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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48:04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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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案情:
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作锦经营的货车(闽F-71033,已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98KM+980M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陈景阳和被告人张作锦作笔录,被告人陈景阳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贞春、张作文、许良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证的陈景阳承担下来,并对被告陈景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张作锦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锋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林峰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景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2年2月,张作锦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虽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他们是本案的共犯,他们对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是相同的,也是明知的,而且均参与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关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这是刑法对参与保险事故调查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所做的特别规定,并不能就此认为,只有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他人不能构成。因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出于不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还有可能构成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因此,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也构成保险诈骗罪。他们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属共犯,应当按该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其次,被告人吴贞春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陈景阳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独立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陈景阳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陈景阳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
一、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了违反保险法规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为目的。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使他人作伪证。从上述两罪来看,要区分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与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在诈骗保险金中是共犯,还是不同犯,还是应当根据各自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的特征来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他们对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是相同的就不加区分将他们均定格在共犯上。他们虽然均参与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中有的是直接结合的,有的是间接结合,直接结合诈骗当属共犯,但如果间接结合(即各自实施数个行为结合起来诈骗的),此时就应当根据各自己犯罪的共性进行分析。一、在侵犯的客体方面上,在本案中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四人指使陈景阳作伪证的行为,在整个保险诈骗活动过程中,能起直接作用的是被告人陈景阳的证词,他们的指使行为并不直接起作用,从侵犯客体方面上看,是防碍了交通警察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侦查行为,他们侵犯的客体是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中所含隐的刑事诉讼秩序或行政诉讼秩序。
二、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在诈骗保险金过程中只起了间接作用,是间接结合,真正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以说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在交警处理事故中是指使了被告人陈景阳作伪证,致使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出了偏差,造成责任认定的错误,他们的行为应当说是独立存在的,并已经独立满足了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缺一不可的。而本案的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林作文、许良木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明显的,但客观上他们的行为并不是保险诈骗整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也不符合“部分实施整体责任”的共犯刑事责任认定原则。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作为本案中的保险诈骗共犯。
四、至于第一种意见中,将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视为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保险诈骗的共犯,持这种意见的人是简单将被告人吴贞春等四人的行为视为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直接结合犯罪;其次,简单地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将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认为是共犯。这种意见显然是存在罪责不当的刑事价值取向,是有误的。
四、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呢?从本案来看,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是有共同帮助张作锦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仅表现在指使被告人陈景阳改变了供述,作了虚假供述,使得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产生了错误,也可以说他们只实施了交警部门侦查阶段的防碍性的一个独立行为。第三,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所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保险管理秩序,他们侵犯的客体是交警部门侦查和处理交通事故的管理秩序,从纵向意义上讲含隐着侵犯刑事诉讼秩序或行政诉讼秩序。因此,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的行为是符合妨碍作证罪的特征,他们是构成妨碍作证罪,而不是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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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 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
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附: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国民党抗日致残的官兵能否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的请示
(陕民发[84]092号 1984年4月27日)
民政部:
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内优字第69号文件规定:“‘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成残废,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有一定证明,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换发新证件,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
以抚恤。”此后,于一九五八年三月四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 号关于抚恤工作几个问题对陕西省民政厅的批复中称:“关于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应当把原来我部对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和我们需要给予烈士的抚恤问题,在概念上
划分清楚,所谓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满清统治牺牲的烈士是说这些人可以称为烈士,但不是说这些人今天再由政府统统给予烈士称号再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按照这一批复精神,我省对国民党抗日伤亡的官兵,再未办理抚恤
手续。民政部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省一些地方的原国民党抗日致残人员,又要求按政策予以落实。我们意见,类似问题,可以继续按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内优字第69号文件精神予以抚恤

妥否,请批示。



1984年6月9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2年3月8日市政府9届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大方向,遵循“负责任地干事,干负责任的事”的工作原则,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建设政务文化,形成行为规范、决策科学、运转协调、执行顺畅、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做到“行政提速、管理创新、执行彻底、结果问效”,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绩效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等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严格界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班子集体和个人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必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议题,办公部门不得安排上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做出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切实做到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舆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尤其对群众关注的重要领域改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应及时发布真实、详细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知情度。
  第三十一条 拓宽政务公开渠道,通过听证、咨询及邀请市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方便市民了解政务信息。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热线电话、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政务公开载体,及时发布信息、更新内容,保证政府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马上行动”的工作理念,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工作的快节奏、高效率;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或分管副市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推行“三位一体”督办督查机制,通过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市政府副市长作为分管战线工作督办检查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本战线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市政府督查机构作为履行督查职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对市政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监察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行动,进一步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坚持行政效能考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当前有关工作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现场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分管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处理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处理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常务副市长审核,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议题内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
  第五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若需形成会议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或对外公布的,应以会议纪要为准,或征得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确保会议效果。市政府组成人员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参加会议的,须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经市长审定。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要舆情等,要第一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门拟在大庆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副市长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家、省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办国家、省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中需向国家、省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材料,须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需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上听取的事项,须分管副市长把关并向市长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凡受市政府委托,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委员会报告或通报的工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安排。
  第六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庆南新城管委会主任、庆北新城管委会主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市外出,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离市外出,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并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报告。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如手机号码更换,需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六十九条 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接待活动,接待承办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各单位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庆政发〔2008〕21号)同时废止。