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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6:03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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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建人〔2004〕91号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接触来建设厅机关或第一个接听通过电话申请办事、咨询、投诉者的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所提问题,积极处理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提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



一、热情主动,以礼相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对来访群众,要按信访规定引导到有关部门受理。



三、答复办理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四、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备查询。



第五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首问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纪律惩戒



一、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拒绝、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处室、责任单位和首问责任人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纪律处分。



二、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厅人事处、办公室作为首问责任制的督办和管理部门,随时督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将其记录在案,年终考核时一并通报。



第九条 为塑造建设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整体管理工作水平,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厅直属企业、咨询机构,协会、学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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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通信是国家传达指示命令、组织经济活动、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交流和人民群众交往联系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其技术业务政策、技术体制和规划建设必须集中统一。为保证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国家的通信机密和通信秩序,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规定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为了纠正当前非邮电部门违反规定经营邮电业务、邮电通信秩序混乱的现象,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邮电业务由邮电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电信公用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信、电报、无线电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以及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邮票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非
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电部门提供的或自身配置的电信设施和线路对外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经营上述邮电业务的,不予登记注册。
军队、铁路、交通、石油、电力等部门由于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可以建设供本部门专用的通信设施。
二、设立邮电通信企业应报经邮电部审查同意。申请单位在经邮电部审查同意后一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三、现有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本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须报邮电部重新审查。未经邮电部重新审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为邮电部门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应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有关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4月20日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是6个月,超过6个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是3个月,超过3个月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出现了不一致。


那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究竟是6个月还是3个月呢?笔者以为:


1.行政强制法是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高于法规、规章和各种法律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对行政诉讼法的阐释,系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法律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故应当以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准,即申请期限为3个月。


2.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早了行政强制法11年。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当以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准。


3.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在10年以后发布实施,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其中的很多规定十分原则,不少都是借鉴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许多内容受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社会背景所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民众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等公权力的制约也越来越严格。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法缩短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期限,限定为3个月是符合时宜的。


鉴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出现明显的矛盾,而且与当前的法制环境、与老百姓对行政执法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因此,笔者认为对《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规定为3个月。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