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7〕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精神,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奖励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无偿补助、有偿支持和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引导企业、社会、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奖励资金根据科技创新项目性质和科技创新成果情况,实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支持方式,科技成果奖励以无偿为主。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实行有偿支持,并引入市场规则和绩效评价。
引导奖励资金按不同投入方式分列若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科技发展需要增设或取消。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设立融资平台,将财政、金融等资金捆绑使用,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发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指南发布、网上受理、成果论证、立项初审、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以及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和进行资金运行管理,会同科技部门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引导奖励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四)本项资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五)资金的存款利息;
(六)其他。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引导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大专项;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人才培养;
(四)公共条件平台建设;
(五)科技人员奖励。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和科技创新技术标准,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素质,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有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引导奖励资金。
第九条支持对象。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具有一定成熟性,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其他应予以支持和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申请条件和项目指南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集中受理申报单位的材料,按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申报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项目及产品认定文件;
(二)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批文及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确认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按照企业类型和项目特点,引导奖励资金投入方式包括拨款、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委托贷款和奖励。
(一)拨款。重大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重点实验室、重大中试基地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补助;开发前景好、急需启动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可采用拨款扶持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技术起点高、市场条件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包括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扶持方式。
(三)贷款贴息。取得银行贷款或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扶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包括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银行贷入资金,可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四)委托贷款。预期效益好、投资风险小的科技创新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采取贷款的办法给予扶持。委托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30%收取资金使用费。
(五)奖励。科技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和产学研结合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十三条接受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建立预决算制度,严格项目核算。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好项目鉴定、验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预决算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按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对获得的资本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使用。
第十五条引导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对资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入的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回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项目推荐、实施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期归还。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资金使用单位,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引导奖励资金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主题词:科技奖励资金管理通知
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动车生产企业:
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促进机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报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与升级
根据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委托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完善和升级。升级后的合格证系统将新增车辆配置信息报送等功能,方便行业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一)“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作为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软件升级与使用培训等有关工作。
工作机构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做到诚信自律;要切实做好系统安全和数据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数据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及时解决企业、消费者及管理部门所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升级
工作机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应根据我国国产及进口机动车车辆特点对相关功能进行完善,具有反映车辆配置信息的功能。工作机构应确保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为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能够正常使用该系统填报车辆相关信息。
工作机构应在2013年4月1日前完成上述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软件使用培训工作,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已在工作机构备案的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机动车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作机构网站免费下载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三)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启用时间
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于2013年4月1日起启用,届时工作机构将不再接收旧版系统上传数据。
二、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要求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启用之日前对“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工作机构递交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见附件)。经工作机构备案后,方可下载、安装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2012年12月31日后设立的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应于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工作机构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要求
自2013年4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及上传包括车辆配置序列号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采集的国产和进口机动车车价信息(含车辆价格信息与车辆配置信息),对各类机动车的车辆配置序列号进行审核、确定。工作机构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及其对应的车辆配置信息分发至机动车生产企业(具体内容详见工作机构网站说明)。
尚未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或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但其配置发生变化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可通过升级后的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配置信息后,获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进行填报。
具体要求如下: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48小时内,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向工作机构传送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应在取得进口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向工作机构传送车辆电子信息。
3.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进口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后,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传送车辆电子信息。
4.工作机构应向税务总局实时传送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所需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
自2013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2013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或报关的进口机动车),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
四、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对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企业,国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机动车产品生产许可等处罚。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申报或合格证信息上传。
各地税务机关在利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机构咨询电话:010-63702511
工作机构网址:http://www.cvtsc.org.cn
附件: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书面申请材料.do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书面申请材料
进口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应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如下:
一、进口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授权代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授权信(加盖公章);
四、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