵了巨大的机会。农产品象工业品一样,迟早要集中到几种个牌子,没有品牌的销售商必然被有品牌的经销商吃掉,如果我们不及早进行品牌经营,那时农产品只能被人以低价收购,高额的利润被品牌商赚走。农产品没有销售品牌,蕴涵了巨大商机。
案例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 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合作社以“阿香”牌为统一商标,由此树立了“阿香” 牌“中华名果”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四川南充长乐的柚子开始只卖到两毛五一斤,注册了长乐牌商标后,卖到了5块钱一斤,并且打入了国际市场。同样在湖南许多单位和个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还是默默无闻,其中的深刻教训发人深省。
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象湖南安化在其生产、销售的柑桔上使用“阿香”牌,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说是某某牌的。
(三)专利
1、什么是专利
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
2、农业生产中包含那些专利
生产过程中(种植方法、新品种的培育),培育方法、种植方式的改良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
销售过程中(外包装等),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也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储藏过程中(保鲜技术),储存方法的改进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期限,销售周期,
加工过程中
案例
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公斤60元增加到316元。
3、不注重专利失败的案例
浙江省安吉县是“中国竹乡”,2004年全县竹资源产值达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0%,竹业总产值达45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2%,每年创税超过2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4以上。安吉数十家大型竹制品出口企业对外联系着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客户,对内联系着数千家加工企业。这些下游企业的收购活动养活着安吉县数万个家庭作坊——全县近一半的农户。另外,南方数省每年把3000多万株竹子在本地用安吉企业输出的技术、资本加工成半成品,然后卖到安吉,加工成最终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安吉竹产业链级系南方数省数百万竹农的生存与发展,产值与效益一直雄居全国十大竹乡之首。就是这样的一个著名竹产业,由于其最终产品侵犯了江苏连云港海达工艺品公司的外观专利权,目前安吉农村绝大多数加工竹凉席、竹地毯的家庭作坊已经停产,毛竹价格直线下降。
3、不注重专利开发的危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缴库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24号)要求,依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体育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制度。

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及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每年 10月底前,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计划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

第九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等方面的开支。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项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专项用于贫困乡镇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五)用于列入近期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支出。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因故变卖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市财政国库公益金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必须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益金申请

第十四条 拟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体育局(未设立体育局的经济功能区由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申请,区体育局(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中详细明列出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对涉及人员的开支(包括劳务、补助及接待等)应详细明列出人员构成、人数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公益金申请单位应当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五)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公益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