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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26:55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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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第一条 为了调动单位 (含集体,下同)和个人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安全工作,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劳动安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对劳动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伤亡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成绩。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一)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二)在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尘毒危害防治中有发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救中做出贡献;
(四)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和监督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事迹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由市 (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推荐,省劳动厅考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对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的成员,企业可发给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分之一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在本企业奖惩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企业职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也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第九条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因劳动安全工作先进受两级以上人民政府 (含地区行政公署)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金按标准最高的计发,不得重复发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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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已经2009年1月15日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条 从化、增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从化市辖区内由广州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污水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第九条 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市政府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安排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进行环评审批。

  第十条 从化、增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行使日常监督、排污收费、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拆除等监督管理权。

  第十二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符合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各区规划分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各区规划分局的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档案,应当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各区规划分局和县级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和落实经济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各区国土分局和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

  第十七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

  (一)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资金监控及使用监管;

  (三)审查备案委托拆迁合同;

  (四)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六)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七)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

  (八)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及出具房屋拆迁证明。

  第二十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土地登记所涉及的土地勘测成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从化、增城市国土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初步设计审批;

  (二)接驳核准;

  (三)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在省市管辖河道(珠江水道、增江、流溪河等)上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跨行政辖区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从化、增城市的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水务审批以及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确定的道路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二)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

  (三)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核准;

  (四)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第二十七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古树名木除外);

  (二)占用绿地。

  第二十八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19棵以下,古树名木除外);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九条 从化、增城市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市政园林审批。

  第三十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布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说,为适应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要求,促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立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的总体要求,总局组织制订并审查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一项技术要求,现批准为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要求(暂行),予以发布。
  广播影视技术行业要求(暂行):《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该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技术要求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附件: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