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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研究/郭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3:19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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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研究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郭力

律师文化建设是司法部及全国律师协会着力倡导和支持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全国律师协会最近专门在北京召开研讨会,起草了《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以及全国律协发布的《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都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的体现,作为一名律师,对律师文化现状进行研究,从而能够在研究、学习中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体会、感受,进而能够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当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一、 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众所周知,对任何一件事物、工程、现象的研究,首先要弄清被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同样,对律师文化研究也要首先从律师文化的概念、内涵入手,唯有如此,才能目标明确、方法得当、深入浅出,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真谛。
律师文化,顾名思义是律师的文化,它应包括律师个体的文化、律师事务所集体的文化、律师协会团体的文化。它是一种意识形态,律师意识形态的好坏、优劣、先进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业生存、发展的质量,也是律师业是否有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律师文化具体表现在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魅力、道德水准、精神风貌、执业水平、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服务标识、管理规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等。律师要有仗义护法的使命,诚信执业的道德,高超的护法之策,赤诚仗义执言之情,律师业务拓展领域广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严谨细致、克难制胜,化腐朽为神奇的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价值观;具有责任、诚信、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具有学者型、政冶家型、社会活动家型、企业之友型的律师风采。
二、律师文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律师文化尚处于萌芽阶段或者说至多是初级阶段。世界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指出,人类需要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而温饱阶段考虑的是生理和安全需要;小康阶段考虑的是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富裕阶段才考虑到自我实现问题。虽然其这种划分有片面性,但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其有相当合理的成分。我国的律师业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之前,律师大多数被人们称为“讼棍”,不为民众所尊重,也是生活逼迫及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但也出现过大律师施洋、史良等具有铁血骨气的律师或“讼师”。解放初期,一直是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军管或者打击国民党残余势力,几乎没有律师业务的开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砸烂公、检、法,群众专政盛行,当然律师业也一样无一幸免。直到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但当时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核发编制,象现在的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强烈的优越感。许多律师都是国家任命、指派,情愿不情愿,专业非专业的都成为了所谓的律师,文化层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对于律师文化建设来说,至多有部分地区、部分律师的“自发”行为。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系列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
就我国律师文化现状而言,可概括为,正从自发阶段到自觉阶段过渡。全国律师文化建设极不平衡。律师文化建设的盲目性、无序性,缺乏成熟的律师文化建设的经验,律师文化对许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协会来说是一种新事物、新现象,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丰富的具体的感性材料。
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天津及沿海开放城市、以及内地省会城市为数较少的精英律师齐头并进,已经从温饱走向小康,甚至走进富裕。因此,这些地区的律师文化建设较为先进。因为只有他们才真正从国内走向国际,从诉讼走向非诉讼,从“自发”走向“自觉”,并与国外律师相互交流,建立了较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制度,代表了较高水准的律师文化水平。他们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还是从人文的关怀方面都优越于中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的律师。
对于执业5年以上的中西部律师而言,律师文化也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有了一点律师文化建设的启迪,受发达地区的律师文化的熏陶,极想尽快建立自己的律师文化,但大多是“东施效颦”,盲目学习,没有形成自己的律师文化理念。还有部分刚刚摆脱贫困走向小康的律师,纯粹属于“乐不思蜀”的一族,有了一点成绩,沾沾自喜,为了一点荣耀,竭力争取,得到后又不加珍惜,这类律师对于律师文化大言不惭,子虚乌有,根本没有一点律师的素养。
对于执业5年以下的中部律师及大多数的西部律师而言,律师文化是可盼而不可及的。因为他们刚刚从事律师行业,或者说执业经验不丰富,加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无序竞争,社会关系少,社会阅历少,本地区经济发展较弱,再者许多律师事务所名为团队,实为各自为战。新律师得不到指导帮助,办案中,照本宣科,按图索骥,实务中眼高手低,无从下手。因此,这些律师竞争力较弱,加上团体会员费、个人会费、年检费、保险费等集于一身,一年下来,几乎没有什么节余,甚至有些律师连上述费用也难以承受。如果给他们谈律师文化,无疑是不切实际。特别是西部地区许多县市律师凤毛麟角,严重缺乏,西部地区地广人稀,经济欠发达,许多人打官司根本找不到律师或者律师很难挣到较高的代理费,这些人仅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一味发强调律师文化建设,也只能是望之兴叹。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大多是名存实亡,或者说是根本没有开展业务。因为,众多的律师协会还没有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中脱离出来,律协秘书长大多是由律管处(科)长兼任。律师协会的章程也是形同虚设。只有珠海、深圳等地律师协会才勉强通过直选的方式选出了自已的律师协会会长,购置了自己的会所,真正成为了的自律组织。但必竟为数较少。
二、 推进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虽然,我国律师文化建设现状不容乐观,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律师文化的积极性,并已着力开展各种活动,创造各种条件丰富律师文化生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也先后对律师队伍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即有鞭策又有鼓舞,这是律师文化建设好的开端。之所以这样,是与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不开的。
党的“三步走”战略步骤的提出以及实施过程明确了我国在本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再者,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五年多的时间,许多领域与国际接轨步伐加快,迫切要求中国律师走向世界,律师文化建设与世界同步。
通过律师文化建设,可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形成一整套律师队伍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进而提高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效应、管理方法、知识产权、工作环境等。同时,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具有自我规范作用,提高凝聚力、协调三者关系,提升律师素质与品位,从而增强律师执业的竞争力。
三、 律师文化建设的对策和思路
律师文化要建设好,首先,要从政治上关心。把律师的冷暖放在心上,把律师吸收进党组织、人大、政协,在提高他们地位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人大、政协部门参政、议政、决策的能力,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出力献策。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交织,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方面,突发矛盾时有发生,群体性上访、诉讼案件不断出现,律师作为社会人、自由职业者,以自己的人格魅力、道德素养、知识水平能够更容易感化公众。司法部也及时提出了律师及时化解矛盾的意见。如果律师没有什么文化水准,混同一般人,是根本得不到群众信任的。其次,要从政策上支持。司法部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长远出发,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部分“?律师”、“野律师”,为律师从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我国律师紧张的局面,为地方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现实生活中,法律服务所涌进城市,打着律师的牌子,进行收费代理,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尤其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律师业务本来就不好做,加上法律服务所的“低价竞争、“夸海口竞争”无疑给律师业务雪上加霜。再次,从经济上扶持。国家可以对中西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从财政上给予支持,拨出专项资金为律师文化建设给予帮助。对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强制推广“带薪制”、“底薪加提成制”,减免各种费用,使新律师、中西部律师能够轻装上阵,迎头赶上发达地区的律师文化建设水平。凡是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初始执业时免费发放律师徽章、律师工作装、律师职业装,让公众更容易识别律师。最后,要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律师的文化生活,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各级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每年的律师培训时间,教育培养律师的律师文化意识,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式,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追求公正的律师队伍。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加大对不良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征文活动、专题报告,参加学习等方式,促进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
在律师文化建设中还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关系。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和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真理,维护正义,道德高尚,廉洁自律,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执业秘密,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素养。从中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是相通相融,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律师文化建设。
(二)、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执业的关系
律师文化是律师执业的重要内容,律师文化直接影响到律师执业水平,每个律师都要从我做起、从细微之处做起,才能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同时,律师执业水平也反过来影响到律师文化建设。如果律师不敬业,不尽责,不按律师执业规范工作,那也就谈不上律师文化。
(三)、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党建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真实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律师文化建设不可能脱离社会成为独立的文化。在市场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就要求律师适应时代潮流,积极参与改革、发展。律师作为中介组织,在社会大环境下,自然在其先进律师文化建设中,必须保持“三个代表”不动摇,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不断在律师队伍中发展党员,开展党建活动,使党员律师成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先行者,极力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另一角度看,律师文化建设好了,律师的整体素质提高了,符合党员标准的律师就多了,同时,又能促进党建工作。
(四)律师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通过律师文化建设,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献策。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正是为构建和谐社会,从思想意识上提高全民素质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推进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载体。要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当前正在着力推进的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律师文化的价值取向,贯彻于律师文化建设的具体环节中。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通过推进律师文化建设,教育律师培养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引导律师事务所树立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的工作理念、专业品牌、团队精神、协作意识,保障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通知》的要求,提高律师文化建设水平,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律师文化建设中还要抓住一个重点,发挥点面结合作用。
各级律师协会是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创造条件积极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律师的“娘家”、律师的文化中心、交流中心、娱乐中心,律师的保护伞、遮荫处。真正做到律师有事找律师协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帮助律师协会真正从行政管理部门脱勾,成为真正的自律性组织。也只有这样才能建设良好的律师协会文化。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文化建设点面结合部,要积极发挥其作用。律师事务所要做品牌,宣传自己的律师,提高整体水平,从时时处处关心新律师,支持年轻律师,提高老律师,使律师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工作,使律师干有奔头,做有思路,行有标尺,让律师文化建设在律师事务所达到最佳的结合。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体要求,加强律师宣传力度。推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先进典型,包括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典型,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服务的典型,长期面向基层、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典型,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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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4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提高广大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和《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中,结合实际使用。

  附件:1.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

     2.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一)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思维方法
【知识目标】
掌握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思维方法
【能力目标】
能够理解中医学思维方法的基本内涵
(二)阴阳五行学说
【知识目标】
了解阴阳五行学说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医学中的应用
【能力目标】
1.能够对事物和现象进行阴阳分属
2.能够按照五行特性对事物属性进行归类
3.初步具有运用阴阳五行学说解释人体生理病理的能力
(三)藏象
【知识目标】
1.掌握五脏、六腑的主要功能及相互关系
2.了解脏腑与形体官窍之间的关系
【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藏象理论解释人体脏腑的生理功能
2.能够理解中西医同名脏器的不同内涵
(四)气血津液
【知识目标】
了解气、血、津液的概念、生成、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能力目标】
1.能够初步运用气血津液理论解释人体的生理功能
2.能够初步解释气血津液与脏腑的关系
(五)经络
【知识目标】
1.了解十二经脉的走向、交接分布规律及十二经脉的脏腑络属关系
2.了解督、任、冲、带四脉的走向及基本功能
【能力目标】
能够在人体四肢部位标示出十二经脉的分布
(六)病因
【知识目标】
1.掌握中医病因的概念
2.掌握六淫、疠气、七情、饮食、劳逸的致病特点
3.掌握痰饮、瘀血的形成及致病特点
【能力目标】
能够区别不同病因的性质和致病特点
(七)病机
【知识目标】
1.掌握邪正盛衰、阴阳失调、气血津液失常的基本病机变化
2.了解正邪相争与发病的关系
3.了解内生五邪的形成及病理变化特点
【能力目标】
1.能够初步运用病机理论分析人体的病理变化
2.能够初步运用正邪相争理论阐释人体发病原理
(八)防治原则
【知识目标】
了解治病求本、扶正祛邪、调整阴阳、三因制宜四项基本治则
【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运用治则理论确定常见病证的基本治则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诊法
【知识目标】
1.掌握望神、望色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2.掌握舌诊的方法;正常舌象;常见病理舌象(白苔、黄苔、灰黑苔、腻苔、淡舌、红舌、绛舌、紫舌、舌体强硬)及其临床意义
3.掌握闻诊的主要内容;常见病变声音及其临床意义
4.掌握问诊的主要内容、注意事项及其临床意义
5.掌握寸口脉诊的方法;正常脉象;常见病理脉象(浮、沉、迟、数、虚、实、弦、滑、涩、细、弱、结、代)及其临床意义
6.了解望形体、姿态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7.了解常见病体气味的特点及其临床意义
8.了解望小儿指纹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能力目标】
1.能够辨别正常舌象与常见病理舌象
2.能够初步辨别得神、失神、假神
3.能够初步辨别常见异常形体姿态、色泽变化及五色所主病证
4.能够运用问诊采集病史
5.能够运用寸口诊脉法辨别正常脉象及常见病理脉象
(二)辨证
【知识目标】
1.掌握八纲辨证、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2.了解病因辨证、气血津液辨证、卫气营血辨证的主要内容
【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八纲辨证分析常见证候
2.能够初步运用脏腑辨证辨识常见证候
三、中药基本知识
(一)中药的性能
【知识目标】
1.掌握四气五味、归经的内容及其临床应用
2.了解升降浮沉的概念
【能力目标】
能够运用药物的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理论说明药物治病的基本原理
(二)中药的使用
【知识目标】
1.掌握十八反、十九畏及妊娠禁忌的内容
2.了解中药古今计量单位换算
3.了解中药的配伍原则及确定用药剂量的依据
4.了解中药的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
【能力目标】
1.能够说出药物的配伍禁忌及妊娠用药禁忌
2.能够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确定用药剂量
(三)常用中药
【知识目标】
1.掌握80味代表性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使用注意
2.了解50味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及使用注意
【能力目标】
1.能够背诵80味代表性中药的功效主治并能正确使用
2.初步学会50味常用中药的临床应用
3.能够根据药物的不同特点,学会辨证用药
附:130味中药(80味代表性中药、50味常用中药)的分类及名称
1. 解表药
发散风寒药:麻黄 桂枝 紫苏(苏子) 荆芥 防风 生姜 香薷 羌活 苍耳子 白芷
发散风热药:薄荷 菊花 柴胡 葛根 牛蒡子 蝉蜕
2.清热药
清热泻火药:石膏 知母 栀子
清热燥湿药:黄芩 黄连 黄柏
清热解毒药:金银花 连翘 大青叶 白头翁 蒲公英 板蓝根 鱼腥草 紫花地丁
清热凉血药:生地黄 玄参 牡丹皮 赤芍
清虚热药:青蒿 地骨皮
3.泻下药
攻下药:大黄 番泻叶
润下药:火麻仁
4.祛风湿药
独活 秦艽 桑寄生 防己
5.化湿药
藿香 厚朴 苍术 砂仁
6.利水渗湿药
茯苓 车前子(车前草) 茵陈 薏苡仁 泽泻 滑石 金钱草
7.温里药
附子 干姜(炮姜) 肉桂
8.理气药
陈皮(橘核) 木香 香附 槟榔 枳实
9.消食药
山楂 鸡内金 神曲 麦芽 谷芽 莱菔子
10.止血药
白茅根 三七 白及 艾叶 蒲黄 大蓟(小蓟) 地榆
11.活血化瘀药
川芎 延胡索 丹参 红花 桃仁 益母草 牛膝 
12.化痰止咳平喘药
温化寒痰药:半夏 天南星(胆南星) 旋覆花
清化热痰药:贝母 瓜蒌 竹茹
止咳平喘药:杏仁 枇杷叶 紫菀 桑白皮 葶苈子 桔梗
13.安神药
酸枣仁 龙骨 远志
14.平肝息风药
石决明 钩藤 天麻 牡蛎 代赭石 地龙
15.补虚药
补气药:人参 党参 黄芪 白术 山药 甘草 大枣
补阳药:杜仲 续断 菟丝子 益智仁
补血药:当归 熟地黄 白芍 阿胶
补阴药:沙参 麦冬 枸杞子 鳖甲 天冬 玉竹 石斛 
16.收涩药
五味子 乌梅 山茱萸 肉豆蔻 浮小麦
注: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作20%的调整,并适当增加本地地产药材。四、方剂基本知识
(一)方剂与治法
【知识目标】
1.了解方剂与治法的关系
2.了解“八法”的作用及适应证
3.了解方剂的组成原则
【能力目标】
能够理解“八法”的作用和方剂的组成原则
(二)剂型
【知识目标】
了解方剂的常用剂型及其主要特点
【能力目标】
能够区别常用剂型(汤剂、散剂、丸剂、膏剂、酒剂、片剂、冲剂、胶囊剂、口服液、注射剂) 的主要特点
(三)常用方剂
【知识目标】
1.掌握5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主治;了解其方解
2.了解各类方剂的含义、作用、适应症及使用注意
【能力目标】
1.能够背诵5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方歌)、功效、主治
2.能够根据常见病症变化,初步学会加减用药
附:50首代表性方剂的分类及名称
1.解表剂
辛温解表剂:麻黄汤
辛凉解表剂:桑菊饮、银翘散、麻杏石甘汤
2.泻下剂
大承气汤
3.和解剂
和解少阳剂:小柴胡汤
调和肝脾剂:逍遥散
4.清热剂
清气分热剂:白虎汤
清营凉血剂:清营汤
清热解毒剂:黄连解毒汤、普济消毒饮、五味消毒饮
清脏腑热剂:龙胆泻肝汤、清胃散、白头翁汤、葛根芩连汤
清热祛暑剂:清暑益气汤、六一散
清虚热剂:青蒿鳖甲汤
5.温里剂
理中汤
6.补益剂
补气剂:四君子汤、参苓白术散
补血剂:四物汤、当归补血汤
补阴剂:六味地黄丸
补阳剂:肾气丸
7.固涩剂
固表止汗剂:玉屏风散
涩肠固脱剂:真人养脏汤
涩精止遗剂:金锁固精丸
8.安神剂
重镇安神剂:朱砂安神丸
养心安神剂:天王补心丹
9.理气剂
行气剂:越鞠丸
降气剂:苏子降气汤
10.理血剂
活血祛瘀剂:补阳还五汤、血府逐瘀汤
止血剂:十灰散
11.消导剂
保和丸、木香槟榔丸
12.治风剂
疏散外风剂:川芎茶调散
平熄内风剂:镇肝熄风汤
13.治燥剂
沙参麦冬汤
14.祛湿剂
平胃散、茵陈蒿汤、八正散、羌活胜湿汤
15.祛痰剂
燥湿化痰剂:二陈汤
温化寒痰剂:三子养亲汤
清热化痰剂:清气化痰丸
润燥化痰剂:贝母瓜蒌散
治风化痰剂:半夏白术天麻汤
注: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作20%的调整。
(五)常用中成药
【知识目标】
掌握基本用药目录中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效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能力目标】
能够运用辨证论治的方法正确使用中成药
附:50种常用中成药的分类
1.解表类:6种
2.泻下类:2种
3.清热类:8种
4.补益类:4种
5.安神类:1种
6.熄风开窍类:3种
7.固涩类:2种
8.理气类:2种
9.理血类:6种
10.除湿及祛暑类:3种
11.祛风湿类:2种
12.祛痰类:3种
13.消导化积类:3种
14.安蛔驱虫类:1种
15.外用类:4种
注:以上所列每类药物种数,只是原则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技能部分
(一)针灸疗法
【技能目标】
1.掌握毫针刺法(进针、提插、捻转、留针、出针)及操作规范
2.掌握针刺法的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及异常情况(晕针、滞针、弯针、断针、出血、血肿)的预防和处理
3.掌握灸法的适应症、禁忌症、作用及操作规范
4.了解腧穴的定位方法、针灸取穴原则和配穴方法
5.掌握60个常用腧穴的定位、其中30个主要穴位(标有下划线者)的主治
附:60个常用腧穴的穴位名称
1.手太阴肺经穴:尺泽、列缺、少商
2.手阳明大肠经穴:合谷、曲池、肩髃、迎香
3.足阳明胃经穴:丰隆、地仓、足三里
4.足太阴脾经穴:三阴交、阴陵泉、血海、公孙
5.手少阴心经穴:通里、神门
6.手太阳小肠经穴:后溪、肩贞、听宫
7.足太阳膀胱经穴:胃俞、肾俞、膈俞、委中、承山、昆仑、至阴
8.足少阴肾经穴:涌泉、太溪、照海
9.手厥阴心包经穴:内关、劳宫
10.手少阳三焦经穴:中渚、外关、支沟、肩髎、翳风
11.足少阳胆经穴:阳白、风池、环跳、阳陵泉
12.足厥阴肝经穴:太冲、曲泉
13.督脉穴:命门、大椎、百会、人中
14.任脉穴:关元、神阙、中脘、廉泉
15.经外奇穴:四神聪、太阳、夹脊、安眠、印堂、四缝、十宣、膝眼、胆囊、阑尾
注:各地可以结合当地运用针灸治疗常见病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作20%的调整。
(二)推拿、拔罐、耳穴压埋、刮痧疗法
【技能目标】
1.掌握8种常用推拿手法
2.掌握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3.掌握拔罐、耳穴压埋、刮痧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4.了解不同部位推拿时的体位
附: 8种常用推拿手法
揉法、推法、摩法、按法、拿法、掐法、拍法、摇法
(三)其他疗法
【技能目标】
了解薰洗、敷贴的作用及操作规范
(四)中药的采集与加工
【技能目标】
1.掌握常用中药饮片的识别
2.掌握中药的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3.掌握中药的煎服法
4.了解常用中草药的识别与采集
5.了解常用中药材的简易加工与炮制

临床部分
【知识目标】
1.掌握门诊登记和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和规范
2.掌握30个常见病证的诊断、辨证论治及转归预后;了解其预防与调摄以及包括针灸推拿在内的相关综合治疗方法
3.了解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4.了解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能力目标】
1.能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门诊登记和书写处方
2.具有对30个常见病证进行正确诊断和辨证论治的能力
3.初步学会对常见筋伤病证进行诊断和治疗
附1. 30个常见病证
感冒、咳嗽、喘证、哮病、眩晕、胃痛、痢疾、呕吐、泄泻、头痛、痹证、腰痛、淋证、水肿、中风后遗症、面瘫、漏肩风、牙痛、中暑、疖、丹毒、月经不调、痛经、带下病、小儿泄泻、积滞、遗尿、麻疹、痄腮、水痘
附2. 常见筋伤病证
单纯性指关节扭挫伤、腕关节软组织扭伤及劳损、单纯性腰部扭伤、膝关节扭挫伤、踝部扭伤
注: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在此基础上作20%的调整。

预防保健部分
【知识目标】
1.了解常见时行疾病的基本特征、预防措施及常用预防方药的应用
2.了解中医顺应自然、调摄精神、饮食有节、锻炼形体及避邪防病、药物预防等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能力目标】
1.能够初步辨识常见时行疾病的基本特征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能够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应用常用预防方药对常见时行疾病进行预防
3.能够初步运用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本大纲所列目标是对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要求达到的基本目标,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适合地方特色的培训内容。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50学时。




附件2

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

基础部分
一、中医理论基本知识
(一)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思维方法
【知识目标】
掌握中医学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思维方法
【能力目标】
能够理解中医学思维方法的基本内涵
(二) 阴阳五行学说
【知识目标】
了解阴阳五行学说的基本内容
【能力目标】
1.能够对事物和现象进行阴阳分属
2.能够按照五行特性对事物属性进行归类
(三) 藏象
【知识目标】
了解五脏、六腑的主要生理功能
【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藏象理论解释人体脏腑的生理功能
2.能够理解中西医同名脏器的不同内涵
(四)病因病机
【知识目标】
1.掌握六淫的致病特点
2.了解疠气、七情、痰饮、瘀血的致病特点
3.了解内生五邪的形成及病理变化特点
4.了解正邪相争与发病的关系
【能力目标】
1.能够初步区别不同病因的性质和致病特点
2.能够初步运用正邪相争理论阐释人体发病原理
二、中医诊断基本知识
(一)诊法
【知识目标】
1.掌握舌诊的方法;正常舌象;常见病理舌象(白苔、黄苔、灰黑苔、淡舌、红舌、绛舌、紫舌)及其临床意义
2.掌握问诊的主要内容及其临床应用
3.了解闻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4.了解寸口脉诊的方法及其临床应用
【能力目标】
1.能够辨别正常舌象与常见病理舌象
2.能够初步运用问诊的方法采集病史
3.能够初步学会寸口诊脉的方法
4.能够初步辨别正常脉象及常见病理脉象
(二)辨证
【知识目标】
1.掌握八纲辨证的主要内容
2.了解脏腑辨证的主要内容
【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八纲辨证分析常见证候
2.能够初步运用脏腑辨证辨识常见证候
三、中药基本知识
【知识目标】
1.了解50味代表性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注意事项
2.了解十八反、十九畏及妊娠禁忌的内容
【能力目标】
1.能够初步区别50味代表性中药的功效主治、用量用法
2.初步学会50味常用中药的临床应用
附:50味代表性中药的分类及名称
1.解表药: 麻黄 紫苏(苏子) 薄荷 柴胡
2.清热药: 石膏 栀子 黄芩 黄连 金银花 大青叶 连翘 牡丹皮
3.泻下药: 大黄
4.祛风湿药: 独活 秦艽
5.化湿药: 藿香 厚朴
6.利水渗湿药: 茯苓 车前子(车前草) 茵陈
7.温里药: 附子 干姜(炮姜)
8.理气药: 陈皮(橘核) 木香 枳实(枳壳)
9.消食药: 山楂
10.止血药: 白茅根 三七 白及 
11.活血化瘀药: 川芎 丹参 
12.化痰止咳平喘药: 半夏 贝母 杏仁  
13.安神药: 酸枣仁
14.平肝息风药: 石决明 钩藤 天麻
15.补虚药: 人参 党参 黄芪 甘草 杜仲  当归 熟地黄 白芍 阿胶 沙参 枸杞子   
16.收涩药: 五味子  
注: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作20%的调整。
四、方剂基本知识
【知识目标】
1.掌握50种常用中成药的功效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症
2.了解20首代表性方剂的组成、功效和主治
【能力目标】
1.能够正确使用50种常用中成药
2.能够初步学会20首代表性方剂的临床应用
附1. 50种常用中成药的分类
1.解表类:6种
2.泻下类:2种
3.清热类:8种
4.补益类:4种
5.安神类:1种
6.熄风开窍类:3种
7.固涩类:2种
8.理气类:2种
9.理血类:6种
10.除湿及祛暑类:3种
11.祛风湿类:2种
12.祛痰类:3种
13.消导化积类:3种
14.安蛔驱虫类:1种
15.外用类:4种
注:以上所列每类药物种数,只是原则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附2. 20首代表性方剂的名称
银翘散、麻杏石甘汤、大承气汤、小柴胡汤、逍遥散、五味消毒饮、葛根芩连汤、理中汤、四君子汤、四物汤、六味地黄丸、玉屏风散、越鞠丸、血府逐瘀汤、平胃散、补阳还五汤、茵陈蒿汤、八正散、二陈汤、半夏白术天麻汤
注: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作20%的调整。

技能部分
(一)针灸、推拿疗法
【技能目标】
1.了解针灸的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及其对异常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2.了解毫针刺法及注意事项
3.了解四肢常用穴位的定位及临床应用
4.掌握5种(揉法、推法、按法、拿法、拍法)常用的推拿手法
5.了解推拿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二)拔罐、刮痧疗法
【技能目标】
1.掌握拔罐、刮痧的操作、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2.能正确地在临床上运用拔罐、刮痧疗法
(三)中药的贮存保管与煎服方法
【技能目标】
1.掌握中药的煎药方法和服药方法
2.了解中药的常用贮存保管方法

临床部分
【知识目标】
1.掌握中医处方书写方法及规范
2.能够对15个常见病证的中医诊断、治疗
3.了解常见筋伤的中医治疗
4.了解孕妇、儿童应用中药的注意事项
【能力目标】
1.能够按照要求正确书写中医处方
2.能够对15个常见病证进行正确诊断和治疗
3.初步学会常见筋伤病证的中医治疗
附1. 15个常见病证
感冒、咳嗽、眩晕、胃痛、胁痛、头痛、痹证、中风后遗症、泄泻、中暑、疮疡、月经不调、痛经、积滞、痄腮
附2. 常见筋伤病证
肩关节周围炎、单纯性指关节扭挫伤、腕关节软组织扭伤及劳损、单纯性腰部扭伤、膝关节扭挫伤、踝部扭伤
注: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在此基础上作20%的调整。
预防保健部分
【知识目标】
了解中医顺应自然、调摄精神、饮食有节、锻炼形体及避邪防病、药物预防等预
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
【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运用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和常用方法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本大纲所列目标是对乡村医生(西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要求达到的基本目标,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适合地方特色的培训内容。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资和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单位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工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工作、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并报宣传主管部门。

  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宣传教育信息、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策略列为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资料。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加强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演出艾滋病防治节目和播放宣传教育片。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预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自毁型注射器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含外来人员)免费发放安全套。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第二十七条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旅游、文化、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使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关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组指导下处置。

  第四章〓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诊治医疗机构。

  指定的临床指导、诊治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艾滋病诊治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五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工作,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和预防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其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配合检查、治疗。经常居住地已建立关爱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在关爱场所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但对于已经发病的人员,由监管单位配合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隔离治疗或者依法申请监外(所外)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十九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死亡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火化。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四十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四)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五)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五章〓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人工代乳品。

  第四十六条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四十七条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户,应当给予生活和医疗分类救助。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暴露是指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意外被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皮肤,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