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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55:49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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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要意义

菜篮子工程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2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菜篮子工程取得显著成效,生产成倍增长、市场供应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消费需求、稳定社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菜篮子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发展变化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基本自给能力有所下降;在农村主体劳动力大量转移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增多的情况下,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依然滞后;在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快向优势区域集聚的同时,市场流通设施建设滞后,产销不平衡、收益难保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措施并未得到有效落实,难以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提高的质量消费需求;在国家重视和不断完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调控措施的同时,“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手段相对缺乏,应对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异常波动的准备和措施明显不足。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是农业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菜篮子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按照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把这一惠及亿万群众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深刻领会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丰富内涵

《意见》是指导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要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与任务。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肉、蛋、奶、鱼、菜、果等产品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调控保障有力、档期供应均衡。

要树立统筹推进的科学理念。统筹销区与产区利益,在不放松优势产区生产的同时,加强城市销区基本自给能力建设,密切产区与销区协作的利益关系,发挥好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考虑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又关注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在国家规划和宏观调控下,以地方为主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既重视生产能力提高、又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既注重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又注重农业多功能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农业,实现菜篮子产品生产可持续发展;统筹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在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新基地,依靠科技支撑,稳定提高产量和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机制,增强信息服务能力,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菜篮子产业长期稳定发展。

要深化大中城市农业发展功能定位的认识。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制定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大中城市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菜篮子生产、流通、加工、质量监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相协调,大中城市郊区农业生产布局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农业发展战略布局规划。

要突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要求。以蔬菜、水果、茶叶、肉牛、肉羊、奶牛、生猪、肉鸡、蛋鸡、水产品等十种产品为重点,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带动园艺产品、畜禽水产品养殖标准化生产,建设一批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基地、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夯实稳定发展基础;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上下贯通、检测参数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形成产地有准出、销地有准入、产品有标识的衔接配套制度,建立信息可得、身份可查、措施可举、风险可控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完善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体系。

要推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落实。合理确定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菜篮子重点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并将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产销衔接顺畅、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风险控制迅速有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纳入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三、扎实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已经启动,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积极谋划,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近期,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全面了解和深刻理解《意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奠定思想基础;要利用网络和其他媒体加强《意见》精神解释和工作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关心,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跨多个产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资源,形成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合力。

三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各地菜篮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分析菜篮子产业展形势,预测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在此基础上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指导大中城市做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为有计划地推进工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加强部门沟通。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创造更好的条件。

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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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3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5年3月27日
一、免去张成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德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凤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任命李景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赵希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四、免去王行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希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侯志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职务。
任命沙祖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
六、任命王凤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4月14日
一、免去周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成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黄桂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关登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金华(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桂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陈士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长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 耕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 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