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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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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并由主任会议对日程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第九条 下列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以及会议文件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会议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照《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十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头人大网站》或者《汕头日报》上刊登,对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年度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报告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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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3日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07号
━━━━━━━━━━━━━━━━━━━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粤府
[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
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到2009年,用10年时间,在进一步加强已建成的60个
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
省级自然保护区2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93个,使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
18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
区120个),管护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3.52%以上,在全省形成一个以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
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
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成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样板”,
作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保护好自然资源。
  (二)基本要求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标本陈列室、宣教中心、护
林站、了望哨,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关设施;修筑区内道路
交通网络,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
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的工作,能反映我省自
然保护区管护的最高水平、在全国比较先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
保护、科研、生态教育和生态旅游的重要基地。
  2.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宣教中心、护林站、了望哨,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常用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购置必要
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保护、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
的工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保护、科研、宣传教育
和生态旅游基地。
  3.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保护站点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使其能有效开展管护工作,成为当地科普宣传和环
保教育基地。

  二、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从2000年至2009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643万元,市、县财
政每年预算安排1698万元。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议案范围内的已建和
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交通、
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
建设。
  (二)资金安排标准
  1.省级资金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200万元,湛江红树
林保护区、始兴车八岭保护区、仁化丹霞山保护区、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各
补助50万元。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已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
自然环境状况,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珠江
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市;二类
为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三类为
粤北等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肇庆、云浮、惠州市。原则上,一
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5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150
万元;二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9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
助190万元;三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40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
区每个补助200万元。同类地区内的各个自然保护区的补助数额,将根据保护
区本身的面积、功能及建设基础等情况作适当调整。作为“样板”建设的国家级
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适当增加资金。增加的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的自
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中调剂。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0万元。
  2.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
  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
6∶1∶3的比例安排。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的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3∶
2∶5的比例安排。
  (三)资金计划管理
  1.资金下达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省级各主管部门推荐本系统的建设项目,
省林业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计划,经议案实施协调小组讨论,报省财政厅审核,
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达,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计委、国土资源厅、海洋
与渔业局、环保局。
  省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时,应备齐下述资料: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
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
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省资金和市、县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市、县资金要确保与省资
金同步到位。2000年度的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进行安排。
  2.资金下拨期限。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3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
任务,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在1-2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任务。
  3.资金管理。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依法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
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法规,加强对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特
别是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本议案的组织实施以省林业局为主,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和
环保局等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成立议案实施协调小组,由省林业局任组长,省海
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编办、计委等有关部门
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议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
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以确保协
调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把自然
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其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要把建设好自然保
护区作为各级政府考评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措
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四)每年年终,由省林业局汇总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的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府统
一组织验收。


                          广东省林业局
                        二○○○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小计
2000 8 20 28
2001 1 5 20 26
2002 1 4 20 25
2003 1 4 10 15
2004 1 2 10 13
2005 1 2 5 8
2006 1 2 5 8
2007 1 2 3 6
合计 7 29 93 129

说明:新建自然保护区中,有6个是由已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


附表二

自然保护区建设年度进度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合计 2000 9 7 2 18 2001 1 1 5 7 2002   7 5 12 2003 1 7 5 13 2004 1 5 6 12 2005   7 6 13 2006   5 16 21 2007   9 18 27 2008   1 20 21 2009     37 37 合计 12 49 120 181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期为2—3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期为1—2年,表中所列均为第一年安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数量。
   2.深圳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分
   别由深圳市和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负责安排,表中未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