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44:34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 府 令 第 31 号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第四条 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海事、海洋与渔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督促海上从事油污水和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送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第六条 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本市设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场所,承接全市适宜焚烧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对不能焚烧处理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在舟山本岛和某些行业集聚的县(区)或大岛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所,进行有效处置。

各县(区)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立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经营点,负责本区域危险废物的收集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时如实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及时与危险废物收集点或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新建项目应在项目环保审批前落实危险废物的处置去向,并在试生产前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处置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并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不依法处置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产生或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接收、运输、贮存、处置、检测、操作运行等规范和安全防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十七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的外面必须具有表示危险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运输工具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准运证明和危险品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减少转移过程的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处置原则。本市已建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利用设施并具有相应种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利用能力的,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异地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在我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省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供相关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等管理活动中使用,为金融部门信贷决策提供参考。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涉海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危险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处罚。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危险废物运输有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性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基层检察院的公诉科业务量大、接口多,公诉内勤承担着沉重的工作压力。本文以二元解构的方式剖析公诉内勤工作的两大重点——内勤业务性工作和内勤事务性工作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提出调和二者矛盾的方法和技巧。笔者对公诉内勤工作分不同层次进行阐述、提出创新观点,并以此为据,以流程图的方式表现创新后的公诉科内勤工作的精髓和延伸,并阐述公诉内勤工作之可持续发展与公诉科整体工作的作用与反作用,并试图从公诉内勤工作的角度提升公诉科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基层院公诉内勤工作 创 新 可持续发展

公诉科可谓是检察院的拳头部门。公诉科内勤工作在公诉工作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内勤工作的水平高低对于公诉工作能否再上新台阶至关重要。如何实现小位置、大效用,如何在完成内勤工作中稳中求变、科学创新,值得深入思索和研讨。
我们从宏观处着眼,从细微处把握,充分利用公诉内勤工作视野广阔、信息丰富的优势,不光提高公诉内勤工作的效率,更是挖掘公诉内勤工作的深度,进而提升公诉内勤工作的层次,最终实现公诉工作的腾飞。
鉴于笔者从事的是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内勤工作,本文亦驾轻就熟,仅就基层院公诉科内勤的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在经验的基础上挖掘该项工作的新内涵。
一、 创新基层检察院公诉内勤工作的必要性
基层院公诉科内勤的工作量大、头绪复杂,大致可分为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两大块,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公诉工作服务。公诉内勤的业务工作包括报录案件信息、撰写信息材料、调研材料和宣传材料并对办案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阶段性整理等。公诉内勤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管理司法文书、档案管理、收发信件、管理财产、领发物品等。所以常有人误以为内勤工作就是后勤保障工作,尽管不甚全面,但也言之有理。
公诉内勤工作纷繁复杂,两大块工作都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协调主次关系、平衡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的关系,是难点,亦是重点。在工作中创新方法,实现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在实践的基础上拓宽思路、提升工作平台,具有现实意义。
二、公诉内勤工作的实践经验与创新
上文已论及,公诉内勤工作包括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两大块。只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从而促进整个公诉内勤工作的进步。
(一)公诉内勤事务性工作之创新
1、以司法文书的有序管理为基础,协调好其他事务性工作。
规范化之后,我科新增司法文书近100种。为了更好地管理文书,笔者采用了以下新办法:
其一,设计、订做专门的文书陈列柜。文书陈列柜设计成条格状,在收纳格下标注所纳文书名称,方便办案人拿取。
其二,做好法律文书的归类工作。将司法文书按公诉工作流程进行排列,将办案人从漫无边际的查找工作种解脱出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
其三,设计专门的文书使用登记本。笔者在科内制定重要司法文书使用登记制度,促进文书管理保密工作的落实。
2、建立“即时归档”制度,按照材料、文件的性质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
档案归纳、整理工作是公诉科内勤的一项重要职责。有效、及时、全面的归档工作既是固定了工作阶段性成果,也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了历史性的参考、比对资料。档案资料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案卷材料,即已结案、装订的诉讼材料;第二类是业务工作中产生的经验材料、分析材料和上级机关发文;第三类是日常事务性工作产生的收据、说明性材料等。对这三类资料的管理方法各异、各有千秋。
第一、对已装订好的诉讼材料,根据办案人交卷情况建立严密的登记制度,对交纳的时间、案卷内页的缺损情况进行登记,有必要补正的立即交给办案人补全。笔者与档案室建立良好的沟通,分季度移交案卷,并对移交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对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笔者分门别类进行归纳,建立专门的文件夹收纳整理。例如建立专门的“案件质量分析文件夹”、“工作总结文件夹”、“会议记录文件夹”等,年末对文件夹中的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即可提交档案室封存保管。
第三、对日常事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收发条据,笔者拟按照年份进行总结。方法很简单,购买或是制作页面比A4纸稍大的“粘贴簿”,将事务工作中的条据粘贴在页面上,并在空白处进行说明,标注时间、接口单位、责任人等。在粘贴簿首页编撰目录,按时间排序。对收发条据进行有效管理,可使事务性工作有序、高效,一旦出现问题即可责任到人,便于实现院内对科室的管理。
尽管以上三类材料归档方式各异,但都强调“即时归档”四字,做到有档即归、登记在案、责任到人。
3、建立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专物专用、杜绝浪费。
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公物私用、浪费办公资源的问题,内勤建立公物使用登记制度,对办公用品的使用按办公需要进行分配和登记,有效杜绝浪费。
笔者认为,对公诉事务性工作的规制和革新关键在于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使事务性工作规范、有序,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奠定坚实基础。
(二)公诉内勤业务性工作之创新
公诉内勤业务性工作头绪复杂。笔者将在下文就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创新思路一一阐述。
1、统计工作中的技巧和探索
公诉内勤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就是统计工作,即案件信息的填报。统计工作是内勤工作的重点。
对所在院案件审查起诉信息的翔实、及时的报录具有重要意义。案件填报具有资料性价值,它为本科调整办案思路、高院和最高院制定和调整决策、把握本区犯罪动态提供第一手材料,它的质量高低、翔实与否与其他工作的展开息息相关。
如何实现统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统计工作的小技巧
公诉科内勤一个月须报送案卡数百条,难免出现错误报录的情况。有的同志采用手录与机录先后进行的方式以避免录入信息出错,即将案件信息手录在表上,再对照手录的表格在计算机上实现检察系统软件的录入。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固然精神可嘉,但是效果并不一定就好。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可以通过随案随录加以改善。所谓随案随录,就是每天根据案件的受理、审结、审理、判决等一系列情况予以当天报录。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出错,而且将报录工作化整为零,减轻了工作强度、缓解了集中报录的窘迫。
此外,随案随录还可及时发现具有报道价值的典型性案例,公诉内勤可将其加工为信息、情况反映乃至于通讯材料、案件纪实等多种体裁的文字材料,可谓一箭双雕。相反,月底利用手工报录再集中计算机报录就难免错过了加工案例的绝佳时机,可谓暴殓天物。
(2)以统计工作为依托的思索
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把握社会犯罪之脉动是案卡的一项重要功能。所谓解放思想,在公诉内勤工作中首先便是延伸触角,在案件信息中把握规律,进而找到犯罪预防的方法。笔者认为,在统计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方可做到触觉敏锐、思维敏捷、思路广阔:
第一、对犯罪构成有一个系统而清醒的认识,在报录案卡时注意归类和总结。以犯罪主体为例,我们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追踪考察,在报录案卡时注重对该类案件的整体把握。除案卡的信息录入外,内勤可通过查阅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辅助办案人出庭支持公诉、参加训诫会等一系列方法系统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原因、特点等,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加重,内勤就可第一时间诉诸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加以研究。
第二、对刑法分则中的常见罪名有较好的把握,特别关注多发案件的发案情况、规律、特点,并在掌握大量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寻求预防途径进而提出建议。例如对交通肇事案件结合案发情况、本地区交通状况进行整体把握,就可撰写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调研文章,进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一定程度上控制本地区交通肇事的发生率。
第三、对近期高发案件保持高度敏感,注意总结和深入探究,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例如针对本地区汽车租赁公司屡屡受骗的现状,笔者曾根据案卡提供信息深入汽车租赁公司考察、探求原因,并结合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及时撰写调研及情况反映,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注意归纳总结本地区高发案件的规律,在撰写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时切忌简单的数字替换,而是在数字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的积累进行全面分析,使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成为一段时间内案件研究成果的总呈现。通过对案件质量分析报告的反思,又可找到调研分析的突破点。
总之,只有利用好信息报录这个工具,才能真正实现公诉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公诉内勤信息、调研、宣传工作中的实践和创新
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即是公诉内勤工作的难点,却也是容易出彩的地方。如何将这三项工作完成得利落漂亮,是值得思索的问题。
出色的内勤必须还是一个好“笔杆子”,能够及时将公诉工作的动态、成果传递出去。笔者认为需做到以下几点:
(1)对本科室动态有全面的把握,注重对科室文化的归纳和提炼,密切跟踪本科室在业务创新和综治工作中的进步。针对本科室成功的训诫会经验和法制“六进”中进学校宣讲法律的有益实践,笔者撰写了大量宣传稿件发表于市级和国家级刊物,效果显著。
(2)深刻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讲人性、促和谐,在此基础上用更为理性、成熟的视角观察问题,用生动、感人的笔触反映科室工作。我科近十年来化解矛盾百余起,笔者以此为主题撰写系列报道材料,树立本院良好形象。
(3)案件信息是公诉工作中一切具有实践性、区际性、现实性调研工作的基础,也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源头活水,只有重视数据报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信息调研工作的全面展开。
(4)内勤工作接触的是最翔实、最基础的案件材料,研究的重点也应该是最实在、最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笔者不赞成大框架、高起点、喊口号式的“高屋建瓴”,空洞无物的长篇累牍绝不能带来任何积极效应。我们应从细微处着手,或反映案件情况,或提出整改建议,一句话——实实在在,言之有物。
(5)客观公正地评价案件事实之余,站在人性的角度剖析原因。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社会、教育等等均是人性发生畸变的可能因素。当我们在法律的考量之外再赋予人性的拷问,必能使作出的评析更加深刻、到位。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199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