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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23:42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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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02号


《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8年4月22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重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扶助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复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
(1)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
(2)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
(3)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4)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5)乘坐飞机、汽车、轮船、火车时,民航、交通、铁路等单位应当给予优先购票、优先登记等服务;
(6)免费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
(7)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 、婚前检查费,并给予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安排住院床位等服务。
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减收百分之二十的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手术费。
贫困精神残疾人可以定期到户籍所属街道(镇)精神病防治站(点)免费领取治疗用药。
聋、脑瘫、智残、孤独症等贫困残疾儿童,在公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免缴康复训练费。
第八条 农村住房困难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村委会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的,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有关管理费、建房手续费;属拆迁户的,优先安排领取补助费。
残疾人家庭符合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第九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第十条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确保将其纳入保障救助范围。
已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每年可以向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标准及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邮电、银行、医疗、旅游、外事和公安出入境等单位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的辅助设施,张贴“残疾人优先”标志。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各级司法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免缴法律咨询费。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并适当减免律师费。
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办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实现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为本地区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残疾人职业训练基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保障其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职工本人残疾或其配偶是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实施下岗减员时,应当给予特殊照顾,保障其适宜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残疾人申请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在办理验照或企业年检时,应当给予优先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对农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免予负担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的照顾。
鼓励、支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
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残疾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就业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提供的劳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税务部门给予免征车船税的优惠。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及其子女的文化教育,开展扶教助学。
经民政部门确认为贫困家庭,其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子女,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杂费减免;在内宿制学校就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被大、中专院校(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录取的,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性的学杂费补助。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补助办法、标准及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根据实际配套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保障本辖区范围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文化事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康复健身、体育健身、运动比赛、运动训练等体育活动。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文化、教育和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艺术培训和演出等活动,帮助残疾人开展科学和技术创造性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科学事业。
残疾人有组织地使用文化、体育设施的,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给予免费或者租金减半优惠。
第二十二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或手语等专题节目。
电讯、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逐步建设无障碍信息平台,开展盲人定位、语言短信、盲人读报与聋人信息互换等服务,帮助盲人与聋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安装广播、电视、电话时,广播、电视、电信等单位凭其提供的《残疾人证》和低保、贫困证明,可以给予减半或免予收取安装费的优惠。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持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特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特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 月1 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颁布的《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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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你有什么权利强制公民捺手印

黄俊锋


近日笔者到某法院为朋友代领案件执行款,在办完手续到出纳处领支票时,被要求在收条上签字并捺手印,笔者提出自己有文化会写字,在文书上签字即代表自己的意思表示,再捺手印是否多此一举?出纳说你不按手印,这钱断然不能给你,他拿出一份某中级法院有关发放案款的文件,上面赫然写着: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领款时必须在收条上签字并捺手印。
笔者虽不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通过自学取得了律师资格,平时也爱替人打个报不平。这次为了尽快领到钱,无奈只好极不情愿地捺了手印。回来以后查阅了一些法规、文件,越想越觉得心里堵得慌,有一些话不吐不快。
查遍现行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提及“手印”这个词,在规章、司法解释中,虽有提及,但也是作为签字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没有一部规章、司法解释规定了必须按手印的情形。对自然人的签字、盖章或捺手印问题有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2002年6月11日)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令第57号,200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998年7月8日)第20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第22条:“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知道,签字是自然人在书面材料中确认自己意思表示的主要形式,而捺手印只是在极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不会写字)的补充形式。在笔者前面提到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强制笔者捺手印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被要求捺手印的情形并不鲜见,在司法、行政等的执法部门尤甚。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某些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捺手印(执业律师可免);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某些房屋管理机关要求当事人在某些文件和图纸上捺手印;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调解过程中,某些公安机关也要求公民在笔录或其他文字材料上捺手印。在不会写自己名字的成年公民的比例只占全社会成年人总数很小部分的今天,“捺手印”真的那么重要、那么不可替代吗?如果真的非常重要,那为什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上,在通知上,在法律文书上,在工作总结上,在汇报材料上却从来不捺手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中国已加入WTO,日益与国际接轨的今天,在广大人民群众人格权利意识空前提高的今天,为什么还有些执法部门强调使用“捺手印”这种不方便、不文明、不卫生,对执法相对人不尊重的方式呢?原因其实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流毒还没有肃清,官尊民卑的“官本位”思想在作祟。
在这里,我要大喝一声:执法部门,你没有权利强制公民捺手印!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1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中央企业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科技部 3
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4
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国际招标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7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国家民委 8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设立硕士学位授予点资格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9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设立博士学位授予点资格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32号)
10 国家民委所属高校年度招生、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1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面向全国招生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2 河北大厂高级实验中学面向西部民族地区招生计划审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教民厅函〔2007〕1号)
13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4 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文字方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安部 15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6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 19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0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 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国土资源部 2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环境保护部 2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2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道部 27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部 28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
农业部 29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审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30 部级质检机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商务部 31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4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35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文化部 36 香港、澳门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卫生部 37 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 38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海关总署 39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0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1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税务总局 42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3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工商总局 44 商品展销会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5 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 《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45号)
质检总局 46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7 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48 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49 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50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电总局 51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出版总署 52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3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4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兼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5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合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6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分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7 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8 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59 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体育总局 60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1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林业局 62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63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64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65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66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67 森林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国务院关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151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工字〔1987〕338号)
68 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69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方案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2〕13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70 建立鸟类环志站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71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72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变更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73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
国家旅游局 74 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国家宗教局 7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7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77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中国气象局 78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银监会 79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80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81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82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证监会 83 证券公司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
8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保监会 85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6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7 保险经纪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8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9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监会 90 供用电监督资格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档案局 91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92 中央专业主管部门成立档案馆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粮食局 93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94 陈化粮销售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防科工局 95 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6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烟草局 97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8 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海洋局 99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种类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100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中国民航局 10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邮政局 102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
国家文物局 103 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4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105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
国家中医药局 106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 107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8 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9 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0 金融机构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入市安排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1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2 出口单位远期出口收汇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13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商务部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广州市、沈阳市)
4
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5
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6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7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8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
9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0 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1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2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3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1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6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7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8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9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0 限额以下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1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3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4 限额以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5 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产业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6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除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7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
28 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审批(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9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0 外商投资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审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1 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3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4 限额以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6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文化部 37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8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质检总局 39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1 泵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4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5 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6 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7 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8 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9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0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1 冶炼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2 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4 摩托车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5 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6 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7 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9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60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61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体育总局 62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监管总局 63 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4 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外专局 65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66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文物局 67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68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69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0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1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