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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吕春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32:57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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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

吕春野


【摘要】:随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现实中方兴未艾的公众参与实践或许会藉此获得强有力的制度性支撑,同时,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当今世界的信息化与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尝试性解读,或许会有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互联网

一、引言

  在一个以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法治化、文化的多元化为时代标签以及整个世界日益信息化与全球化的现代社会里,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化时代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构并不断发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是法治先进国家的重要标志,亦是法治后进国家需不断努力前进的方向。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蔚然兴起以及国内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颁布,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
实施。

  公众参与在中国早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新鲜事物,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层面都已有大量的公众参与实践,公众参与在中国的民主化道路上俨然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不无尴尬的是,中国式公众参与的软肋与深层次的硬伤—公众参与的虚置与形式化—依然在隐隐作痛,刺伤着每个坚守民主信仰并实践参与行动的现代公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与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基础性制度,[1]其可预期的制度价值正承载着无数民主斗士与一般公民的无限希冀和期待。互联网是21世纪的时代标志,网络作为政府信息的新型载体与依托,给政府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更加多元化与便利化的公开方式选择,开辟了公众参与的新路径,同时也给中国的公众参与民主实践带来了新鲜的气息。本文尝试着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分析基点与媒介,对有关《公开条例》实施前的公众参与图景,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及互联网与公众参与等方面作一点初步、肤浅的分析与梳理,以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尝试性解读。

二、公众参与在中国—《公开条例》实施前的公众参与图景

  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思维下,中国未曾摆脱“威权行政”桎梏的束缚,国家的触角延伸至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更多的是作为国家活动的对象或客体而存在,由于公民法律意义上主体地位与独立利益的缺失,普遍、有效的公众参与在中国几乎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随着20世纪90年代国家经济政策与制度理念的变革、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民主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社会结构开始经历深刻且意义深远的“社会主体结构由一元化—多元化”[2]“社会关系结构由身份社会—契约社会”[3]的变迁,开始摒弃传统的单方性行政管理的做法,鼓励、倡导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行政等活动,“协商行政”、“民主治理”的现代治国理念开始在萌芽、扎根。

  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4]和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1997年的《价格法》、2000年的《立法法》和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1989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在不同的制度层面上彰显着公众参与精神。这些法律以及其他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有关公众参与的整体性制度框架。[5]在这些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指引与推动下,公众参与的民主实践在中国蓬勃兴起。

  一个尴尬的事实是,至少在行政机关看来,公众参与意味着会增加财政开支,损及行政效率,于是行政机关总是千方百计地推脱公众参与,尤其对那些官僚主义思想浓重以及习惯于“暗箱操作”的官员来说,公众参与更是意味着一束阳光,会将他们在黑暗中秘密进行的不法勾当暴露殆尽。因此,如果相应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他们会对公众提出的有关参与申请,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百般推脱;即便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保障公众参与的义务,他们迫于法律的硬性约束,无奈之下在形式上允许相对人参与,但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或听证会中所形成的听证笔录却置之不理,仍然根据他们先前掌握的有关事实、证据以及价值观念的预设来作出行政决定,从而导致公众参与的虚置和形式化。如此一来,公众参与作为相对人极其重要的程序性权力,更像是一种“泡沫权利”,在参与行政活动之前及参与过程中极其美丽诱人,但一旦行政过程结束就会像泡沫破灭后飘散在空气中化为虚无,仅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与联想罢了。行政机关与公众二者间信息的不对称占有,作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客观上呼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建构,以实现行政机关与公众间信息占有的平衡,保障公众参与实现其预期的价值与理念。

  然而客观地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前,中国确实已经出现政务公开[6]的若干规定与实践:在立法机关方面,有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工作规则》以及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开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方面,1999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9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通知》,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在检察机关方面,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同时,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专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7]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所区别,全国亦缺少一部统一、完整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且过于分散,公众参与仍然面临着缺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服务与支持的制度性瓶颈。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统一规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公开条例》作为一个对公众参与现实困境与迫切需要的回应于2007年正式颁布了。

三、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公开—便捷与安全的逻辑考量

  在现代网络社会中,同传统的信息传播途径相比,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处理与信息传播途径,以其“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动态性和传递数据快、覆盖面广等特征”[8]逐渐成为一般民众与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与生活不可或缺的信息武器。与此同时,政府也在顺应着社会网络化与信息化的潮流,逐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最新数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网站的拥有率已经高达86.2%,96%的国务院部门、97%的省级政府、96.7%的地市级政府、87%的县级政府拥有了自己的网站”,[9]在计算机网络的巨大推动与影响下,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与政府管理活动都有了新的面貌与气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已在世界各地蔚然成风。

  在过去,由于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着国家机关间的部门分割,束缚了机关间信息的共享,并容易造成信息资源设施的重复建设,于是在现实中,一些国家机关已经尝试着进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交流,通过整合相关资源,提升对公众的信息服务水平,推进跨部门合作。尤其对与公众联系密切,其行政活动对公众的权利义务影响也更为直接的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及它们之间推进使用互联网,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提供更多的便捷,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也慢慢成为网络信息社会的政府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互联网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式支撑:对属于《公开条例》第9、10、11和12条所规定的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采用传统的政府公报、报刊、电视、广播等方式外,使用网络的方式公开该类政府信息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更加便捷、覆盖面广且持续时间久远(只要相关网站存在且未遭破坏,相关的政府信息就会存续持久。网络社会中政府公报、报刊的辐射力逐渐减弱,电视、广播更加注重政府信息公开的即时性报道,持续性影响力不足);对属于《公开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除电话、信件等传统方式申请外,相对人使用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更加经济与便捷,网络为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多元化及便捷的选择;还有一个现实的公众参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难题是,许多民众不知晓获取相关政府部门政府信息的具体途径,如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网络也为这种难题提供了便捷、有效的解决方式,现实生活中流行的“有问题百度一下”,“有问题google一下”,通过互联网中的百度或google等网络搜索网站即可方便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途径。

  然而对虚拟计算机网络潜在风险的预估与判断也在时时提醒着敏感的人们: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特别是政府机关网络化计算机系统的大规模建立、部门信息基础设施之间及其与国家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进一步融合与交流、公众对网络信息化依赖程度的进一步增强以及民间对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更高期待,政府计算机网络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政府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于是,一个更为理性的做法似乎是:电子政务建设一方面要扩大网络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提高透明度和开放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另一方面又要时刻做好各种风险防范与预警工作,警惕并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对各种政府计算机网络的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部分由于病毒、黑客等人为的有意识破坏,部分由于计算机操作者自身的疏忽过失以及计算机网络软件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使得病毒、黑客、国外情报系统等不法攻击有机可乘,政府计算机系统所面临的病毒、黑客等威胁将变得更加严峻和危害巨大。病毒、黑客等在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也将导致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灾难性连锁反应,极大地增加造成信息基础设施瘫痪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以及导致政府计算机所保存的重要的秘密政府信息和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永久丢失与毁损的危险。病毒、黑客或者会侵入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修改政府信息,使公开的政府信息失真,从而可能会给依赖政府信息的公信力作出相关决定或决策的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或者会侵入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发布一些违法的不相关信息或广告,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或者直接破坏整个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其彻底瘫痪,根本无法运作。于是,互联网在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隐患与威胁,如何既能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又能保证政府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依然是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基础性课题。

四、互联网时代的公众参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融合

  无论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2007年的厦门停建PX石化项目事件,还是新近发生的“躲猫猫”案等一些影响巨大且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事件,似乎都在诉说着这样一个现象:事件发生后,网络与报纸等媒介第一时间进行了热烈讨论或者报道,将事件抛向社会与公众,形塑着事件的公众影响力与知名度,然后大学的专家学者及其他公共知识分子借助这些媒介或者通过其他场合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提供专业化的智识支持来进行配合式的呐喊,这两种力量结合在一起,便给官方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与舆论负担,迫使官方需要进一步审视并不断修正着自己的行为,这样便有意无意地形成了社会自下而上影响并推动国家相关的决策或制度的变革与进步。“随着互联网逐步发展,信息交流的扩展,人民的参与意识,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和诉求会越来越多。”[10]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中,网络以其特有的虚拟性和广泛的普及性正在成为不可替代的制度进步的助推器,也给公民提供了另一种途径与国家进行非面对面式的互动,网络已经成为新兴而且影响巨大的公众参与方式,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在推动着公民社会的孕育。

  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交流沟通工具,给公众参与带来了更加多元化的方式选择,除了传统的面对面、书信式的交流外,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中介式互动”[11]方式也成了公众参与的新兴方式,而且相对于传统方式,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参与主体的匿名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因某些原因在传统公众参与方式下不敢或不能表达的独立意见与言论,可借助虚拟网络平台反映至行政机关,给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选择空间。当然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参与主体匿名的优势同时也可能意味着是它的劣势,正是由于虚拟,正是由于匿名,也极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公众意见的不予理睬,导致相应意见的回应或反馈的缺乏,于是公众对行政参与的满心欢喜与极大热情极有可能被行政机关的冷漠与无情所亵读,网络化的公众参与也可能仅仅是一种摆设而已。因此,建立某种形式的网络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则应该是网络化公众参与的必要制度铺垫与逻辑前奏。不管怎样,在网络化、信息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发展潮流时,加快电子政务(或称电子政府)建设也成了网络化时代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公共职责。当今世界已经掀起电子政府立法的浪潮,美国、芬兰、澳大利亚、欧盟等都已经制定了统一的、专门的电子政府法,有些国家虽没有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但通过制定许多相关单行法律或者通过修改行政程序法,也为电子政务扫清法律障碍。[12]

  然而,本文在探讨互联网与公众参与时,其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分析互联网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形式以及两者之间形式意义上的联系,还试图通过首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借助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沟通媒介或者桥梁来进一步分析互联网与公众参与在更深层次意义上的微妙关系—网络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而政府信息公开又是保证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制度基石,于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媒介,新兴的网络也在另一个实 质意义的层面上促进了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现。

  在中国公众参与图景的解读与分析中,已经看到了蓬勃发展的公众参与民主实践,也看到了公众参与的另一尴尬面—公众参与的虚置与形式化。作为对行政法传统模式的“传送带理论”[13]危机的一种回应以及对宪法上人民主权原则的坚守,目前“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14]行政过程更多地被视为是一个政治过程,是对各个不同利益的平衡与调和,通过各个与行政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对行政过程的有效参与,来增加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可接受性,寻求行政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支撑。如前所述,中国的多个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过程作了明文规定的法律保障,遗憾的是“虽然在规则层面上存在多种民意表达可能性,但在现实中,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利益组织化的不均衡,程序公正的缺位,回应和规则机制的虚无,都构成真实、有效民意表达的障碍。”[15]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尤其是和分散的未经组织化的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双方信息量不平等,何以能保证双方对最后行政决定的影响亦是平等的?特别是那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活动,相应信息的缺少即意味着话语权的丧失。在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管制团体和分散的未组织化的利益代表三者参与的行政过程中,信息同样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受管制的利益在行政决定的所有阶段都有优势,因为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决定所必须依赖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管制团体”,[16]同时在行政机关对管制团体长期的行政管理中,它们易于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同盟,导致行政机关被管制团体所俘获,形成“管制俘获”,于是一般的、未经组织化的以及信息占有量少的公众在整个三者参与的行政过程中的“花瓶地位”不可避免。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个人和组织获取信息,它们是社会中最主要的信息拥有者,行政机关基于纳税人的钱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外,都应向全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与政府信息的“公共性”相违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难以保障。缺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的基础性支撑,公众参与的现实困境似乎是一个死胡同,始终无法绕出来。作为解决公众参与有效性现实困境的一个可行性出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构似乎也在暗示着公众参与的春天的到来,尽管真正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

  前已述及,互联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既有行政机关公布相应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亦有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尽管我们或许还未充分意识到网络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潜在革命性影响,但是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的今天,电子化、网络化政府信息的及时便捷的获得,弥补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统方式的不足,给公众配备了强有力的“信息武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至少在某个具体行政决定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方面尽可能的均衡,增强了公众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机关辩论、谈判与协商的筹码,给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在一定意义上,或许正是新兴的网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价值更加现实与真实。在承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众参与实质有效性的必要基础的前提下,网络亦使得这一制度基础更为稳固与扎实。

注释:
  [1]有关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紧密关系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
  [2]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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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及其有关实施意见的要求,以提高应急能力为中心,以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为重点,以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为先导,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全面提升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更大贡献,为“十二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开好头、起好步。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先期建设好河北开滦、山西大同、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其他14个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模式进行建设。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队、平顶山队示范建设,通过示范建设形成一套建设标准、一套制度规范、一套教育培训教材、一套应急行动预案、一套实训演练科目和一套基础设施等“六个一”成果,为其他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提供成熟的经验。加快地方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推动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采取政企共同出资方式,依托石化、石油、建筑施工、航运等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推进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区域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及隧道施工、水上交通、海上石油等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地方骨干队伍建设。

3.支持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海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布局、健全体系。

4.加强矿山医疗救护队伍建设。搞好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规划,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医疗卫生应急体系,依托各地优势医疗资源,建设装备精良、高水准的国家(区域)和地方骨干矿山医疗救护队,提高医疗救护技术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区医疗机构的作用,将矿山医疗救护点向井(坑)口延伸。

5.鼓励和发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规划、法制和预案工作

6.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十二五”有关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部署,同步建设、同步推进。

7.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标准的制定工作,尽快出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财税扶持政策、应急救援征用补偿政策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收费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研究解决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事故救援中牺牲人员荣誉抚恤等问题,完善各级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制度。

8.加强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提高预案质量、完善预案体系,尤其要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相互衔接性。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切实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关键应急程序简明化、图表化、牌板化,易懂好记。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尽快制定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规范和指导应急演练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重点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9.加强应急值守和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接收、研判、上报、处置事故及预警信息,做好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应急平台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方面的作用,及时传输现场图像信息、报告现场情况;建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应急机构、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信息沟通渠道。

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和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应急值守,做好各类事故及预警信息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10.加强应急总结评估分析工作。做好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救援案例分析报告、年度应急管理评估分析报告等制度,通过评估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1.努力提升救援队伍素质。大力开展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示范活动,加强矿山救护队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服务水平和救援、管理、保障能力,切实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工作,争取用1-2年时间,各省(区、市)专业矿山救援队伍至少有1/3达到二级资质以上。

12.加强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自救、互救能力,严防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广泛开展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指挥员救援战术、技术培训交流活动,将典型救援案例纳入救援队伍指战员培训内容。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知识,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13.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部门数据库表结构规范(试行)》和《应急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及时采集、更新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信息。

14.办好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大会暨第三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论坛及展览会。认真做好会议和展览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参会和参展,以此为平台,展示和宣传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成就,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应急理念、经验和技术,促进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四、加强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

15.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机制,做好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备案、登记建档、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依托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金安”工程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尽快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网络监管。重大危险源未经检测、评估或监控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6.推动各类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组织引导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等优势,对本企业和服务范围内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重点围绕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铁路施工、道路施工、建筑施工等单位的重点系统、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排查事故隐患。对应急队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

五、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保障能力建设

17.推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产业发展。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大型高端应急救援装备、关键应急救援技术的研发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大国家对应急救援技术进步的推动力。大力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支持有条件、有基础的地区培育应急救援专用设备制造产业。

18.推动应急装备技术创新与发展。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指导有关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搞好产学研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机制。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积极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能显著提高救援效果的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优先推广应用紧急避险、应急救援、逃生报警、逃生路线标识等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不适应救援需要、不符合相关标准、性能不高、不能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落后救援技术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淘汰。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应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19.积极采用国际、国内先进应急救援装备。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引进、采用国际国内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重点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堵漏、洗消设备以及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提高应急救援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

20.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省(区、市)、市(地)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开发和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平台。

21.加快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易发事故的特点,依托大型企业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指定相关生产企业储备一定的应急装备、物资生产能力,并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在国家(区域)应急救援队储备一定的大型特种救援装备和相关物资,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且救援难度大的事故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事故特点,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尤其要针对重点工艺流程储备必要的应急物料、应急器材等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22.加强应急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推动所有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已经建立的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切实做到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和装备“五落实”,有效发挥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加快推进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能力建设,重点组建武装好26个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的矿山救援中心。逐步理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关系。

23.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深化与地震、气象、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预警和应急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24.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督促基层政府和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办事机构,小型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与周边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5.加强应急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提高应急队伍政治素养,培养顽强的工作作风和敢打必胜的信心、决心。加强业务学习,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讲座和交流,努力提高应急人员的履职能力;支持和鼓励应急管理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事故现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锻炼和成长。建立和完善应急工作制度,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1992年6月2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对危房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商量,具体规定如下: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的,应按投资全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三、有关单位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危房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在危房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派员参与和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危房鉴定书时,应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
五、危房改造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和危房鉴定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危房改造征税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