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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9:09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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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9号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打击认证违法行为,维护认证工作秩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的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下同)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或者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未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获得认可机构认可,擅自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予以公告。

第四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批准资格,责令其停止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从事虚假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

(二)出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认证证明文件的;

(三)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

第六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一)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认证工作基本准则的。

第七条 产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第八条 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认证跟踪检查职责的,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第十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含外国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批准资格的,自被暂停批准资格期间或者被撤销批准资格之日起,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批准资格的,国家认监委3年内不再受理以该机构名义提出的机构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认证基本准则的,由认可机构暂停其认证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由认可机构撤销其认证从业资格。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被暂停认证从业资格期间或者被撤销认证从业资格之日起,任何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不得聘用其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转让、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可标志、认可证书、认证证书以及其他认证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认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经明确规定认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对国家认证认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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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5]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05]11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教财[2004]20号)精神,针对当前部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 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05]11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教财[2004]20号),针对当前部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规定,严禁擅自立项、新增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要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告等形式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到“以票管费”,防止“白条”收费或者利用票据乱收费。各中小学要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票据集中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学校开票与缴费分离的试点改革,采取通过银行代收等办法进行收费。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中考费、住宿费、借读费等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杂费收入只能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其他基建开支等支出。对违反规定,导致学校运转困难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一费制”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

  第五条 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也不得从中收取管理费。对贪污、截留、挪用学校杂费收入的,将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一费制”收费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前需要,在学校所有的收费资金额度内,分批次提出用款申请,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将资金从县级财政国库专户中拨付学校。其中,大中型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市州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学校收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于每年11月初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在市州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给予奖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教育投入“三个增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贫困生入学的“四保”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投入的保障来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试析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原因及对策

翟伟 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工作之根本,整个队伍的精神面貌直接决定着公安事业的成败兴衰。面临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此,充分调动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则成为关键。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认识和了解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不利因素,如何最大限度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警察 ; 积极性 ; 原因 ;对策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现实意义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使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
首先,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实践证明,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双赢”效果。
其次,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大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在装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绩效。除上述因素外,其决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质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主动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再次,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本质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积极性本质上反映了警察维护阶级利益方面自觉能动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职业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地直接体现,因此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反映了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动机行为的程度。应该说,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本质,应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思想基础,以实现个人、集体、国家 相统一的利益为动力机制,以立足本职、爱国爱民、多做贡献、岗位成才为价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质利益及其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基础,又为经过一定的理性升华的思想所支配的动机行为。也可以说,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纪律、文化诸方面素质的综合的外在表现。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对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很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一) 管理体制不顺
1、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容易出现许多弊端。一些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公安机关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强制力量;人民群众说警察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有的人认为警察是专政工具、暴力机器;人大代表说警察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现行的经费机制也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渐渐突出。尽管国家财政拨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资,公用经费已所剩无几,还要支付水电、修车、燃料、办公、差旅等多项经费,甚至还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别说津贴补助了。警察也是一种职业,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要求坚持奉献,但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
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 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领导干部 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 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民警的积极性。
(三) 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负
1、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数量逐年猛增,现有的警力与繁重的公安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任务相比是杯水车薪。据调查,在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时,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民警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就是工作不积极的表现。
2、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警察身体健康的保护,没能保证警察的休息权。警察超负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着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导致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枪不入的钢铁硬汉。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饭一样会感到饿。可是这种需求与现实需要之间常常发生冲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牺牲的对象。
(2)与家人缺少沟通交流时间,导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离。警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为其精神归属的家庭内出了问题,必定会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心理压力大。作为半军事化管理的一支队伍,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无论何时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众求助就是号角,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是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定,时刻准备应付各种突发情况,民警的神经始终不能得到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4)长时间工作,身心疲惫,容易出现错误。警察身心的疲惫和高度紧张必然会导致反应上的迟钝和判断上的失误。
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从而使民警对警察这个职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反映在队伍问题上表现为队伍思想不稳定、凝聚力下降、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片面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和无私奉献精神,过于限制警察权利,忽视了对警察个人权利和执法权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案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2.社会对警察工作理解和对警察的宽容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
3.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年来,暴力袭警呈急剧递增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途径
(一)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教育是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核心动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知道人的正确行为,在行为上防止发生偏差。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
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是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社会特殊角色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职能决定其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大。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将艰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使民警面对需要与现实的差距,自我控制,调节心理失衡。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 理顺体制,强化警察的执法保障机制
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加大公安内部垂直管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和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管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经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意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支持配合执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
公安队伍现实还存在的问题就是警力不足。我们应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呢?一是科学配备警力数量,保证警力相对充足。根据各地区的面积、经济、人口、治安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地区形势需要的警力配备数量。二是提高警力质量。把好“入警关”,向素质要警力。首先以全国各专业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为主要警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加强对军转干部、社招人员的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其三,强化广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警务人员培训,使全体警务人员在知识存量、技术存量方面达到全面质量改进。三是改革现行警务管理模式。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而我国仍存在“大机关、小基层”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体制,极不适应现状,为此应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科技化。五是准确定位,减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动态治安防控网络,达到警力资源的有效组合。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
(四) 坚持从优待警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峻复杂,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各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警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调动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从优待警。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工作上从优待警。首先,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目前,监督警察执法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却明显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承担了一些维护警察权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浓重的监督警察执法的氛围中,对警察权益维护的依据显得很模糊。维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得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机构承担更多的维权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争取纪检部门、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支持和参与,依法及时处理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把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3.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警察身体健康,定期组织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对于特困警察,设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对加班警察尽量安排补休“充电”时间。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警察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可能帮助警察解决家属的实际问题。丰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警察精神,促进积极性,使其毫无顾虑全心全意工作。
(五) 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实施奖惩
现代心理学原理表明:社会群体中每个群体成员都有归属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公正的评价。要调动警察积极性,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实践表明,建立明确地让公众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务标准,是提高警务质量、加强警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标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一个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负责绩效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工作,领导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