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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的构建的设想/郭兰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02:32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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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原则
法的原则决定着一项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以及国际刑事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确立以下基本原则:1、效率优先,程序从简的原则。对于急需救助的被害人,进行应急补偿;对于案件久拖不决的,进行临时补偿。2、以人为本,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在难以确定赔偿额的情况下,天平的砝码应当向被害人倾斜,而不能向罪犯倾斜。各种补偿宁多勿少。如果补偿额大,可以发挥防止犯罪的功效,其超过标准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补偿额不足,必将引起某种恐慌。就惩罚犯罪而言,补偿额不足意味着罪恶获得了胜利。3、政府为主,多方援助的原则。
(二)补偿对象和条件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必须对国家补偿的对象予以限制,应以补偿能解决被害人之迫切需要为条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限定为无辜的、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者及其近亲属为宜。关于财产损害,比较而言,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相对要轻,并且,财产损害的恢复没有人身伤害那么迫切,可以延迟,等待赔偿。不过,等以后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害纳入其内。
补偿条件是国家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各国的法律性质不同,补偿的条件也就相应的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情况以及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被害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补偿: (1)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无过错或者承担很小的过错。 (2)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不具有亲属关系。(3)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而造成了生命、健康的极大损害。(4)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那里或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补偿范围和补偿金的来源
补偿可分为物质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补偿。对于补偿金额大小各国规定也不相同,但一般都规定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上限的目的在于控制经费预算,减少财政负担,而规定下限的目的在于避免小额诉讼之不经济。鉴于补偿金具有“慰问金”的性质,加上我国经济条件有限,因而数额也不宜过高,应借鉴美、英等国采用最高限额制。
补偿金的来源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方面。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实施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拨款,现阶段补偿资金可有以下几种来源: (1)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这部分财政拨款可由国务院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的适当比例); (2)没收犯罪人的财产; (3)对犯罪人所处的罚金; (4)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在犯罪人服刑期间所创造的部分劳动收益; (5)法院收取的部分诉讼费; (6)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募集的部分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补偿的裁定机构和程序
被害人补偿的裁定机关因国而异,在我国,我们认为法院作为被害补偿的裁定机构较为合适。理由包括:(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检机关时,因为没有最后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无定论。(2)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的数量。(3)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审终审制,这样也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
为防止被害人在国家补偿程序中再次被害,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国家补偿程序,使符合条件的被害人都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补偿。基于国情,我们可以将我国的补偿裁定程序作如下设定。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补偿程序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利告知(2)申请 (3)调查 (4)决定 (5)执行 (6)救济。
(四)国家救济的公开与监督
救助公开与资金监管。一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情况定期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纳入审计部门审计的范围,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错误救助的纠偏与。各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都规定了错误救助情况下受益人的救助金返还义务。我们应当借鉴这一规定。导致刑事被害人救助出现错误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而:一是救助的建议和决定机关错误给予救助;二是不应当获得救助的人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救助。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救助的情形后,及时向政法委相关管理机构报告,要求被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返还救助资金,并要求追究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救助者的相关责任。
正如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所言,“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通过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架构以矫正被破坏了的正义,平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至于因受害而陷入贫困潦倒的境地,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被害人逆变,从而控制社会犯罪总量,建立起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和稳定的预期,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衡平。
参考文献:
[1] 粱玉霞.刑事被害人补偿刍议[J].法学研究,1998,(4).
[2] 张亚军,翟海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河北法学,2009,(3)
[3] 沈红丽,对构建被害人长效专项补偿机制的探讨[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7)
[4] 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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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07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大高学历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发挥高学历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的原则,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相结合的办法,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长期调入,也可短期服务。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而本市又无法满足的层次比较高的实用型人才。主要指:信息技术人才、精通国际经贸的涉外人才、经济管理人才、社会科学人才以及适应我市行业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等。具体行业包括:教育、卫生、农牧、水利、石化、煤炭、环保、建筑规划、公路交通、文化艺术、财政金融等。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1、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能满足我市某一方面工作迫切需要的三十岁左右的高学历人才。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成果显著或取得重大荣誉的、能填补我市某一学科空白或攻克科技难关的、我市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年龄在四十岁左右的高职称人才。
  3、在从事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开发带动新产业、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拔尖人才。
  4、技术成果在我市有转让潜力、投资前景广阔的各类特殊人才和实用型高级技工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1、对引进的人才,解决其安家补助、薪酬及工作启动经费,解决其配偶工作调动及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
  2、对短期引进的人才,可按工作需要、工作任务及成果转化,劳动价值、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服务期限等,由主体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就待遇等有关事项协商产生协议,按引进人才的程序逐级论证确定。
  3、对长期引进的人才,除正常执行我市现行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是否实行年薪制、月薪制,以及需要何种优惠政策、解决什么实际困难等事宜,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产生协议,并按引进程序逐级论证确定。
  4、引进人才的单位若满编或超编,编制部门单列引进人才专项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
  1、引进人才须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先提出申请,报送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引进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关待遇及优惠政策和需要解决的相关困难和问题等。
  2、对用人单位经考察有符合条件的拟引进对象,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委办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视其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及同行专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论证,并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专业水平测评。
  3、对用人单位申请报告未涉及具体引进对象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考察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并按程序会同市编委办及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综合考评。
  4、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将申报引进的相关事项及拟引进对象的考评结果整理形成正式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5、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联合发给《庆阳市引进人才通知书》。
  6、用人单位凭《庆阳市引进人才通知书》协助引进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有关协定事项。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才引进业务的协调受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解放军总参谋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文件)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已于2007年7月全面启动。军用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组成部分,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部署同步展开。为保证军用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军用土地调查重要性

  开展军用土地调查,查清军用土地利用状况,是按时、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需要,也是加强军用土地管理,维护军用土地合法权益,实现军用土地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调查,查清军队管理使用土地的分布、权属、面积和利用状况,掌握准确的军用土地数据,建立和完善军用土地的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军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提高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为军用土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提供支撑,进一步提高服务军队建设的能力。

二、明确职责,严密组织军用土地调查

  鉴于军用土地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用土地调查由军队用地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相互配合完成。军用土地权属调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军队配合完成。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依法及时解决;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划定工作界线,但不作为确权的依据。军用土地的测绘和内部调查工作,由军队组织完成。军队农副业等生产用地和军马场用地的土地调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军队用地单位配合完成。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的非军用土地调查,由军地双方协商、共同组织完成。

  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由军队团以上土地使用管理单位到相应军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三、密切配合,圆满完成军用土地调查任务

  军用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为保证军用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军地双方应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国防、安定团结、依法依规、协商解决的原则,及时解决军用土地调查、登记、发证中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军队保密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军用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是军用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确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加快军用土地的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军队各大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件发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团以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