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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4:21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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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4]224号


各县(区)经贸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加大工业投资,优化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工业结构,支持我市支柱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企业挖革改”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工业投资的资金。专项资金总量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保持相应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预算总量控制。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建立“合肥市工业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促进做好工业投资项目储备;
(二)鼓励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四)充分发挥主导企业的作用,调动主导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支持和带动配套企业发展壮大;
(五)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和引导加大对工业的项目投资,具体包括:
(一)我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主导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入;
(二)属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型材料等四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项目;
(三)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项目;
(四)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工业项目上;
(五)列入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扶持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和支柱产业配套奖励四种方式方式方式:
(一)项目前期费用补助。1、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需报经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在项目经核准开工一个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可研及论证费用,下同)的50%-100%给予补助。2、凡纳入“市工业项目库”的其他项目,经批准立项开工一个月后,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50%-100%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0%给予补助。3、项目前期费用不重复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上,以及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的项目上,在建设期内,按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30%-100%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工业项目,市按国家和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0.3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国家和省另有配套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的配套比例执行。
(四)支柱产业配套奖励。对我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中的主导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配套企业以及扶持的本地企业,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随征的地方税收入数,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配套企业的奖励资金,企业所在区按地方税区级分享比例承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调整与审批
第九条 市经贸委负责于每年8月15日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凡在我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于年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选择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扶持”。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于每年九月份,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据(可研及论证费用);
(二)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依据或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凭据;
(三)国家和省资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凭据;
(四)配套企业税收缴库凭证(税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由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专项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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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447号

1996-07-23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关于确定出国(境)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重申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确定出国(境)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重申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陆续选派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参加各种项目的培训。许多出国人员通过培训,学习了国外机械工业先进的科学、生产和管理经验,提高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扩大了单位对外交流的范围,推动了机械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近期由于种种原因,我局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打着“培训”的旗号组团出国,培训目的不明确,名为培训,实为创收,造成很坏影响。为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刹住出国(境)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解决当前出国(境)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局归口管理的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局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由局外事司归口统一管理。局外事司根据国务院引智办的政策精神,制定统一的培训方案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培训项目的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和结合行业情况,对外由局外事司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局内(包括行业内)可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外事司在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局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每年年初安排全年出国(境)培训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国家外专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加强对局系统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重要培训成果材料报国家外专局。
4.跟踪和扩大出国(境)培训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创造充分发挥培训归国人员的作用和条件。
三、局外事归口管理的国(境)外培训工作范围包括:
1.审批和监督局系统企事业单位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国务院批准的部委与外方签订的多边与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包括教育部、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人事部等有关部委、国家局的研修、访问和培训项目;
3.执行我局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或费用自理)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如AOTS、蒋氏基金、福特基金、斯隆教育基金等;
4.执行国务院引智办专款资助及向国务院引智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5.其他出国培训项目
四、对出国(境)培训审批的基本要求:
1.培训的目的明确,培训内容紧密结合行业和单位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解决技术和管理问题,特别是在国内培训难以解决的问题;
2.必须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年初已报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计划项目;
3.培训人员要严格按条件选拔,要与培训专业有直接关系,不搞照顾;
4.培训地点固定,收取培训费用相对合理;
5.国外承办机构合格(提供资信情况),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有效工作时间均能安排培训或业务考察。
对于假借培训名义出国的团组项目,局外事司将严格把关,不予批准。
各单位在申报出国培训项目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机械行业的工作重点,强化培训工作质量、效益和成果意识,重点加强机械工业重大科技攻关、资源综合利用、专业技术培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和跨世纪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坚决禁止无明确目的和无实质性内容、题目重复、人员拼凑的培训。在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械工业的人才培训,提高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水平,为机械工业的振兴和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