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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50:06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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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质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
(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 翻译质量及技术要求
1.1 基本要求
1)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遵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2)标准的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都应全文翻译;脚注、附录、图、表、公式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3)强制性条文的翻译必须准确无误,译文用黑体字注明。
4)译文的内容、术语应当准确,语法应当恰当,行文流畅。
5)标准中的典型语句、术语、计量单位、专业词汇应当前后统一。
6)标准翻译稿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等应当规范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图表、公式的编号应与原文相一致。
1.2 具体要求
1)数字表达应符合英文表达习惯。
2)标准中的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公式应直接引用原文,时间、货币、标点符号可按英文惯例翻译或表达。
3)日期按译文语言,应采用公历,按月、日、年顺序排列(例如,December 1,2006)。
4)术语的英文翻译,应以中文版中的英文术语为准。如果中文版中英文术语表达不准确或出现错误,应由翻译人员与编制组共同商议后做出必要修正,并在译文中注明。
5)标准名称应以中文版的英文译名为准。如果中文版标准名称的英文译文不准确,翻译人员可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6)人员的中文姓名译成英文时,采用标准汉语拼音。外籍人员的姓名应按其原姓名或相应的英文姓名表达。地名、团体名、机构名,使用惯用译名。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其他文件、著作、文献名称采用既定译法。
8)缩写词首次出现时,应附注全称译文。经前文注释过或意义明确的缩写词,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
9)译文的章节条款项的编号,应与中文版一致。
10)对我国独有的直译较难的词,可以意译,也可采用汉语拼音,必要时可加附注。附注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在第一次译出处附注,二是在译文的适当地方统一附注。
11)译文的句式结构或修辞方式应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
2 典型用语的翻译
2.1 封面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Provinci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4)×××发布
Issued by ×××
例如: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年××月××日发布(例如,2006 年5月23日发布)
Issued on M D,Y (Issued on May 23,2006)
8)××××年××月××日实施(例如,2006 年5月23日实施)
Implemented on M D,Y (Implemented on May 23,2006)
9)××××版
×××× edition
2.2 扉页用语
1)主编部门
Chief Development Department
2)主编单位
Chief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3)批准部门
Approval Department
4)施行日期
Implementation date
2.3 发布通知或公告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通知
Notice on publishing the national standard of ×××
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publishing the partial revision of national standard ×××
5)现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
×××has been approved as a national standard with a serial number of ×××
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are compulsory provision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7)原×××同时废止
×××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8)本标准(规范)共分××章,其主要内容为
The standard(code) comprises ×× chapters with the main contents as follows
9)本标准(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is in charg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standard (code) an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10)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xplanation of specific technical contents
11) 本规范由×××组织×××出版发行
Authorized by ×××, this code is 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by ×××
12)继续有效
be valid as usual
13)复审
Review
14)备案
Put on records
15)备案号
Record Number
16)附加说明
Additional explanation
2.4 前言用语
1)前言
Foreword
2)根据建设部建标[×××] ×××号《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 Jian Biao [×××]NO. ×××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MOC) - “Notice on Prin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Plan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in ×××”
3)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The provision(s) printed in bold type is (are) compulsory one (one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4)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
All relevant organizations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sum up and accumulate your experiences in actual practic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is code. The relevant opinions and advice, whenever necessary, can be posted or passed on to ×××
5)参编单位
Participating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6)参加单位
Participating Organizations
7)主要起草人
Chief Drafting Staff
8)日常管理
Routine management
9)具体解释
Specific explanation
2.5 目次用语
1)目次(目录)
Contents
2)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3)术语和符号
Terms and symbols
4)附录
Appendix
5)本规范用词说明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6 总则用语
1)为了×××,制定本规范
This code is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
2)安全适用
Safety and usability
3)经济合理
Economy and rationality
4)本标准(规范)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applicable to ……
5)本标准(规范)不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not applicable to ……
6)新建、扩建、改建
Construction, extension and renovation
7)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this standard (code), but also those in the current relevant ones of the nation shall be complied with
2.7 正文用语
1)必须
Must
2)严禁
Must not
3)应
Shall
4)不应
Shall not
5)宜
Should
6)不宜
Should not
7)可
May
8)不可
May not
9)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0)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
11)应按×××执行
Shall comply with ×××
12)遵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3)符合表×××的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specified in Table ×××
14)按照表×××的规定(要求)确定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ose set out in Table ×××
15)按下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equation
16)按下列公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formulae
1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If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is met, …… shall ……
18)式中
Where
19)注
Note
20)图
Figure or Fig.
21)大于
Be larger than
22)小于
Be less than
23) 等于
Be equal
24)超过
Exceed
25)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Current relevant standard of the nation
26)现行国家标准
Current national standard
27)一般规定(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28)基本规定(要求)
Basic requirement
29)特殊规定(要求)
Particular requirement
2.8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译者按下列翻译)
原文内容: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英文翻译:
1. Words used for different degrees of strictness are explained as follows in order to mark the differences in executing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code.
1) Words denoting a very strict or mandatory requirement:
“Must”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must not” for negation.
2) Words denoting a strict requirement under normal conditions:
“Shall”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all not” for negation.
3) Words denoting a permission of a slight choice or an indication of the most suitable choice when conditions permit:
“Should”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ould not” for negation.
4) “May” is used to express the option available, sometimes with the conditional permit.
2.“Shall comply with…”or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is used in this code to indicate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other relative standards and codes.
3. 标准化常用词的翻译
3.1 标准化及标准文件
1)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2)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
3)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4)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5)地方标准 provincial standard
6)企业标准 company standard
7)规范 code
8)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9)通则general rule
10)规程 specification
11)规则 rule
12)强制性标准 mandatory standard
13)推荐性标准 voluntary standard
14)法规 regulation
15)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
16)强制性条文 compulsory provisions
3.2 标准文件的结构
1)目次 content
2)前言 foreword
3)范围 scope
4)引用标准 normative standard
5)术语 terms
6)符号 symbol
7)测试 testing
8)试验 test
9)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10)试验报告 test report
11)分类 classification
12)附录 appendix
3.3 标准文件的层次划分
1)章 chapter
2)节 section
3)条 article
4)款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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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捡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先任命为副市长,再决定为代理市长。
第八条 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第九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
第十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应先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
第十一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二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十五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提名人或被委托人应到会说明任免理由,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被提名人重大问题的,提名人或被委托人应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被委托人须到会说明任免理由,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必要时被提名人应到会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名人提出有重大问题,足以影响其任命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撤回人事任免案,应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任免案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名。两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决定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离职时间的公布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应于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第二次会议上任命。个别确需推迟任命的,市长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未被提名任命原任职务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和业务范围变动,应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在职期间逝世的,应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离休或退休时,应经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或决定免职后,再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员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如果担任或履行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在市人大常委会所任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撤销职务案可以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撤销职务案必须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写明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提供有关材料,提案人应到会回答询问。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陈述意见或书面陈述意见。
撤销职务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参照本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7日

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泉政文〔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有50家以上企业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人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调委会主任由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一名领导担任。
调委会在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调委会的任务
㈠(一)调解本乡镇(街道)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㈡(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纪守法,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㈢(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㈣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
(五)㈤协助企业、村(居)建立调委会并对辖区企业、村(居)调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一)㈠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劳动保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解。
(二)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㈢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名单应及时报送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五、调解员上岗条件: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熟悉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经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处事公道;具备胜任工作的文化程度。
六、调解员由乡镇((街道))调委会聘任。聘任范围: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等单位符合调解员条件的人员。调解员名单应及时报送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员任期3年,每3年聘任一次,可以续聘。
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严重失职时,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七、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八、在调解活动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调解规则;配合主持人调解;不得激化矛盾;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九、当事人以书面方式向调委会请求调解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在3日内受理。调委会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调委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受理劳动争议调解,应当登记造册存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根据需要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参加调解,其中一人为调解主持人。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调委会应当予以调换。
十一、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了解申请人的要求及理由,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劳动争议的事实和情节,制作调查笔录或调解笔录,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十二、调委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十三、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案。
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笔录等案卷材料。
在调委会调解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断。
十四、经调委会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劳动争议事项;
需确认的事实;
协议内容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调解书应加盖调委会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十五、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效内就原争议事项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调委会应当配合劳动仲裁机构对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十六、对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1、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请求变更调解协议;
3、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4、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5、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仲裁委申诉。
十七、劳动仲裁机构审理涉及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充分注意原调解情况,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确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
仲裁前的调解情况应在裁决文书的事实部分予以表述。如调解协议属自愿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应在裁决书中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如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八、县((市、区))劳动仲裁委应当加强对调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例会、学习、考评等规章制度。
十九、县((市、区))劳动仲裁委负责解答、处理调委会或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调委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案件的调解活动;对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十、县((市、区))劳动仲裁委负责调解员的资格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二十一、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督促、落实调委会的工作、办案经费。
二十二、本工作规则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工作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