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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44:02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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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办财[2009]6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9]33号)的要求,现就编制2010年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部属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部属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部属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部属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5〕48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包括:预计截至2009年底,行政单位的年末结余以及事业单位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结余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二)将公房出售收入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纳入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的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继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计2009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三)申请购房补贴预算应履行相关程序。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除符合上述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已经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并按要求对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同时,对拟申请的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预计2010年能够发放到位。

(四)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部属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可以考虑使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减少对财政拨款资金的依赖。

(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于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应当分别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之间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相互调剂。

三、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确保有关预算数据真实可靠。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填报工作涉及各单位的财务、房管、人事等相关部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业务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附件6)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数据真实可靠。特别是在填报《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和《2010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时,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对于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已经安排预算资金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部属京外单位编制在职职工购房补贴预算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口径执行,不得多报、虚报。如发现多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继续做好内部资金调剂工作。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结余资金以及公房出售收入安排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要继续做好相关资金的调剂工作,有关调剂办法及会计核算方式仍按照财综[200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做好与部门预算数据的相互衔接。《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与房管、人事部门相互配合,确保《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与部门预算相关数据衔接一致。部财务司审核发现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与部门预算相关数据不一致的,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调整。

(四)认真撰写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部属行政事业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应当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作出重点说明。对于部属京外单位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数额及具体分项目需求数额,要在编制说明中单独反映,并详细说明测算过程。

(五)按时报送预算报表。为方便各单位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请于2009年6月15日左右登陆农业部国有资产管理网(网址:zcgl.agri.gov.cn;用户名:zcgl;密码:528525)下载住房改革支出软件。各单位应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及附件报送部财务司(电子文档请发送邮件至zcgl@agri.gov.cn,或通过光盘报送)。

离退休干部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单独编制报送,部机关其他司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机关服务局负责汇总编报;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院本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原则和要求审核汇总后报送;部直属垦区各级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原则和要求进行审核,并由部农垦局汇总后报送。

(六)及时反映编制预算中的相关问题。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需要反映相关问题的,应当在向部财务司报送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各单位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部财务司联系(联系人:董明;电话:010-5919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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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卓长江烈士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卓长江烈士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卓长江烈士家属应如何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请示》(沪民优〔95〕第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颁发,由卓长江烈士的生父、母、继父、配偶、子女协商,协商不通,根据此案具体情况,可发给烈士的生母;
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烈士的生父、母、继父与烈士配偶协商,协商不通,烈士的配偶得一半,其余部分由烈士的生父、母、继父协商分配,协商不通,各得三分之一。



1995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1992)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国税发〔1992〕146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你省部分外商投资
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海关实行监管,将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销售产品视为出口,出具出口报关单,国内外贸公司购进视为进口,并办理进口手续,继续实行监管。国内外贸公司再将上述产品委托国内厂家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后出口。这种情况下,只要手续齐全
,可比照国税发〔1992〕146号文件中的有关免税办法办理,但请与海关协调,严格审查。



199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