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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离婚/王姗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3:47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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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离婚

王姗姗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离婚的原因
现如今,我国离婚案件的原因大多为: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一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在现实社会中,父母可以因为任何理由而离婚,离婚的双方是解脱了,可是父母离婚后,却给子女留下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尽抚养教育之责。由于子女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与关爱,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念模糊.情感受到压抑,容易产生自卑、冷漠、绝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也居多,而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多也都是因为父母离异,无人问津,没有人进行很好的监管及教育,因而从因果上去分析父母离婚可能直接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特别是子女没有了父母的关爱,长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结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压抑,自卑积累后思想感情发生一定变化,会有一个从良好到一般再到颓废的演变过程,后果是违法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确认婚姻调查的合法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在法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受到严重冲击。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委托他人对配偶进行调查,所以,婚姻调查公司也逐步兴起,而随之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在民法方面考验着立法者。
综上所述,家庭和婚姻问题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和谐必须从家庭抓起,必须从家庭矛盾纠纷的状况入手,从离婚的原因出发,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婚姻稳定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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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6]1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
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税务部门经费预算管理,从2006年起,实行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费基数。以市财政2003、2004、2005年3年实际拨付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经费剔除一次性项目经费后的平均数,分别作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06年度经费基数。经测算,市国税局经费基数为115万元,市地税局经费基数为795万元。若市国税、地税部门完成2006年度市级税收任务,经费基数予以保证,完不成按比例扣减当年基数。
二、奖增量。奖增量是指对实现市级税收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按增收额乘以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标准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经费基数(不含固定补助),除以国税、地税部门2003、2004、2005年3年实现的市级税收收入平均数确定。经测算,市级税务部门经费奖励标准为2.07%。
三、奖基数。奖基数是指从2006年起,对市级税务部门税收增长给予奖励的同时,相应增加下一年度的经费基数,具体数额以当年奖励经费数额乘以当年收入增幅确定。
四、税收收入审查。市国税、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审计检查出并补缴入库的各项市级漏税和欠税,分别作如下处理:漏税部分,在计算税务部门经费补助时从税收收入实现数中扣除;欠税部分,在计算税务部门经费补助时,只计算当年奖励经费,不计算下年度奖励基数。对经批准可跨年度缴纳的税收,经确定后当年未入库部分,可计入当年收入数,相应计算奖励经费和奖励基数,但在下一年度计算奖励经费和奖励基数时相应扣除。
五、税收收入混库处理。对于将属于区县级收入混入市级收入的,一经查出,首先退回混库收入,并按照混库额的10%分别扣减税务部门经费和混库区县的财力。
六、执行期限。本办法从2006年度开始执行,期限暂定3年。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05号



《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 1日起施行。



市长 苏青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遵循行政监督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包括以下种类:

(一)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各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督:

(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

(四)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六)行政许可部门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二章层级监督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和旗县区监察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部门,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纳入目标考核。

上级行政许可部门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有建议其所属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的权力。

第八条 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要定期向上级行政许可部门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

(二)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

(三)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九条上级行政许可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定期、不定期检查;

(二)抽样检查;

(三)案件评审(评查);

(四)工作评议;

(五)行政复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条上级行政许可部门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进行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主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非法指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

(四)非法限制外埠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市市场等。

第十一条上级行政许可部门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方式,对下级行政许可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章文件审核监督

第十二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先行审核。对非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提出不得制发的审核意见。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报送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先行审核。对设定和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审查。

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设定行政许可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需要引用相关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名称、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完整表述,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规定增设许可条件。

第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报备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曰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具体落实。

第四章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建立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察,对以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许可部门所属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

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在做出处理决定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行政许可,在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批准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核查,以被许可人是否伪造材料骗取行政许可、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是否履行法定许可义务为主要内容。

被许可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批准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曰常监督和检查,保障被许可人持续符合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步骤;

(三)建立检查档案。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结果和个案查处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逐步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通报制度,对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存在问题、纠正违法行为措施等,通过互联网系统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非法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应当登记造册,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检测。

第六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行政许可的名称、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过领导接待日、行风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

受理的举报,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电话、信访件所反映事项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本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3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