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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22:30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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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4月至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全国8个省(区、市)的41家金矿开采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测和调研。从检测调研情况看,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规范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粉尘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检测调研发现,金矿开采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所检测的95%的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中采掘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57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13倍;破碎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27倍;球磨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8倍。二是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所检测企业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50%,最低为55%,最高为95.5%,平均含量70.1%,由此导致矽肺病等职业病多发。三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问题多。不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没有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多数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很多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和警示告知义务,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未开展粉尘检测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等;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一些企业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没有考虑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缺乏针对性,未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体检覆盖率不高、应检未检现象较为普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是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很多金矿开采企业将一些工程特别是劳动强度大、粉尘危害严重的掘进工程等作业,外包给组织管理松散的施工队伍,导致施工人员在培训教育、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在粉尘严重的环境下作业,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特别是近年来,金矿开采粉尘危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2011年发生的甘肃省古浪县赴肃北县金矿打工的农民工尘肺病事件,造成173人罹患矽肺病,其中3人死亡;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近500名村民因开采金矿罹患尘肺病。这些事件不仅给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金矿开采粉尘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现状,认真开展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金矿开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

各金矿开采企业要切实把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全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重点做好矿石开采点、粉碎点、转载点的防尘降尘,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以通风除尘、湿式作业为主,结合“密、护、革、管、教、查”等综合防尘措施,把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凿岩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式凿岩,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或其他降尘措施;破碎机、粉碎机等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按时发放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接尘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利用典型案例宣传粉尘危害的严重性,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粉尘日常检测工作,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检测结果。 要根据检测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粉尘危害,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认真分析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切实加强金矿开采工程承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

金矿开采企业在进行采掘工程外包时,要对拟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采掘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其施工人员纳入本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所有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按期足额向工程承包单位拨付职业健康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职业健康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工作。要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粉尘危害防范意识;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外包施工人员配发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或施工人员不佩戴防护用品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所有金矿开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金矿开采企业已建项目,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保证防尘资金投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申报、监测、培训及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系统,坚持湿式作业;是否定期进行粉尘检测,并及时如实公布检测结果;是否为职工发放粉尘防护用品,并督促其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使用;是否为职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此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9月开始。所有金矿开采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治理,到2012年8月底,粉尘浓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粉尘危害治理不到位、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金矿开采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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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史密森博物研究院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美国华盛顿特区史密森博物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史密森博物研究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1日)
  中国科学院和美国史密森博物研究院(以下简称双方)认为,双方的科学合作将有助于促进全世界科学知识的发展、加强科学界的友谊,从而为人类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为促进今后的交流与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科学人员,以进行合作研究或个人研究、讲学、科学实地考察以及赴对方研究机构工作。

  第二条 对双方均有兴趣的学科,举办讨论会、讲习班、学术会议和研究讨论会。

  第三条 双方鼓励交换学术刊物、文献资料、研究数据和其它用于科学研究的材料。

  第四条 双方可以开展上述内容以外的、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合作活动。

  第五条 具体项目及其执行将由双方通过谈判和交换信件的方式予以商定。

  第六条 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项目将根据双方所具有的经费、人力和设施而定。所需经费的分担将逐项解决。
  本协议用中、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签署,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欲予终止,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按协议规定正在执行的合作项目。

  中国科学院代表         美国史密森博物研究院代表
   钱 三 强             狄龙·里普利
   (签字)              (签字)

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2〕14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会受理的电话销售投诉急剧上升。投诉主要反映电销人员不分时段拨打、违背消费者意愿反复拨打和电销人员态度不好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社会形象。为了尽快遏制电销扰民问题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话销售业务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者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保险公司以获取客户信息为目的而进行的呼出业务也应参照本通知进行规范。

  二、完善电话号码屏蔽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地区差异、季节、习俗、气候等因素合理确定电销拨打时间段,确保呼入对象愿意接听和方便接听。

  (二)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电销电话号码屏蔽制度,电销核心业务系统中必须具有号码屏蔽功能模块。对于表示拒绝继续接听、明确要求请勿再次拨打的客户,电销人员应礼貌结束通话,并在号码屏蔽系统登记,同时设定不少于1年的禁拨时限。

  (三)各保监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电销禁拨系统,设立行业共享的禁拨数据库,避免客户拒听一家保险公司后又被其他公司拨打情况发生。

  三、加强电话销售投诉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电话销售投诉管理制度,特别是采取集中呼出和保单属地客服模式的公司,应加强内部协调,理顺工作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快速回应消费者的诉求。

  (二)对于简单反映电销扰民的投诉,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投诉人诚挚道歉,挽回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并按投诉人要求将其列入禁拨名单。对于销售人员言语粗鲁、态度恶劣的,公司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并追究其直接主管责任。

  (三)各公司应根据投诉反映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对各公司电销扰民类投诉进行专项监测分析,对于疏于管控、处置不力,电销扰民投诉量居高不下的机构,将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四、加强电话销售过程管理

  各公司应健全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电话销售过程管理,严格规范电销座席销售行为。通过系统拨打控制、实时监听及团队主管巡查等方式,及时制止座席强行推销、骚扰客户以及在客户明确拒绝销售情况下继续跟踪销售等行为,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做出相应处罚。

  五、严禁非法买卖使用客户信息

  电销座席人员必须按正常渠道获得的名单进行销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严禁通过商业手段购买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社会公众的信息,严禁将保险消费者信息资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换使用,严禁其他任何非法管理和使用社会公众和保险消费者信息。

  六、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一)各保监局对电话营销业务实行呼出机构所在地属地监管。在处理跨区域电话销售投诉时,原则上由接到投诉的保监局移交至保险公司电话销售机构或合作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牵头处理。如果投诉中涉及落地服务的,可以由保单配送地所在保监局处理。

  (二)各保监局应加大对辖区内电销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据投诉线索严肃查处电话销售业务中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辖区内电话销售业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电销扰民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上报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同时报送电销中心及合作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